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
聽取關於制定《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的彙報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6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聽取關於制定《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的彙報。
2010年11月,二十國集團首爾峰會批准了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提交的資本監管和流動性監管改革方案。在2011年11月二十國集團戛納峰會上,各國領導人承諾于2013年1月1日前實施新資本監管標準,並於2019年前全面達標。據此,中國銀監會結合國內銀行業實際,制定了《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擬於2013年1月1日開始實施。
《管理辦法》建立了與國際新監管標準接軌、符合我國銀行業實際的資本監管制度。(一)建立統一配套的資本充足率監管體系。對系統重要性銀行和其他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分別為11.5%和10.5%,與國內現行監管要求保持一致。(二)嚴格明確資本定義。明確了各類資本工具的合格標準,提高了次級債券等資本工具的損失吸收能力。允許商業銀行將超額貸款損失準備計入銀行資本,並對國內銀行已發行的不合格資本工具給予10年過渡期。(三)擴大資本覆蓋風險範圍。除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外,將操作風險也納入資本監管框架。明確了資産證券化、場外衍生品等複雜交易性業務的資本監管規則,引導國內銀行審慎開展金融創新。(四)按照審慎性原則重新設計各類資産的風險權重。下調小微企業貸款和個人貸款的風險權重,引導商業銀行擴大小微企業和個人貸款投放,更有效地服務實體經濟。下調公共部門實體債權的風險權重,適度上調商業銀行同業債權的風險權重。(五)合理安排資本充足率達標過渡期,以利於保持適當的信貸增速。
會議強調,銀行業保持穩健運行對於國民經濟健康發展至關重要。近年來,我國銀行業穩步推進改革開放,資本實力和風險防控能力持續增強,為成功應對國際金融危機、促進經濟金融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發揮了關鍵作用。制定實施《管理辦法》,強化商業銀行資本約束機制,是貫徹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加強銀行業監管、深化銀行業改革的重大舉措,對於提升我國銀行業穩健度,防範系統性風險,促進商業銀行轉變發展方式,增強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增強銀行業國際競爭力,具有重要意義。
會議要求,有關方面要密切配合,積極穩妥實施好《管理辦法》,尤其要加強監管政策與産業政策、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的配合協調,兼顧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防範金融風險、實施國際規則的要求,把握好工作的節奏和力度。各商業銀行要加快轉變發展方式,合理調整資産結構,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不斷提高服務實體經濟的水平。要加強金融系統各個領域、各個環節的風險防範,營造良好的金融環境,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
會議還研究了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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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抓緊制定和完善商業銀行新監管標準
新華社北京1月8日電(記者劉詩平、蘇雪燕)中國銀監會主席尚福林7日在銀監會2012年監管工作會議上説,2012年銀行業監管將堅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和區域性風險底線,全面布控表外業務風險,深化體制機制改革,確保小微企業和“三農”金融服務繼續實現“兩個不低於”目標。同時,抓緊制定和完善商業銀行資本管理、流動性風險管理、公司治理和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等一攬子監管標準,並適時發佈。
尚福林強調,2012年銀行業監管工作的總體要求是:保持政策連續性穩定性,增強監管針對性前瞻性,堅持“守底線、強服務、嚴內控、促轉型”,全面推動銀行業改革、開放和發展,堅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和區域性風險底線,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
2012年,銀監會重點抓好以下工作:
──防控重點風險,守住風險底線。著力提高風險防範的針對性。繼續保持案防高壓態勢,著力增強案防工作的主動性。全面布控表外業務風險,著力減小風險的擴散性。持續加強信息科技風險防範,著力降低信息系統的脆弱性。 >>>詳細閱讀
銀監會就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答問
近日,中國銀監會就《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辦法》對我國銀行業資本監管的總體原則、監管資本要求、資本充足率計算規則、商業銀行內部資本充足率評估程序、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內容和監管措施、資本充足率信息披露等重新進行了全面規範。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1.請介紹《辦法》修訂的背景。
答:本輪金融危機表明,現行的銀行資本監管國際規則存在一系列重大缺陷,導致所計提的監管資本不能充分吸收危機期間的損失。為此,2010年12月巴塞爾委員會發佈了第三版巴塞爾協議(Basel III),強化了資本工具的損失吸收能力,擴大了資本覆蓋風險的範圍,提出了一系列應對系統性風險的資本措施,提高了資本充足率監管標準,並設置了流動性和杠桿率監管的國際標準,以進一步增強金融和經濟環境不利情況下銀行體系的風險承受能力。 >>> 詳細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