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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幹:構建和諧社會 政法機關擔負重大歷史使命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2月01日   來源:求是

政法機關在構建和諧社會中擔負重大歷史使命和政治責任

羅 幹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我們黨從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佈局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全局出發提出的重大戰略任務,反映了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內在要求,體現了全黨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願望。新世紀新階段,我們面臨的發展機遇前所未有,面對的挑戰也前所未有,必須立足於解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經濟社會發展面臨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著眼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從更高起點、更高層次、更高水平上去思考和做好政法工作。要緊緊圍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這個大目標和總要求,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入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以化解社會矛盾為主線,加強司法保障,加強政法機關社會管理能力建設,加強政法隊伍思想政治建設,以和諧社會建設者的姿態全面發揮職能作用,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為黨的十七大勝利召開,為實現重要戰略機遇期的順利發展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和公正、高效、權威的法治環境。

    一、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充分認識政法機關的重大歷史使命和政治責任

    胡錦濤同志深刻指出:“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這些特徵無一不與政法工作密切相關。政法機關的根本職責是維護穩定,促進和諧,促進發展。做好政法工作、維護社會穩定,既是和諧社會的保障措施,也是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政法機關既是和諧社會的保障力量,也是和諧社會的建設力量,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進程中擔負著重大歷史使命和政治責任。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給政法機關賦予了更大的責任。由於社會深刻變化,刑事犯罪、民事行政糾紛、群體性事件和各種治安事件持續高發。大量矛盾糾紛以案件的形式不斷匯聚到政法機關,大多數社會矛盾和問題因涉及社會穩定最終進入政法工作領域,法律手段已成為調節社會關係的重要手段,政法工作已成為調節社會矛盾的重要渠道。人民群眾民主法治意識的不斷增強,對執法的公正和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法機關成為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部門。司法能力與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不相適應的矛盾,成為我們應當認真面對的現實問題。由於政法機關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敵對勢力總是把政法機關作為對我國實施西化、分化戰略的重要突破口。執法工作的每個失誤都會對社會産生不良影響,有的還會被敵對勢力所利用。政法工作的狀況,直接關係到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成效。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給政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穩定是和諧的基本要求,和諧是穩定的更高境界。在社會變革中,維護社會穩定的任務非常艱巨,實現社會和諧要付出很大的努力。這就要求政法工作不僅要著眼于社會穩定,更要著眼于社會和諧,要轉變思想觀念,調整工作思路,改變工作方式,把工作標準定位在促進社會和諧上。在打擊犯罪活動、整治治安問題、調解矛盾衝突、處置突發事件等工作中,不能只是就事論事,還要善於把各種消極因素轉化為促進社會和諧的積極因素,不僅要讓人民群眾有安全感,還要從我們的工作中感受到社會和諧。例如,在辦理刑事案件時,不能只注重用刑罰震懾犯罪分子,還要著力把他們改造成不對抗社會的新人;在調處民商事糾紛時,在嚴格依法及時作出裁決的同時,還應當通過行政的、經濟的、教育的手段,探索實現罷訪息訴的途徑;在處置群體性事件時,不能只滿足暫時的平息,而是要著力做好群眾工作,從根本上理順群眾的情緒;在維護治安秩序時,不能只依賴處罰使人服從,而要立足於使群眾心悅誠服地遵守社會管理秩序,減少對立情緒。總之,實現和諧比實現穩定要求更高、工作更艱巨。政法機關必須更好地處理專政與民主、打擊與保護、管理與服務、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關係,以更好的執法質量、更低的執法成本、更便捷的執法形式,為社會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營造更多的和諧因素。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給政法機關賦予了更重的任務。民主法治,要求政法機關必須全面貫徹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社會主義法制原則,確保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得到貫徹落實,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公平正義,要求政法機關必須嚴格公正文明執法,以司法公正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誠信友愛,要求政法機關必須運用法律手段規範社會行為,引導在全社會建立誠實信用、平等友愛、融洽相處的人際關係。充滿活力,要求政法機關創造一個公平競爭、鼓勵創造、保護創新的社會環境和法治環境。安定有序,要求政法機關充分發揮化解社會矛盾、打擊預防犯罪、加強社會管理、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能作用,確保社會秩序良好。人與自然和諧相處,要求政法機關依法保障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建設,促進實現生産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這表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大大拓展了政法工作的範圍和任務,不僅要做好傳統意義上的打擊各種違法犯罪等工作,更重要的是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係,提高協調社會關係、化解社會矛盾的能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促進人的全面發展。

