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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等法規規章3月1日起施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年02月28日 15時54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2月28日電(記者 王思北)3月1日起,一批法律規章將正式施行。按照國務院的部署,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全面實施,將通過改革公司註冊資本及其他登記事項,進一步放鬆對市場主體準入的管制,降低準入“門檻”。

    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全面實施

    國務院日前出臺《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明確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于3月1日全面實施。為了完善相關法制保障,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進行了修訂,也將於今年3月1日起施行。

    方案從五個方面提出優化營商環境的改革措施:一是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由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並對繳納出資情況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二是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取消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和繳足出資的期限。公司登記無需提交驗資報告。三是將企業年檢制度改為年度報告公示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查詢。四是簡化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由地方政府具體規定條件。五是推行電子營業執照和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

    方案還要求,要構建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市場主體登記、備案、監管等信息,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年度報告和獲得資質資格的許可信息,以及經營異常名錄和“黑名單”。

    用工單位應為勞務派遣人員提供福利待遇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日前出臺的《勞務派遣暫行規定》指出,用工單位應向被派遣勞動者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視被派遣勞動者。規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用工單位應嚴控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

    規定要求,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被派遣勞動者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勞務派遣單位未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用工單位代勞務派遣單位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機關、單位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明確,機關、單位不得將依法應當公開的事項確定為國家秘密,不得將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公開。機關、單位實行保密工作責任制。

    條例要求,機關、單位發現國家秘密已經洩露或者可能洩露的,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在24小時內向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地方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泄密報告的,應當在24小時內逐級報至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條例還對相關法律責任作了規定。

    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將影響招標採購

    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關於建立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規定》明確,被列入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醫藥生産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其産品在招標、採購評分時將被減分,或不得被公立醫療機構或接受財政資金的醫療衛生機構購入。

    規定提出,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索取或者收受醫藥生産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給予財物或者財産性利益的,有權向相關部門舉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根據職責及時調查核實。

    規定要求,各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實施辦法,建立商業賄賂不良記錄,並應當及時在其政務網站公佈商業賄賂不良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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