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直播>> 聯合1>> 重要內容提示
 
退耕還林原先補助政策和延長補助政策的主要內容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0月10日   來源: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2007年10月10日(星期三)上午10時,國家林業局在216會議室舉行退耕還林專題新聞發佈會,邀請國家林業局副局長李育材和國家林業局退耕還林辦公室有關負責人,發佈退耕還林政策的有關內容,並回答記者提問。

    [李育材]退耕還林工程自1999年試點以來,國務院先後4次出臺退耕還林政策和法規。一是2000年9月10日出臺了《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退耕還林還草試點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發[2000]24號);二是2002年4月11日出臺了《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完善退耕還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見》(國發[2002]10號);三是2002年12月14日頒布了《退耕還林條例》;四是2007年8月9日出臺了《國務院關於完善退耕還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25號)。

    這4個政策性文件和法規出臺的過程,也是退耕還林政策不斷完善的過程,前兩個政策性文件和一個條例,對退耕還林的原則;規劃和計劃編制;造林、管護與檢查驗收;資金和糧食補助;保障措施;法律責任等作了規定。

    其中,最受廣大農民關注的是資金和糧食的補助政策。這項政策的核心內容是:國家無償向退耕戶提供糧食、現金補助。糧食和現金補助標準為:長江流域及南方地區,每畝退耕地每年補助糧食(原糧)150公斤;黃河流域及北方地區,每畝退耕地每年補助糧食(原糧)100公斤。

    每畝退耕地每年補助現金20元。糧食和現金補助年限,還草補助按2年計算;還經濟林補助按5年計算;還生態林補助暫按8年計算。補助糧食(原糧)的價款按每公斤1.4元折價計算。補助糧食(原糧)的價款和現金由中央財政承擔;退耕還林、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種苗和造林補助款按每畝50元標準,由國家提供。

    為鞏固退耕還林成果,解決退耕農戶生活困難和長遠生計問題2007年8月9日新出臺的《國務院關於完善退耕還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25號),對退耕還林政策做了最新的完善,主要內容就是在原先的補助政策到期後,繼續對退耕農戶給予適當補助。具體政策內容有兩條:

    一是繼續對退耕農戶直接補助。原先的退耕還林糧食和生活費補助期滿後,中央財政安排資金,繼續對退耕農戶給予適當的現金補助,解決退耕農戶當前生活困難。

    補助標準為:長江流域及南方地區每畝退耕地每年補助現金105元;黃河流域及北方地區每畝退耕地每年補助現金70元。原每畝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補助費,繼續直接補助給退耕農戶,並與管護任務挂鉤。補助期為:還生態林補助8年,還經濟林補助5年,還草補助2年。根據驗收結果,兌現補助資金。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在國家規定的補助標準基礎上,再適當提高補助標準。

    二是建立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為集中力量解決影響退耕農戶長遠生計的突出問題,中央財政安排一定規模資金,作為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主要用於西部地區、京津風沙源治理區和享受西部地區政策的中部地區退耕農戶的基本口糧田建設、農村能源建設、生態移民以及補植補造,並向特殊困難地區傾斜。

    同時,國家繼續按原渠道安排種苗造林補助資金,並視情況適當提高補助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