    我們應該清醒地看到,面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新形勢、新要求,政法機關的執法理念、執法能力、執法方式和司法體制等方面都還存在一定程度的不適應問題,調處日益增多的人民內部矛盾的本領不夠強,社會治安管理的手段比較弱,對複雜多變的敵情和社情反應不夠靈敏,隊伍思想作風建設的長效機制尚未形成。要認真學習、深刻領會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從社會主義本質屬性和兩個“前所未有”的總體形勢出發,深刻認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重大而深遠的意義;從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特徵,深刻認識政法工作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地位和作用;從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任務和兩個“最大限度”的要求,深刻認識政法機關提高執法能力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著眼于和諧,致力於和諧,更好地承擔起促進社會和諧的歷史使命和政治責任。

    二、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統領政法工作

    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統領政法工作,要深刻認識和把握好以下幾個問題。

    必須把促進社會和諧作為衡量政法工作的重要標準。發展是主題,穩定是前提,和諧是目標。衡量政法工作,不僅要看辦理了多少案件、出臺了多少管理措施、開展了多少次專項行動、接待了多少次群眾來訪,更要看是否化解了矛盾糾紛、是否理順了群眾情緒、是否促進了社會和諧穩定。從這個意義上説,政法機關的政績,最終體現在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上。通過法律手段,促進公平正義,保障社會和諧穩定,就是政法機關的最大政績。各級政法機關要把促進社會和諧作為政法工作的重要標準,所有工作部署和措施、執法和管理活動、改革思路和方案,都要有利於促進社會和諧,都要以社會和諧這個重要標準來檢驗。廣大政法幹警要依據這個重要標準,更新和確立執法理念,增強調處矛盾、定紛止爭的意識和能力,提高做好群眾工作的本領。

    必須把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作為促進社會和諧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科學發展觀的核心是堅持以人為本。我們要建設的和諧社會,是全體人民共同建設、共同享有的和諧社會。群眾的認同度、參與度、滿意度,決定著和諧社會建設的廣度、深度和進度。這就要求政法機關必須堅持以人為本,依法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牢固樹立人民群眾的主體地位意識,時時、處處、事事以維護人民群眾權益為重。人民群眾對政法工作的要求是具體的、現實的。他們既關注我們提出的執法為民、從嚴治警、司法體制改革等,更關心自身的需求是否得到滿足,權益是否得到保護,問題是否得到解決。因此,政法工作要依法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人民群眾的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等權利,著力維護好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切實糾正執法不嚴格、不公正、不文明、不作為等行為,認真解決群眾打不起官司、打贏了官司又難以執行等問題,堅決整治好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的治安問題。只有這樣,才能促進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自然的和諧,把人民群眾的發展共識和要求凝聚到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上來,把人民群眾的創造熱情和創新能力集中到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實踐中去,使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堅實的群眾基礎。

