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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工作報告亮點解讀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年01月28日 19時56分   來源:新華社

反腐倡廉進一步明確路線圖
—十八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工作報告亮點解讀

    新華社北京1月28日電(記者趙超)近日發佈的十八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工作報告指出,今年要逐步落實加強反腐敗體制機制創新和制度保障的各項措施。

    廉政建設專家表示,這份工作報告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改革和創新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機制、改革和完善紀檢監察派駐機構、改進中央和省區市巡視制度等方面提出具體舉措,對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都具有重要意義。

    “一崗雙責”“一案雙查”——黨委擔負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

    反腐敗體制機制改革創新,理清責任、落實責任是前提。不講責任,不追究責任,再好的決策也落不到實處,再好的制度也會成為紙老虎、稻草人。

    報告指出,各級黨委(黨組)要切實擔負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各級紀委(紀檢組)要承擔監督責任。

    什麼是主體責任?中央紀委研究室負責人介紹,黨委的主體責任主要體現在選好用好幹部、糾正損害群眾利益行為、從源頭上防治腐敗、支持執紀執法機關工作、黨委主要負責同志當好廉潔從政表率等五個方面。

    當前,不少黨組織特別是主要負責人對黨委主體責任認識不清、落實不力,沒有把黨風廉政建設當做分內之事,只是每年開個會、講個話,或簽個責任書就萬事大吉,甚至當做紀委一家的事一推了之。

    “主體責任落實不力,關鍵在於缺乏責任追究。”中國社科院中國廉政研究中心副秘書長高波認為,承擔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就要簽字背書,做到守土有責,落實不到位的應當追究黨委的責任,監督責任落實不到位的應當追究紀委責任,讓板子真的打下來。

    報告提出,各級黨委(黨組)特別是主要領導必須樹立不抓黨風廉政建設就是嚴重失職的意識;必要時實行“一案雙查”,既要追究當事人責任,又要追究相關領導責任。

    中國紀檢監察學院科研部副主任胡揚認為,現階段責任追究存在三個難題。一是責任難以劃分。在現實中,黨委班子、黨委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班子成員的職責難以劃分,從而導致責任難以追究。二是考核缺乏科學有效的保障。考核主體單一、考核內容過於寬泛、考核方法不夠科學,無法為責任追究提供客觀依據。三是缺乏程序保障。責任追究主體的獨立性和權威性不足,責任追究的具體程序不明確,導致了責任追究往往成為口號,難以落到實處。

    “要進一步明確紀委作為黨內監督專門機關的法律地位,賦予紀委更多的監督方式和問責手段,提高紀委監督的權威性和相對獨立性。”胡揚説。

    高波指出,“‘一案雙查’很有威懾力,實際上就是倒查追究,會讓各級黨委負責人時刻提醒自己要緊抓黨風廉政建設,使他們如履薄冰,如走鋼絲,這既是壓力,也會産生動力。”

    “兩個為主”——強化上級紀委領導作用

    在推進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機制改革方面,報告明確了“兩個為主”,即查辦腐敗案件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必須向上級紀委報告;各級紀委書記、副書記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級紀委會同組織部門為主。

    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實行的是雙重領導,但在以往的習慣性程序中,不少地方紀委如果發現本地重大案件線索或者查辦重大腐敗案件,都必須先向同級黨委報告,在得到主要領導同意後才能進行初核或查處。

    廣東省紀委書記黃先耀説:“部分基層紀委和派駐紀檢機構的領導幹部對同級黨委不敢監督,擔心人、財、物受影響、被牽制,所以畏首畏尾,不願觸動既得利益。”

    這種情況往往會造成嚴重後果,一些腐敗大案要案,存在多年卻未能發現,結果愈演愈烈;有的地方長期存在團夥性腐敗活動,涉案人數多,活動範圍大,卻遲遲未能查處。

    “如果案件線索處置和查辦必須同時向上級紀委報告,上級紀委同時知情,那麼就會對地方黨委形成制約,就不能輕易放棄對案件的查辦,這有利於推動查處腐敗案件,打擊腐敗犯罪。”中央紀委研究室負責人説。

    浙江省紀委書記任澤民認為,當前關鍵是要研究制定雙重領導體制具體化、程序化、制度化的指導性意見,進一步明確雙重領導的具體內容和方式。“特別是在查辦腐敗案件方面,亟須出臺更加細化、明確的操作辦法,使上級紀委加強領導有章可循、下級紀委接受領導有據可依。”

    中央紀委研究室負責人還指出,紀委書記、副書記是一級紀委的主要領導,他們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級紀委會同組織部門為主,有利於強化他們同上級紀委的溝通和聯絡,有利於他們更加大膽地履行監督職責。

    “兩個全覆蓋”——完善派駐機構改進巡視制度

    信訪局,檔案局……人們發現,近年來一些所謂的“清水衙門”接連發生了腐敗案件。“這説明權力不論大小,只要失去制約和監督,就可能被濫用。”中央黨史研究室研究員薛慶超説。

    紀檢監察派駐機構是監督各部門反腐倡廉的主力軍。報告提出,全面落實中央紀委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紀檢機構,實行統一名稱、統一管理,也就是實現派駐的“全覆蓋”。

    清華大學廉政與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過勇表示,派駐制度作為中國特色反腐敗體制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佔據著重要而特殊的地位,從中央對派駐紀檢機構的要求看,在全覆蓋的基礎上,尋找更準確的職能定位、更優化的工作機制應當是改革的重點。

    “當前,派駐機構普遍存在幹部使用權限不明、辦案力量不足等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派駐機構職能作用的發揮。”一位中央紀委駐國務院某部門紀檢組長説。

    報告提出的一系列具體措施意在解決派駐機構的後顧之憂,包括紀檢組長在黨組中不分管其他業務工作、派駐機構工作經費在駐在部門預算中單列等。

    過去一年,10個中央巡視組分兩輪對20個地方、部門和單位開展巡視,其中第一輪巡視中發現有價值的問題線索比過去增加5倍,多名高官因此落馬。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指出,“改革後的巡視制度呈現出全新面貌,監督非常認真,不是走過場,持續的時間比較長,透明度比較高,所有巡視的地點、對象、巡視組組長以及最後的巡視結果,都向社會公開,因此能夠更全面地發現問題,産生強大的震懾作用。”

    “此次報告提出,巡視工作要擴大範圍、加強力量、加快節奏,實現全覆蓋,這意味著所有的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都要適用巡視制度,目的就是讓這項好制度發揮更大的作用。”馬懷德説。

    對於報告中提出的“探索專項巡視”,浙江省紀委副書記楊曉光提出了看法。他認為,巡視工作面廣量大,必須突出重點,不能“撒胡椒面”,要根據黨風廉政工作日常掌握的情況,有針對性地選擇一些問題集中、情況複雜的地方和單位開展重點巡視或專項巡視,這樣才能做到以小見大、由點及面。

    高波則表示,專項巡視既可以針對某個地方或單位,也可以針對某個具體案件或具體工作,比如可以就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貫徹落實情況、政府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落實情況等開展專項巡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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