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廣州2月8日電(記者李建國)廣東省修訂《行政執法證管理辦法》,規定行政執法人員須5年一考,“粗暴、野蠻”執法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行政執法資格。
本次修訂最大的改變是告別一考定終身。新修訂的《行政執法證管理辦法》規定行政執法證的有效期為5年,到期前3個月須按程序申領換發。行政執法人員應當重新參加綜合法律知識考試,考試不合格的,不予換發。此前,行政執法證有效期多為2至3年,到期後可繼續申領,不需再考。
新修訂的《行政執法證管理辦法》規定行政執法人員綜合法律知識考試實行“網上統考”,全省統一考試方式、統一考試內容、統一通過標準。此前,由各市縣組織考試,有些地方存在走過場的情況,考題難度不一、通過標準不同。
新修訂的《行政執法證管理辦法》還加強了對行政執法人員的約束,增加一條規定:對“粗暴、野蠻執法”或者未在行政執法證載明的執法區域執法的行為,有關機構可以暫扣其行政執法證,暫扣期限為3個月。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行政執法資格。被取消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不得再從事行政執法活動。
該辦法將於3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