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 治
巴基斯坦建國後曾于1956年、1962年和1973年先後頒布過三部憲法。1977年,齊亞·哈克實行軍法管制,部分暫停實行憲法。1985年通過了憲法第8修正案,授予總統解散國民議會和聯邦內閣、任免軍隊首腦和法官的權力。1991年7月通過的憲法第12修正案規定聯邦政府有權設立特別法庭和上訴法庭,以打擊犯罪,整治社會治安。1997年4月,謝裏夫政府在議會通過憲法第13修正案,取消總統解散國民議會和聯邦內閣的權力,並將解散省議會和省內閣、任免省督、三軍參謀長和參聯會主席以及最高法院法官的權力歸還總理行使。隨後,巴議會通過旨在嚴禁議員叛黨的憲法第14修正案"反跳槽法"。1999年穆沙拉伕執政後頒布臨時憲法1號令,宣佈暫停實施憲法。2002年8月,穆頒布“法律框架令(LFO)”,宣佈恢復1973年憲法和哈克時代憲法第8修正案,規定總統有權解散國民議會、任命參聯會主席和三軍參謀長。2003年12月,巴議會通過憲法第17修正案,規定總統經最高法院批准後有權解散議會,與總理協商後有權任免三軍領導人。2010年4月,巴議會通過憲法第18修正案,同意廢除前總統穆沙拉伕頒布的憲法第17修正案,取消總統解散議會的特權,同時宣佈解除總理不能擔任三屆的禁令。4月19日,巴基斯坦總統扎爾達里正式簽署這項憲法修正案,總統的諸多權力將被轉移至總理和議會。
議會實行兩院制,由國民議會(下院)和參議院(上院)組成,聯邦立法機構。國民議會經普選産生,參議院按每省議席均等的原則,由省議會和國民議會遴選産生。
憲法規定,議員不得擁有雙重國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