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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 公佈《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年02月28日 20時55分   來源:新華社

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
公佈《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新華社北京2月28日電 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佈《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該《決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為了運用法治方式加快推進政府職能轉變,進一步放寬市場主體準入條件,激發社會投資活力,依據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修改公司法的決定,落實國務院批准的《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關於註冊資本實繳登記改為認繳登記、年度檢驗驗照制度改為年度報告公示制度以及完善信用約束機制的要求,國務院對有關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修改8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廢止2部行政法規。

    《決定》修改的8部行政法規分別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個體工商戶條例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修改的主要內容有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決定》取消了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對註冊資本最低限額、股東出資繳付期限、首期出資比例和貨幣出資比例的限制,將註冊資本實繳登記改為認繳登記,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無需提交驗資證明;同時依照公司法規定,保留了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驗資證明的規定。

    二是完善信息公示制度。《決定》在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中明確,登記機關應當將登記、備案信息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三是將年度檢驗制度改為年度報告公示制度。《決定》修改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將年度檢驗制度改為年度報告公示、年度報告制度,並刪除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條款。

    四是推行電子營業執照制度。《決定》修改了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規定國家推行電子營業執照,明確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同時,鋻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的補充規定》與改革方案相衝突,《決定》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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