    必須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作為促進社會和諧的生命線。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特徵,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價值追求。沒有社會公平正義,就沒有社會和諧。在一些地方,有的參與群體性事件的群眾,自己並沒有直接利益訴求,而是借機宣泄長期積累的不滿情緒。這種社會現象很值得我們深思。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內在規律和人民群眾對政法機關最集中的要求,就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政法幹警的良好形象、政法機關的公信力和司法權威,不是靠權勢,而是靠嚴格執法、熱情服務、主持公道、伸張正義,贏得社會和廣大人民群眾的認可。政法機關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歸根結底要靠公正執法。在工作中,既要抵禦權力、關係、人情等各種因素的影響和干擾,更要管住自己,嚴防自身不正、不硬,要把每一起案件的辦理、每一件事情的處理都當作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具體實踐,努力從實體上、程序上、時效上全面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特別要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論當事人屬於什麼社會階層、財産多少、地位如何,都要依法秉公辦案。要通過完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體系,關注和滿足各類社會群體對法律的不同需求,使人人平等地享用法律資源,使有理無錢的人一樣享受法律的公正。通過依法打擊經濟領域的違法犯罪行為,取締非法收入,逐步消除群眾對分配中不法行為的不滿情緒。通過依法嚴懲腐敗分子,特別是嚴厲查辦涉及企業改制、徵地拆遷、醫療、就學以及商業賄賂等方面的犯罪,讓群眾從中感受到社會公平。通過依法解決涉法信訪問題,嚴肅查究冤假錯案的責任人,使人們感到冤情有處訴,增強對社會的信任和友善。通過完善司法鑒定、刑事賠償、司法考試等制度,維護和促進司法公正。要根據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要求,謀劃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的司法體制改革,重點謀劃審判權、檢察權、偵查權、執行權等司法權的科學劃分和合理配置,以及如何加強人財物保障和執法監督等方面的改革措施。

    必須用正確的穩定觀謀劃政法工作。科學發展觀要求我們相應地樹立正確的穩定觀。正確的穩定觀就是堅持以人為本,以和諧理念為指導,以和諧狀態為目標,實現全面、動態、可持續的和諧穩定。沒有全面、動態、可持續的和諧穩定,就沒有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正確的穩定觀要求把社會的和諧穩定,建立在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全面協調發展,各種利益關係相互協調的基礎上。在實際工作中,既要維護國家安全、治安安全,還要維護經濟安全、公共安全、生産安全、文化安全、信息安全,實現全面的穩定;既要高度重視、認真對待社會矛盾和問題,制定嚴格的維護穩定的目標任務和考核標準,又要用發展的眼光看待穩定,不能理想化地要求矛盾減少、案件下降,其中,對敵我性質的矛盾要有針對性地強化防範和打擊措施,對人民內部矛盾不能採取高壓手段壓制矛盾、激化矛盾,而是要通過有效的工作儘量化解矛盾、減少犯罪,實現動態的穩定;既要確保當前的穩定,著力解決影響穩定的現實問題,又要看到影響穩定的深層次原因,著力研究落實帶根本性的、長遠性的治本措施,以實現可持續的穩定。

    必須立足於國際國內兩個大局認識和處理各種社會矛盾。在經濟全球化、社會信息化和我國全方位對外開放的大背景下,國際國內很多因素相互交織、相互影響、相互作用,國際問題可能引發國內問題,國內問題也可能造成國際影響,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必須立足國際國內兩個大局,在解決可能涉外的國內問題時,要考慮國際影響和反應,妥善因應國際社會關切。在參與和處理國際事務時,要考慮國內群眾感受和社會和諧穩定。從當前實際情況看,要善於運用法律武器,妥善處理日益增多的國際貿易爭端和摩擦,切實維護我國國家利益和經濟安全,維護我國企業和公民利益。在國內立法、執法、處理敏感案件和矛盾糾紛時,要考慮在國際上可能産生的影響,及時應對境外的反應和炒作。在促進對外開放中,既要依法保護外商、境外非政府組織的正當活動,又要依法管理,防止發生危害我國國家安全的滲透破壞活動。要重視研究國際事件、國際形勢可能在國內引起的反應,嚴密掌握社會動態,加強輿論引導,做好應對各種複雜情況、處置突發事件的準備。要擴大國際司法合作、警務合作、與有關國家在非傳統安全領域的合作,善於運籌大國關係,鞏固周邊安全屏障,儘量化解干擾我國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外部因素。這些原則,也適用於處理涉港、澳、臺等相關問題。要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點放在國內,在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部門加強協調配合,形成整體合力,以確保我國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不受損害,確保社會和諧穩定。

