新華社北京1月23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23日對外公佈了《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部司法解釋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與訴訟的銜接以及訴訟對仲裁的保障等程序問題作出了統一規範。
這部總共12條的司法解釋包括以下主要內容:一是明確申請仲裁時效期間對當事人的意義,規定對於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以超過申請仲裁時效期間為由駁回當事人申請後,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二是明確“一事不再理”原則,規定在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書或調解書生效後,當事人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訴。三是明確應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具體訴訟請求內容,規定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只能依法就原糾紛提起訴訟,而不能請求撤銷仲裁裁決。四是比較全面地規定了仲裁程序中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産保全和證據保全的具體要求和條件。五是明確執行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先行裁定的管轄和程序問題。六是重申了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書或調解書的條件。
此外,司法解釋還對申請財産保全、證據保全、執行先行裁定需要提供的材料以及30天起訴時間的起算點等問題作出了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表示,這些規定對於完善裁訴銜接程序,保障仲裁順利進行,依法維護農民合法權益將起到重要作用。
據介紹,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這部司法解釋,旨在統一、規範各級人民法院辦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案件工作,確保人民法院進一步貫徹落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的立法精神。司法解釋是在調研、總結相關工作經驗的基礎上,依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制定的。
司法解釋自2014年1月2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