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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起事故共查處有關責任人員183人 移送司法機關78人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1月22日   來源: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1月22日(星期二)上午10時,國新辦舉行新聞發佈會,請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局長李毅中公佈幾起事故處理結果,並答記者問。

    [王偉]: 非常高興與各位記者朋友認識,希望我們今後能夠成為好朋友。下面向大家通報有關情況。

    女士們、先生們、朋友們,大家好!現在我向大家通報2007年下半年查結的5起重特大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國務院《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監察部認真履行行政監察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嚴肅查處了江西上饒"3·17"道路交通黑火藥爆炸特別重大事故、山西省晉中市靈石縣南山煤礦"11·12"特別重大火災事故、遼寧省鐵嶺市清河特殊鋼有限公司"4·18" 鋼水包傾覆特別重大事故、山西省臨汾市蒲鄧煤礦"5·5"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湖南省鳳凰縣堤溪沱江大橋"8·13"特別重大坍塌事故等5起事故。在這5起事故中,共查處有關責任人員183人,其中移送司法機關處理78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105人(包括給予撤銷黨內職務和行政撤職處分31人)。在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人員中,有地(廳)級幹部7人,縣(處)級幹部32人,科級以下幹部及其他人員66人。主要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有78人。如山西省臨汾市蒲鄧煤礦"5.5"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非法買賣爆炸物罪、玩忽職守罪等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共有28人。其中,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非法採礦罪的責任人員14人,涉嫌非法買賣爆炸物罪的責任人員2人,涉嫌偷稅罪的責任人員3人,涉嫌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受賄罪的責任人員9人。

    二是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被給予紀律處分的國有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25人。如湖南省鳳凰縣堤溪沱江大橋"8·13"特別重大坍塌事故,大橋的施工單位湖南路橋建設集團公司嚴重違反工程建設基本程序和質量標準,盲目加快工程進度,擅自變更原設計的施工方案,現場管理混亂,施工質量差,為工程留下了嚴重的安全隱患。為嚴肅紀律,給予了該集團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撤銷行政職務的處分。

    三是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被給予紀律處分的政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64人。如遼寧省鐵嶺市清河特殊鋼有限公司"4·18"鋼水包傾覆特別重大事故,對生産安全和質量安全負有監督管理責任的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等都存在著不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共有14名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分別受到黨紀政紀處分。

    四是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被給予紀律處分的地方黨委和政府有關負責人16人。這5起重大和特別重大事故,給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産造成巨大損失,影響了當地的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嚴重損害了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有關地方黨委和政府的領導未能有效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的要求,沒有處理好安全生産與經濟發展的關係,未能嚴格執行安全生産責任制,致使安全生産工作落實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共有16名地方黨委和政府的領導幹部分別受到黨紀政紀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