    三、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充分發揮政法機關的職能作用

    政法機關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以卓有成效的工作促進社會和諧。為更好地發揮政法機關的職能作用,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在工作中要貫徹落實以下政策、原則。

    一是善於依靠政治優勢化解社會矛盾。我國現階段的社會矛盾,涉及多層次的社會關係、多樣化的矛盾主體、多領域的利益衝突以及體制、機制、政策、法律、觀念等多方面的因素。解決這些矛盾糾紛,受到經濟、社會、文化發展水平等多方面的制約,不是一種手段、一個部門所能做到的,必須分流處理,建立和完善多方面、多層次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處理社會矛盾,既要重視法律手段的調節作用,充分發揮司法機關的職能作用,又不能絕對化、簡單化,即使進入司法渠道,也要把處理過程變成加強思想工作、理順情緒的過程。要處理好越來越突出的矛盾糾紛與有限的司法資源之間的矛盾,解決好維護穩定工作中源頭預防與末端處理之間的關係,必須充分發揮政治優勢,主要依靠各級黨政組織、社會組織和廣大群眾化解矛盾糾紛、調整利益關係。不能把依靠政治優勢可以解決的矛盾都引向司法渠道。發揮政治優勢,要求黨委和政府搞好矛盾糾紛的源頭預防,健全社會利益協調機制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搞好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落實各級領導的責任,形成黨委總攬全局、各部門齊抓共管、人民群眾廣泛參與的工作格局;要求注重發揮調解手段化解矛盾糾紛的作用,著力構建在黨委領導下,以人民調解為基礎,加強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三種調解手段相互銜接配合的大調解工作體系,儘量少一些“對簿公堂”,多一些調解疏導,融法、理、情為一體,化解矛盾,促進和諧。政法機關要發揮情報信息優勢,定期發出矛盾糾紛評估報告,警示突出問題,預測穩定形勢,把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提高到一個新水平。

    二是善於發揮基層組織就地化解矛盾糾紛的作用。大量社會不穩定、不和諧因素發生在基層,化解矛盾、解決問題也主要依靠基層。這是近年來的工作經驗,也是一條重要原則。要始終把加強基層基礎建設作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戰略性、根本性的任務來抓。要重點健全縣(市、區)、鄉(鎮、街道)兩級維穩機制建設,對矛盾糾紛實行統一受理、集中梳理、歸口管理、限期辦理、鞏固治理,使每項工作和每個環節都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負責到底。基層政法組織處在化解矛盾、執法管理第一線,必須大力加強。對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等基層政法單位的建設,要根據不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狀況和實際需要,分別制定本系統基層單位建設和保障的標準,並抓好落實。要把政治素質好、執法能力強的政法幹警充實到基層。要從幹部任用、警力配置、物質待遇、經費裝備以及獎勵等方面,進一步完善向基層傾斜的政策,形成心往基層想、人往基層走、事為基層辦、錢為基層花的導向,真正讓基層工作有活力、有凝聚力,讓基層幹警有幹頭、有奔頭,樂意在基層、紮根在基層。要切實把平安建設的重點放到基層,全面推動工作重心下移,創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社會動員方式,充分發揮群防群治組織的作用,努力實現社會矛盾糾紛就地化解。

