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17 16:40:02
分享到:
EN
https://www.gov.cn/

工商總局:對商業秘密的保護首先是權力人的自我保護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7-11-17 16:40 來源: 中國政府網
【字體: 打印

商業秘密作為知識産權的一種形式,是企業的核心競爭力,越來越受到關注。新《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都有哪些新的措施?2017年11月17日14時30分,國家工商總局有關負責人和專家學者做客中國政府網,回答你關心的問題。

【主持人】來自山東泗水、手機尾號0211的網友“代課老師”説,他們單位副總帶走技術資料和客戶資料後另起爐灶,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希望有關部門儘快出臺相關政策管理。網友説的這種現象是個案麼?對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都有哪些新的措施?

【北京大學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 肖江平】商業秘密是經營者的一種重要權利,是無形資産商業秘密對於經營者的競爭優勢的維護和增強是具有重要意義的。因此,企業為了增強自身競爭優勢,有可能會不通過自己的研發、創新、市場開拓來創造新的商業秘密,而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競爭對手的商業秘密,不正當的獲取、不正當的披露或者不正當的使用,這就會使市場競爭的公平性受到損害,同時消費者利益間接也會受到損害

1993年的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秘密的規定總體上是比較充分的,同時刑法也有侵犯商業秘密罪,總體有一個保護體系。這位網友提到的情況在過去20多年中也有不少不僅追究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上的責任,還追究了刑法上的責任,直接判刑。

這次新法修訂針對這20多年來侵犯商業秘密的新情況、新問題做了一些改進。

一是把利誘刪除之後,改為賄賂和欺詐,這就更具體化,更便於執法。

二是對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應知的情況相對細化,叫做“明知是商業秘密的前員工、單位或個人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在執法中就更具體,在司法審判中更明確,預期性更強。侵犯商業秘密在反不正當競爭和知識産權保護中有一定的交叉。非典型的、交叉的、有大面積普遍性的,通過私權的維護社會成本極其巨大的,就通過政府代表國家,通過公權力的規制來節約規製成本,減少因為不正當競爭帶來損害的經營者、消費者的損失,達到一種預防和防範的作用。所以侵犯商業秘密條款的修改是很有必要的。

事實上在互聯網發展起來後,侵犯商業秘密的手段更多了,如通過密碼病毒植入、黑客高手侵入對手主機硬盤裏面獲取商業秘密。商業秘密表現形式兩大類,一种經營性的,一種技術性的。經營性的是什麼?它的經營管理體系、原料來源、銷售渠道、客戶名單等等都是,所以一個經營者只要他在經營,隨時産生新的商業秘密。挖員工或者員工跳槽,特別是有一定管理職能、權力又或者掌握一定商業秘密的人跳槽就有可能是侵犯商業秘密的重災區或者重要表現之一。

【國家工商總局反不正當競爭處處長 杜長紅】從案件來講是這樣的,商業秘密發展的歷史比其他工業産權要稍晚一點,因為商業秘密確實存在不好界定、難以界定,取證也很困難的問題。我還想跟大家説一下,對商業秘密的保護首先是權力人的自我保護,因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確規定什麼叫商業秘密,商業秘密就是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權力人採取了保護措施的技術和經營信息。這三要素之一就是合理的保護措施,如果你自己都沒有認識到,只是覺得這屬於我,但是別人不應該用,從公平競爭的角度想,你沒有採取其他保護措施,那你就白白流失了這個先機。

【主持人】那您跟大家支支招,我認為這是我的秘密,我應該怎麼做呢?

【杜長紅】首先你要確定這是一個秘密,你要有必要的保護手段,你得告訴接觸到這個信息的人,比如員工,你要跟他簽訂合同告訴他這是商業秘密,不可外傳也不可擅自使用。合同還要規定你在職期間要遵守哪些,離職或者跳槽了應該承諾哪些,比如不能很快到相同行業就職,這叫近業禁止,要有這方面的規定。

還要有保密措施,比如電腦專人專用、設置密碼,或者車間不能隨便進,不是説保護商業秘密一定是天衣無縫,蒼蠅都飛不進去,絕對的保密也是不存在的,但只要採取了跟商業秘密價值相匹配的保護措施就可以了。一定要有與市場價值相匹配的保護措施,有保護的意願、有具體的措施,並且行為適當,這才構成商業秘密。跳槽確實是商業秘密保護的難點,因為它涉及兩個問題:一是技術創新,保護商業秘密,二是員工權力保護,勞動者有勞動的權利,技術人員也要生活,跳槽以後技術手段就是維持他生活的主要來源。可以説在腦子裏的東西就是商業秘密保護的主要內容,信息是無形的,光盤、圖紙都是載體。

商業秘密-1.jpg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責任編輯:黃玉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