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12日電 社會保障制度作為國家的一項基本經濟社會制度,必須具有長期發展的穩定性和可持續性,以解除廣大人民群眾的後顧之憂,引導人們對社會保障制度發展方向和待遇水平形成合理的預期。我國正處於並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産力發展水平總體上還比較低,城鄉和地區之間發展差距比較大,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發展的經濟基礎仍然比較薄弱,統籌兼顧的難度依然很大。《決定》針對我國社會保障可持續發展問題,提出了新的改革任務。
第一,健全社會保障財政投入制度,完善社會保障預算制度。要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所承擔的社會保障責任,增加財政對社會保障的投入,更好發揮公共財政在民生保障中的作用。要完善社會保障預算制度,通過實施預算管理,增強社會保障資金管理使用的透明度和約束力。
第二,建立健全合理兼顧各類人員的社會保障待遇確定和正常調整機制。要以職工和居民收入為基礎合理確定社會保障水平,建立綜合考慮收入增長、物價變動等主要因素的正常調整機制,實現社會保障待遇與經濟社會發展相聯絡的持續、有序、合理增長。依據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以工資增長、城鄉居民收入水平提高、物價變動等為重要參數,形成有規劃、有規則的社會保障待遇調整機制,可以使社會各類成員更充分地分享經濟社會發展的成果。
第三,加強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管理和監督,推進基金市場化、多元化投資運營。要在確保當期養老金髮放和保證基金安全的前提下,積極穩妥推進基金的市場化、多元化投資運營,健全基金監管體制,努力消除基金貶值風險,確保實現保值增值,有效促進基金平衡。社保基金不同於一般資金,其投資運營必須堅持安全第一,注重長期穩定收益;必須堅持全國統一規範運作,不能各地自行其是;必須堅持多元化投資策略,有效防範投資風險。
第四,研究制定漸進式延遲退休年齡政策。綜合考慮人口結構、就業結構變化趨勢和社會保障可持續發展要求,我國應當及早進行職工退休年齡政策調整設計,採取漸進的方式進行調整,逐步完善職工退休年齡政策。要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反復進行理論研究,充分聽取專家意見,廣泛徵求公眾意見,使改革方案更加具有可行性、更好體現社會意願。要深入細緻地進行政策的宣傳解讀,暢通社會監督渠道,使廣大人民群眾對改革擁有更加充分的知情權,以更高的熱情參與改革。
第五,健全社會保障管理體制和經辦服務體系。要根據社會保障制度新的改革發展變化,及時調整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體制,著力整合行政管理職能,提高行政管理效率。要加強社會保障經辦管理服務標準化、信息化建設,規範經辦服務流程,建立標準統一、全國聯網的社會保障管理信息系統,切實增強基層經辦服務能力,形成便民快捷的經辦服務體系,更好地滿足廣大參保人員的服務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