    三是善於運用法律手段調節經濟關係。社會要和諧,首先要發展。政法機關要始終牢固樹立發展是第一要務的戰略思想,更加善於運用法律手段調節好經濟關係,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特別要依法調節涉及“三農”問題的經濟關係,維護農村社會穩定,促進農業健康發展,保護農民合法權益,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依法促進就業、就學、就醫、社會保障等民生問題的解決,從源頭上減少因利益衝突引發的社會矛盾。加強知識産權的法律保護,嚴懲侵犯知識産權的犯罪,依法公正、高效地處理知識産權糾紛,激發社會活力,為建設創新型國家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充分運用法律手段促進區域協調發展,為推進西部大開發、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促進中部地區崛起、鼓勵東部地區率先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和法治環境。依法解決勞動爭議,維護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的合法權益,維護企業的生産經營秩序,促進建立和諧的勞動關係。妥善處理國有企業改革中出現的企業兼併、破産重組、産權轉讓等案件,防止國有資産流失,促進改革順利進行。妥善處理涉及環境、資源方面的糾紛案件,保障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加強行政審判工作,審理好群體性行政訴訟案件,促進行政機關正確履行職責,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強化打擊職能,依法打擊危害國家經濟安全、破壞市場經濟秩序、危害人民群眾生産生活的經濟犯罪活動,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作,建立健全經濟犯罪防範機制和經濟安全預警機制,提高發現、預防、控制和打擊能力,推動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強化服務職能,完善和落實各項便民利民措施,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消除執法中的歧視現象,改進執法方式,更加自覺地、有力地服務於發展。

    四是善於運用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遏制、預防和減少犯罪。在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中,這一政策更具有現實意義,政法機關要充分用好,最大限度地遏制、預防和減少犯罪。貫徹這一政策,要求寬嚴都要真正落實,寬嚴都要依法進行。嚴,就是要毫不動搖地堅持“嚴打”方針,集中力量依法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的多發性犯罪,必須從嚴打擊,決不手軟。寬,就是要堅持區別對待,應依法從寬的就要從寬處理。對情節輕微、主觀惡性不大的犯罪人員,盡可能給他們改過自新的機會,依法從輕減輕處罰。對未成年犯罪人,可依法判處緩刑、運用減刑或假釋等措施,進行教育、感化、挽救。積極探索因民事糾紛激化形成的刑事案件的處理辦法,盡可能依法減少刑事處罰數量。要注意統一政法機關在刑事訴訟活動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具體標準,切實把這一政策落實到具體案件上,落實到偵查破案、批捕起訴、定罪量刑、監管改造等各個執法環節,形成工作機制。認真研究依法正確適用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措施,減少關押數量,促進罪犯改造。進一步做好勞教工作,提高教育挽救質量。積極推進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確保取得良好效果。探索建立刑事自訴案件的和解、調解制度,節省司法資源,以爭取最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要把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與推進司法體制機制改革、加強執法規範化建設結合起來,使之更加有助於促進社會和諧。從2007年1月1日起,死刑案件的核準權統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主要目的在於嚴格執行法律,準確懲治犯罪,慎重適用死刑,確保案件質量,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這一改革措施在國內外都具有廣泛影響,各地要統一思想,切實加強領導,各部門要密切配合,認真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保證各項工作順利進行。

    五是善於運用社會管理資源改進社會管理。我國社會的空前變革,使社會管理的對象、範圍、體制發生了根本變化。大量的“單位人”變成“社會人”,各種新的行業、新的組織、新的群體不斷涌現,傳統管理模式和方法受到挑戰。這就要求我們改進社會管理思路,研究管理規律,創新管理體制,確保管理到位、管理有效。根據現階段的實際,改進社會管理的重點,是加強對“社會人”、社會組織和虛擬社會的管理。改進社會管理的思路,就是要把各種人群的組織隸屬關係理清楚,把各種社會組織的屬性理清楚,把各自的管理責任理清楚,把管理措施跟上去,從而把每個人都歸屬到各種社會組織之中,把各種新的組織都納入有序管理之中。對這些問題,既要發揮政法機關的職能作用,更要充分發揮各方面社會管理資源的作用。對流動人口,實行業主責任制和暫住地責任制,不能有游離于管理之外的“自由人”;對吸毒人員,或納入戒毒所、勞教所管理,或納入社區組織管理;對流浪兒童、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農村留守兒童等人員的監護和教育,要明確有關組織負責;對有違法惡習的青少年,要通過改進工讀學校有效地管理起來;對刑釋解教人員,要動員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做好安置幫教工作。對來華的境外非政府組織、國內的民間組織、新興的社會組織,對文化娛樂、網吧、廢舊物品收購等新興行業、特種行業,要實行“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管理;誰登記、誰管理。”要深入研究加強對互聯網和手機短信息管理的新辦法,加大運營商的管理責任,有效防止有害信息的傳播。要把平安建設與城鄉管理體系建設結合起來,推動建立全社會職能互動的社會管理工作新機制。

