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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藏春:"以租代徵"不同與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9月17日   來源: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2007年9月17日(星期一)上午10時國務院新聞辦舉行新聞發佈會,請國土資源部國家土地副總督察甘藏春介紹全國土地執法百日行動等方面情況,並答記者問。

圖為發佈會結束後記者繼續採訪甘藏春。(新華網 陳競超 攝)

    [中國國土資源報社記者]我有兩個問題。甘總督剛才講的“以租代徵”是百日行動的一個重點,我想問的是,“以租代徵”是不是農民集體土地流轉的一種形式?據我們所知,包括剛才甘總督也講過,2004年國務院有一個28號文件,2006年有一個31號文件,我記得這兩個文件都提到過農民集體土地合法流轉的問題。假設“以租代徵”是集體土地流轉的一種形式的話,這兩個文件的精神和百日清查的“以租代徵”的行為是不是有點政策上的矛盾? 

    [中國國土資源報社記者]第二個問題,關於當前房地産市場的。這次土地百日行動跟當前房地産市場的過熱狀況有沒有一點聯絡?不久前國務院辦公廳剛下發了一個關於保障低收入家庭住房的24號文件,我想甘總督的收入應該不屬於這個低收入家庭的,但是當前房地産市場房價這麼高昂的話,甘總督的收入應該也不能屬於購買得起市場住房的人,所以我不知道在當前房地産市場狀況下甘總督的住房問題有沒有保障? 另外,如果房地産市場的住房,政府能給低收入者保障,甘總督作為消費者認為房價會不會降下來?政府對低收入者的住房有了保障,所有的土地執法政策得到了實施,是不是房價的繼續高漲就是一種合理的行為?謝謝!

    [甘藏春]這兩個問題也屬於比較有挑戰性的問題,也比較尖銳,我努力回答這兩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關於“以租代徵”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問題,這是兩個既有區別又有聯絡的概念。我剛才已經講了,“以租代徵”實質是規避用途管制制度,規避農用地轉用的總量控制制度,規避農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土地收益分配製度,直接進入市場的一種行為。對於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問題,無論怎樣流轉,它的前提是必須要遵守用途管制制度,也就是要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還要服從國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農地轉用的總量控制,還要參與、服從土地收益由農地轉為建設用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政策,所以這兩者的區別和界限是明確的。

    關於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問題,我這裡想多説幾句。這幾年理論界對這個問題,一直在進行各種探討,我也認真研究過。應該説,在農村建設用地流轉問題上,國土資源部始終採取的是積極慎重的態度。

    [甘藏春]説積極,1999年《土地管理法》實施,當年國土資源部就在安徽蕪湖和其他地方進行了農村集體土地建設用地流轉的試點;2004年,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對集體土地流轉問題進行了第一次界定: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村莊集鎮、建制鎮的集體用地可以依法流轉。

    説慎重,因為我們深深地意識到,土地問題在當今中國的特殊意義。特別是對廣大農民來説,既是承擔著生産資料的供應,又承擔著社會保障的問題,處理不慎,就有可能引發社會動蕩。

    [甘藏春]説慎重,還因為我們有法律制度的安排,1982年新憲法明確城市土地國家所有;土地管理法還有一個規定,建設用地必須使用國有土地。另外,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增值收益是歸社會所有還是歸原土地所有者所有,在經濟學界有不同的看法。比如孫中山先生説“漲價歸公”;我們還處在工業化、城市化快速發展的進程當中,在集體土地流轉問題上,我認為積極慎重的態度是對廣大農民負責任的態度,也是對中國現代化建設負責的態度。

    我還要告訴各位,在積極慎重地對待農村集體土地流轉問題的同時,我們積極推進了土地徵收制度的改革。從2004年到去年,國務院出臺了一系列的措施,總的原則是要保證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現在正在按照這個原則制定出臺了一系列的政策。我相信,這些徵地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也會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最終成為可能創造條件,謝謝!

    [甘藏春]關於房地産價格的問題,兩個月前,我就類似問題在這裡發表了我的看法,我想告訴你的是,至今我的觀點沒有任何改變。另外,關於房地産市場的問題,住房制度改革問題,我聽説前不久建設部的負責人也在這裡舉行過記者招待會,我想他的回答比我要權威。我要補充的一點是,國土資源部正在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加大對經濟適用住房、廉租房等用地的供應力度,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