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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網絡“惡搞”行為需要做一些法律上的區別和界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1月17日   來源: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2008年1月17日(星期四)上午10時舉行新聞發佈會,請新聞出版總署副署長、國家版權局副局長閻曉宏以及公安部、信息産業部的有關領導,介紹“打擊網絡侵權盜版專項行動”等方面情況,並答記者問。

    [法制晚報記者]最近《新聞聯播》播出了一起新聞事件,一個13歲小女孩用很黃、很暴力的感受描述網絡對她的影響。隨後大量的網友對這個小女孩進行了惡搞,融入漫畫表達一些看法,請問以後我們對於這樣的網絡匿名惡搞有什麼樣的措施嗎?

    [閻曉宏]這種被稱為“惡搞”的行為,也需要做一些法律上的區別和界定。大家還記得陳凱歌的一部電影被惡搞以後叫《一個饅頭的血案》,當時就引起了法律界很多爭論。我認為有一些屬於娛樂性的,而且當事人彼此都不介意,也不一定要深追究責任。但是對作品的使用量如果過大,也沒有經過許可,或者,惡搞或者搞笑的內容對當事人的名譽、對當事人的人身産生了負面作用,這樣的行為是不提倡的,如果權利人主張權利,需要通過法律程序。這是一種民事行為,需要由法院界定他是否需要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