    六是善於發揮監督機製作用推進司法民主建設。加強監督制約機制建設,是推進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手段。要樹立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和接受監督並重的觀念。執法規範化建設和司法體制機制改革,重點要加強監督,監督的核心是推進司法民主建設。實現為期三年的執法規範化目標,2007年是關鍵的一年。中央政法各部門和各地要聯絡執法工作實際和當前形勢要求,針對涉法信訪中暴露出來的問題和執法活動存在的突出問題,進一步作出具體部署,特別要抓住人民群眾不滿意、容易發生執法問題的崗位和環節,著力加強執法責任體系、執法質量考評體系和執法監督體系建設。要依法監督,依程序監督。落實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政法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強化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維護司法公正。要高度重視信息技術在執法中的運用,從注重事後監督轉變為注重執法全程動態監督。進一步推進執法公開,認真落實人民陪審員制度,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從制度上保證人民群眾廣泛參與司法、監督司法,以公開促公正。

    七是善於做好法制宣傳工作,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維護社會秩序。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要求把法律真正交給人民群眾,努力在全社會形成崇尚法治的風尚。通過宣傳教育,既要增強人們的維權意識,又要增強履行義務的意識。在實施“五五”普法規劃中,要進一步學習宣傳憲法,並把與經濟社會發展、群眾生産生活、維護社會穩定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放在突出位置,著力解決什麼是自己的合法權益,如何依法維權的問題,做到“有序維權”,依法合理表達訴求。針對少數地方出現的暴力襲警、纏訪鬧訪、阻礙正常執法、群體性事件高發等現象進行法制宣傳,引導人們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形成尊重司法的習慣,消除“法不責眾”的意識,樹立司法權威。善於把立法、執法、法律援助的過程變成法制宣傳的過程,通過司法個案的示範作用,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和誠信意識。加強與媒體的溝通,運用各種宣傳手段,推動法律進機關、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單位,加大法制宣傳的覆蓋面和滲透力,為促進社會和諧營造良好的法制輿論環境。

    四、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加強政法隊伍的思想政治建設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對政法隊伍的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胡錦濤同志指出:“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強政法隊伍思想政治建設的一項重大舉措。”我們務必把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作為政法隊伍思想政治建設的一條主線,貫穿于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全過程,貫穿于服務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全過程,深入持久地開展下去。在教育中,應注重抓好以下幾個問題。

    一要注重解決政治立場問題。面對國際形勢風雲變幻、國內矛盾與國際矛盾交織的新形勢,政法隊伍只有保持堅定的政治立場,才能有效服務“四位一體”的建設大局,保障司法體制改革的正確方向,應對國內外的複雜局面,承擔起保障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歷史責任。正確的政治立場的核心,就是始終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動上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政法機關的一切工作部署,都要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一切執法活動,都要把堅持黨的領導與依法行使職權統一起來,把執行黨的政策與執行法律統一起來,嚴格公正執法,體現黨和人民的意志;一切改革措施,都要有利於社會主義制度的自我完善,有利於加強黨的領導,都要從大局出發,自覺維護中央的權威,確保中央政令暢通;一切法學教育和研究,都不能背離四項基本原則。在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中,要建立健全政法幹警政治輪訓的機制,加強理論學習,提高理論素養,確保政法工作始終沿著正確的政治方向前進。

