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 事
瑞士實行全民兵役制度,有陸、空軍兩個軍種。
凡20-34歲身體健康的男性公民都必須服兵役,服役人員一生中參加軍訓時間總計280天。服役期間和退役後,單兵武器裝備均歸個人保管。婦女可自願服役。18歲至42歲的健康男子每隔兩年必須抽出3個星期時間到軍隊服役,服役人員也可選擇一次性服役。女性有與男性同樣的權利,可以持槍參加各項軍事任務。
1995年,瑞士頒布了第一部民役法,規定自1997年起公民可在軍役和民役間自由選擇。民防有完善的組織機構和定期的訓練制度。在聯邦委員會通過的有關民防的法律中規定,民防服役人數將降至12萬,費用每年2.76億瑞郎。
聯邦委員會擁有最高指揮權並通過國防部領導軍隊。總體作戰指導思想是防禦戰。為適應冷戰後形勢變化,將原全面防禦方針改為靈活防禦方針,即注重提高部隊的機動性和快速反應能力。2006年國防開支45.58億瑞郎,佔國家財政支出的8.6%。
瑞士軍隊有22萬(包括8萬名預備役人員和2萬名新兵學員),職能為國防與防範恐怖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