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江蘇省宿遷市人民政府徵收土地方案公告
〔2012〕第10號
2012年3月22日,江蘇省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和《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批准建設用地56.3955公頃(蘇政地【2012】5305號,徵收土地56.3955公頃、轉用農用地34.8356公頃)。宿遷市國土資源局依據宿遷市人民政府宿政復[2002]12號《市政府關於授權市國土資源局發佈徵用土地方案公告的批復》,現將江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內容和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建設用地項目名稱:宿遷市“萬頃良田建設工程”建新區2012年度第1批次(11挂)城市建設用地
二、徵用土地位置:曉店鎮陸莊居委會、曉店居委會、周莊居委會,祥和社區克先居委會等。
三、被徵地村(組)及面積
1、曉店鎮陸莊居委會農用地0.0397公頃,居民點及獨立工礦0.9806公頃;東三組農用地0.5128公頃、東五組農用地6.1138公頃,居民點及獨立工礦0.0085公頃。
2、曉店鎮曉店居委會三組農用地3.8576公頃,居民點及獨立工礦0.0505公頃。
3、曉店鎮周莊居委會張莊組農用地2.2536公頃,居民點及獨立工0.0203公頃。
4、祥和社區克先居委會農用地0.0380公頃,居民點及獨立工礦1.5402公頃;曹莊組農用地
5.5371公頃,居民點及獨立工礦4.9954公頃;付湖組農用地3.0366公頃,居民點及獨立工礦3.8015公頃;付莊組農用地2.1429公頃,居民點及獨立工礦3.1629公頃;汪莊組農用地10.4790公頃,居民點及獨立工礦5.4423公頃;藥店組農用地0.8245公頃,居民點及獨立工礦1.5577公頃。
四、土地補償安置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公頃、萬元、人)
(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宿遷市人民政府宿政發[2011]43號文件執行。
(三)青苗補償費標準:1.2萬元/公頃
五、被徵用土地所涉及的農業人員安置辦法: 根據市政府有關規定,實行社會保障安置或貨幣安置,實際安置途徑以被徵地農民的選擇為準。
六、被徵用土地四至範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本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其它有關證明材料,到指定的地點辦理徵地補償登記,請互相轉告。
凡從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現場調查之日起,搶建、搶種的地上附著物不予辦理補償登記。
七、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規定期限內不辦理徵地補償費登記將被視為放棄其應有的權益。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