    二要牢固樹立群眾觀點。對廣大政法幹警來説,群眾觀點不僅是一個感情問題、方法問題,更是根本立場、根本原則問題。執法為民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本質要求。深刻領會這個本質要求,必須樹立馬克思主義群眾觀。一個時期以來,有的地方警民關係出現了一定程度的不和諧,甚至出現衝突。究其原因,主要是一些政法幹警在工作中自覺不自覺地脫離了群眾。廣大政法幹警必須牢固樹立群眾觀點,堅持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繫、利為民所謀,毫不動搖地堅持群眾路線,切實解決權從何來、為誰掌權、為誰服務的問題,堅決根除一切特權思想,真正把工作基點放在一切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上來,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公正執法、一心為民”的政法工作靈魂和“以服務人民為榮,以背離人民為恥”的社會主義榮辱觀要求落實到各項工作中。從嚴治警,首先要治理脫離群眾的特權思想。加強正規化、職業化建設關鍵要著眼于密切警民關係,拉近與群眾的距離,提高嚴格、公正、文明執法的能力,提高解決群眾問題的能力。我們在各項執法和管理工作中,對群眾要有關愛之心,設身處地為群眾著想,善於用人民群眾“聽得懂、信得過”的方式處理問題,在與群眾的感情溝通中,實現政法機關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的目標。

    三要注重加強意識形態領域的鬥爭。近年來,政法領域意識形態的主流是好的,但也不平靜,敵對勢力極力攻擊並妄圖從根本上改變我國的司法制度;同時,社會上否定黨對政法工作的領導,否定政法機關的人民性,否定人民民主專政的必要性等非馬克思主義思潮有所滋長。我們切不可低估這種思潮對政法隊伍的影響。政法戰線要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牢固確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始終堅持以馬克思主義法律觀指導法制建設。一方面,要教育政法幹警增強政治意識,增強抵禦資産階級意識形態滲透破壞的能力。在司法改革、司法活動中,在法學教育研究、出國培訓、對外司法交流中,都要體現這一要求。另一方面,要加強和改進政法輿論宣傳工作,積極引導輿論,用馬克思主義法律觀佔領政法意識形態陣地。

    四要注重抓好領導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設。解決政法幹警的政治立場、群眾觀點、思想方法問題,重點要抓政法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尤其是一把手和基層科、所、庭、隊負責人的思想政治建設。要按照德才兼備和幹部“四化”方針的要求,把那些政治立場堅定、對人民群眾有深厚感情、堅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清正廉潔、熟悉法律業務、工作認真負責的幹部,選拔到各級政法機關領導班子中去。要堅定不移地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紀律作風建設,深入開展反腐敗鬥爭,進一步完善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使各級領導幹部和廣大政法幹警真正經得住權力、金錢、美色的誘惑和敵對勢力西化、分化的考驗,更好地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關鍵在黨。政法機關的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在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中擔負著重大政治責任。要按照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先進性建設的要求,把政法機關黨組織建設好,特別是要把基層黨組織建設好,充分發揮領導核心作用。要堅持不懈地抓好黨的先進性建設,建立保持共産黨員先進性長效機制,充分發揮黨員幹警的先鋒模範作用,以黨建帶隊建,以黨風帶警風。要教育、組織廣大黨員幹警增強黨的意識,學習黨章、遵守黨章、貫徹黨章、維護黨章,把黨的先進性體現在一切執法活動中,體現在自覺地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中。各級黨委要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黨對政法工作的領導,著力健全黨對政法工作領導的體制,健全政法隊伍的管理機制,健全政法機關的保障機制,特別要下大功夫解決貧困地區基層政法機關經費保障問題和中西部地區基層法官、檢察官短缺問題,使之更好地擔負起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任。要重視加強黨委政法委的建設,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特別是要加強市(地)、縣(市)黨委政法委的建設,進一步規範黨委政法委協管幹部的程序,規範黨內執法監督的制度,不斷提高工作水平。

    注:本文是羅幹同志2006年11月27日在全國政法工作會議上的講話,略有刪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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