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上海2月21日電(記者姚玉潔、有之炘)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21日發佈了《關於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的通知》,進一步簡化了試驗區內經常和直接投資項下人民幣跨境使用流程,並對人民幣境外借款、雙向人民幣資金池、跨境人民幣集中收付、個人跨境人民幣業務等作出了具體規範。
此前公佈的《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金融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意見》第十五條曾提出:區內金融機構和企業可從境外借用人民幣資金,借用的人民幣資金不得用於投資有價證券、衍生産品,不得用於委託貸款。此次公佈的細則進一步明確了在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人民幣境外借款的期限,以及不同借款主體的境外借款規模。
細則規定,區內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可以從境外借用人民幣資金,但數額不得超過實繳資本倍數乘以宏觀審慎政策參數,其中區內企業的實繳資本倍數為1倍,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實繳資本倍數為1.5倍,且借用期限必須超過1年。區內借款企業可以根據相關規定在上海地區的銀行開設專用存款賬戶,並且只能用於區內或境外,包括區內生産經營、區內項目建設、境外項目建設等。區內銀行借款資金則必須進入試驗區分賬核算單元。
細則深化了金融支持實體經濟、支持上海總部經濟發展的精神。上海自貿區內企業可開展集團內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開展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集中收付業務的成員企業,除集團內企業之外,可拓展至與集團內企業存在供應鏈關係的、有密切貿易往來的集團外企業。
細則還對推動試驗區跨境電子商務發展、支持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和上海黃金交易所在區內提供跨境人民幣交易服務作出了相關規定。
值得關注的是,央行將在自貿區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過程中加強風險防範和宏觀審慎管理。細則明確,央行上海總部將與上海自貿區管委會建立信息共享平臺;根據全國信貸調控需要,對區內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境外人民幣借款規模,通過設定和調整宏觀審慎政策參數進行調控;上海地區銀行、區內金融機構、企業和個人在開展跨境人民幣業務及提供相關金融服務時,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切實履行反洗錢、反恐融資和反逃稅義務和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