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13日電 商務部網站13日發佈公告稱,為了明確經營者集中簡易案件的適用標準,根據我國壟斷法,商務部制定並公佈《關於經營者集中簡易案件適用標準的暫行規定》,該規定自今年2月12日起施行。
根據公告,可以適用簡易案件的經營者集中包括:在同一相關市場,所有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所佔的市場份額之和小于15%;存在上下游關係的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上下游市場所佔的份額均小于25%;不在同一相關市場、也不存在上下游關係的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與交易有關的每個市場所佔的份額均小于25%;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中國境外設立合營企業,合營企業不在中國境內從事經濟活動;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收購境外企業股權或資産的,該境外企業不在中國境內從事經濟活動;由兩個以上經營者共同控制的合營企業,通過集中被其中一個或一個以上經營者控制。
公告同時明確了不視為簡易案件的情況,並稱符合特定情形的經營者集中案件,商務部可以撤銷對簡易案件的認定。
自我國反壟斷法于2008年8月1日正式實施以來,我國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案件數量不斷攀升,目前中國與美國、歐盟一起,同為當今世界最重要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司法轄區。為提高辦案效率、進一步縮短辦理期限,商務部正推進配套立法,對明顯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案件適用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