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
加強生産安全事故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
安委辦〔2012〕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安全生産委員會,國務院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2012年政府信息公開重點工作安排的通知》(國辦發〔2012〕26號)和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加大生産安全事故應對、處置、調查、處理信息的公開力度,維護安全生産領域社會公平正義,現就加強生産安全事故信息公開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生産安全事故信息公開工作的重要性
安全生産工作事關人民生命財産安全,安全生産信息公開工作事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國辦發〔2012〕26號文件把生産安全事故信息公開作為2012年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八個重點方面之一,充分體現國務院對安全生産工作的高度重視,體現了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的理念和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宗旨。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把生産安全事故信息公開作為實施政務公開,加強群眾監督,回應社會關切,促進責任落實,維護安全生産領域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手段之一,切實加以推進,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二、推進風險預警信息公開,切實提高防範和應對生産安全事故的能力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生産安全事故的防範和風險預警工作,建立和完善協調聯動機制,確保快捷高效發佈可能引發事故災難的風險信息尤其是極端天氣和可能引發事故的自然災害預警信息,並及時、準確地傳達到各有關部門、單位和社會公眾,切實提高企業防範和應對生産安全事故的能力,提高社會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三、推進生産安全事故應對處置信息公開,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積極主動公開”的要求,把生産安全事故應對處置信息更全面、更及時、更細緻地告知社會公眾。一是要及時準確發佈生産安全事故尤其是社會影響較大、關注度高的事故信息,杜絕不實傳言和猜疑傳播的空間。二是要及時準確發佈政府採取的事故處置舉措和搶險救援進展信息,實時掌握社會輿情動向,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消除公眾疑慮。
四、推進生産安全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信息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依據《安全生産法》、《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內容外,積極主動向社會公開生産安全事故調查處理信息,通報事故原因,公佈事故調查報告和責任追究處理結果。
一是事故調查組成立後,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應當主動公佈事故調查組成員名單。二是事故調查組或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要根據調查進展,及時向社會通報事故情況。三是事故調查報告經有關人民政府或部門批復後,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向社會公佈事故調查報告。對依法應當保密但可以作區分處理的事故調查報告,要向社會公佈經區分處理後的非涉密內容。四是有關部門要及時公佈生産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五是要加強安全生産輿情引導和對生産安全事故信息公開後社會反響的預判工作,做好應對預案,並密切跟蹤公開後的輿情,及時發佈正面信息,正確引導輿論。
五、推進生産安全事故掛牌督辦信息公開,促進安全生産責任落實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重大事故查處掛牌督辦辦法》(安委〔2010〕6號)和《非法違法較大生産安全事故查處跟蹤督辦暫行辦法》(安委辦〔2011〕12號),不斷完善、規範掛牌事項的辦理和信息公開程序,促進安全生産責任落實。一是對國務院安委會掛牌督辦的重大生産安全事故和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跟蹤督辦的非法違法、瞞報謊報較大生産安全事故,應當在督辦通知書下發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府網站上向社會公開;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決定實行掛牌督辦的生産安全事故,應當在本地區、本部門政府網站上設專欄予以公佈。二是掛牌督辦的生産安全事故結案後,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在政府網站專欄中向社會公開事故調查報告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其中,對於由國務院安委會掛牌督辦和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跟蹤督辦的事故,還應當將公開相關信息的鏈結地址上報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府網站上建立鏈結。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生産安全事故信息公開工作,充分發揮政府網站信息發佈主平臺和報刊、廣播、電視等主流媒體的作用,堅持並不斷完善安全生産新聞發佈制度和重特大事故快速報道機制,正確處理安全生産信息公開與保守國家秘密的關係,重視輿情預判和引導,不斷推進安全生産信息公開工作。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
2012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