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深入推進政府信息公開>> 徵地拆遷信息公開
 
成都市徵收金泉街道兩組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7月27日 15時25分   來源:國土資源部網站

成都市國土資源局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2012〕第3號 2012-05-16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現將《成都市金牛區金泉街道淳風社區三、四組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附後,以下簡稱本方案)和有關事項予以公告:

    一、本方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關於調整徵地補償安置標準等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的通知》(成辦函〔2009〕76號)文件規定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和使用辦法,《成都市徵地補償安置辦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同意成都市徵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修訂方案的批復》(川府函〔2008〕88號)文件規定的住房安置、徵地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標準和辦法,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發〔2009〕31號)規定的被徵地人員安置辦法和標準擬定。

    二、本方案涉及的人員安置和住房安置的截止日期為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本方案之日。

    三、本方案公告期自本公告發佈之日起至2012年3月31日止,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見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可在此公告期內以書面形式送達社區居委會辦公室,如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書面意見,視為同意本方案。

    聯絡人:劉軍 聯絡電話:87503545

    四、本方案公告期滿後報經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五、徵收土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本方案的實施。

    特此公告

    附件:成都市金牛區金泉街道淳風社區三、四組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    

成都市國土資源局

 2012年3月20日

    附件:

金牛區金泉街道淳風社區三、四組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

    本方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徵收土地公告》〔2012〕第15號公告內容,根據在此次徵地範圍內依法進行的徵地補償登記的結果,依照《成都市徵地補償安置辦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號,以下簡稱78號令)、《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關於調整徵地補償安置標準等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的通知》(成辦函〔2009〕76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同意成都市徵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修訂方案的批復》(川府函〔2008〕88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發〔2009〕31號)及其相關配套文件的規定制定。

    一、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和使用

    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關於調整徵地補償安置標準等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的通知》(成辦函〔2009〕76號)的有關規定,此次徵地範圍內徵收每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按徵地統一年産值3065元/畝的10倍計算,其他土地按耕地標準減半計算,支付給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按規定使用。

    此次徵地範圍內共有45人應安置,應安置人員按照成府發〔2009〕31號文件規定的辦法和標準進行安置。安置補助費按照成辦函〔2009〕76號文件規定的辦法進行計算,其用途首先作為繳納被徵地農民本人的社會保險資金,多餘部分留作個人生活安置費用。

    二、住房安置

    此次徵地不涉及住房安置。

    三、青苗、附著物補償、鄉鎮企業拆遷補償及養殖、種植專業戶補償

    此次徵地涉及的青苗補償費按照川府函〔2008〕88號文件附表所列標準支付;

    此次徵地不涉及地上附著物補償、鄉鎮企業拆遷補償、養殖、種植專業戶補償。

    四、其他

    《成都市人民政府徵收土地公告》〔2012〕第15號發佈後,依法生育、婚嫁且在他處未享受徵地拆遷補償安置的人口必須具有此次徵地範圍內的正住戶口,方可作為安置對象,其人員安置和住房安置的截止日期為本方案經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