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24日電 中央政法委近日出臺關於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指導意見,要求在刑法、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框架內,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主要指保外就醫)充分體現從嚴精神,從嚴規定實體條件,從嚴規範程序,從重追究違法違規辦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法律、紀律責任。
多年來,執法司法機關依法適用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制度,對落實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激勵罪犯改過自新,促進罪犯回歸和融入社會,最大限度地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工作中也發生一些問題,有的罪犯以權或者花錢“贖身”、逃避懲罰或者減輕懲罰,嚴重踐踏法律尊嚴,損害執法司法公信力。為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中央政法委組織中央政法各單位在開展專項治理、深入調查研究基礎上,制定了指導意見。指導意見針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嚴格遵循現行法律規定,切實體現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通過從嚴把握實體條件、完善監督制約的程序規定、強化責任追究,確保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嚴格依法規範進行。
近年來,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罪犯中,違法違規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相對突出。為了從嚴把握上述三類罪犯減刑、假釋的實體條件,指導意見在要求從嚴把握法律規定的“立功表現”“重大立功表現”標準的同時,針對“確有悔改表現”這一刑法規定的減刑、假釋的關鍵條件,明確規定,嚴格對三類罪犯“確有悔改表現”的認定,要求除考察所有罪犯減刑都必須具備的一般條件外,應著重考察三類罪犯是否通過主動退贓、積極協助追繳境外贓款贓物、主動賠償損失等方式,積極消除犯罪行為所産生的社會影響。並強調,對服刑期間利用個人影響力和社會關係等不正當手段,企圖獲得減刑、假釋機會的,即使客觀上具備減刑、假釋的條件,也不得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
針對三類罪犯中有的減刑次數多、兩次減刑之間間隔時間短等問題,指導意見明確規定,對依法可以減刑的三類罪犯,適當延長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從嚴把握減刑幅度。比如,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三類罪犯,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表現的,由過去“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延長到現在“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而且增加規定“減為有期徒刑後,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
針對保外就醫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指導意見明確規定,從嚴把握三類罪犯適用保外就醫的嚴重疾病範圍和條件。司法部將根據指導意見,正在修訂《保外就醫嚴重疾病範圍》。指導意見還規定,雖然患有疾病,但不積極配合刑罰執行機關安排的治療的,或者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一律不得保外就醫。
為了保證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能夠公平、公正地實施,指導意見著眼于提高透明度、強化監督制約,明確規定,擬提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一律提前予以公示;減刑、假釋裁定書及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一律上網公開;對三類罪犯中因重大立功而提請減刑、假釋的案件,原縣處級以上職務犯罪罪犯的減刑、假釋案件,組織(領導、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犯的減刑、假釋案件,原判死刑緩期執行、無期徒刑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的減刑、假釋案件,一律開庭審理。指導意見還規定,對原廳局級以上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向中央政法相關單位逐案報請備案審查;對原縣處級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向省級政法相關單位逐案報請備案審查。
為了強化責任、從嚴懲處腐敗,指導意見明確規定,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各個環節的承辦人、批准人,實行“誰承辦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執法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對執法司法人員在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中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收受財物或者接受吃請的,一律清除出執法司法隊伍;徇私舞弊、權錢交易、失職瀆職構成犯罪的,一律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而且原則上不適用緩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同時,指導意見要求,對單位和個人為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出具虛假病情診斷等證明材料的,或者在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中搞權錢交易的,應當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了解,中央政法單位正在根據指導意見精神,正在細化相關規定,完善監督檢查制度,確保指導意見切實得到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