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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甲胺磷農藥滲透性實驗結果與日方結果完全不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2月28日   來源: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2008年2月28日10時,新聞辦舉行新聞發佈會,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副局長魏傳忠、公安部刑事偵查局副局長余新民介紹日本水餃中毒事件調查進展情況,並答記者問。

    [新華社記者]我有兩個問題想問一下魏副局長、余副局長。日本警方説他們用精密儀器檢查了甲胺磷農藥中的雜質,證明這種引發中毒的農藥並不是在日本生産的,並由此推斷説甲胺磷在日本國內混入餃子的可能性很低。我們想問中方對此有何評論?有沒有可能有人從中國或其他地方違法購買甲胺磷後,又混入日本。有沒有這樣的可能性?謝謝。

    [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副主任、研究員 王桂強]下面我介紹一下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對餃子袋甲胺磷滲透實驗的情況,我們公安部鑒定中心對天洋食品廠生産的13克重的“一口”餃子的餃子袋進行了密封狀態下甲胺磷滲透實驗。我們的實驗結果表明,甲胺磷農藥可以從封閉完好的餃子包裝袋外側以滲透的方式進入到餃子袋的內側。

    為了使實驗條件盡可能地與實際情況相同或者是相近,以提高我們實驗結論的價值,我們在實驗設計上做了一些專門的考慮。我們用甲醇或水將甲胺磷農藥稀釋成60%、30%、10%和1%四個濃度梯度,分別塗抹在封閉完好的餃子袋的外側,然後在零下18度的溫度(餃子在倉儲、運輸、銷售時的冷藏溫度)中保存10個小時。然後我們打開餃子袋,用有機溶劑提取餃子袋的內側,再用氣質聯用儀和氣相色譜氮磷檢測器(GC/NPD),氣相色譜火焰光度檢測器(GC/FPD)進行檢測。

    我們的檢測結果顯示,四個濃度梯度的甲胺磷溶液都可以從密封餃子袋的外側滲透到內側,實驗所用的62個餃子袋的樣本,有87%的袋子在內測檢測出甲胺磷。我們的滲透性實驗結果與日本警方的實驗結果完全不同,我們也做了一些比較,看看到底是有什麼差異,存在什麼差別。我們發現,在檢驗的提取和檢測方法方面,我們和日本警方的做法是基本相同的。

    但在以下四個方面,兩方在做法上有較大的差別,第一是甲胺磷的劑型選擇;第二是甲胺磷使用的濃度和劑量的選擇;第三是選擇包裝袋的形式;第四,樣品保持的基本條件。我們認為,我們實驗條件的選擇和設計更加接近實際情況,能夠更好地反映實際情況。

    另外記者問到關於日本中毒甲胺磷雜質成份檢驗的問題,我們對這個問題也進行了一些實驗研究和分析。我們對餃子中毒事件的物證甲胺磷,也就是受害人食用的物證甲胺磷和我們提取到的樣本甲胺磷,以及我們了解到的甲胺磷生産工藝流程,進行了檢驗和分析。最後我們得到以下結論:餃子中毒事件的物證甲胺磷含有的幾種主要的雜質成份不能作為甲胺磷來源的判別特徵。

    在中國警方與日本警方交流時,日本警方向我們提供了餃子中毒事件物證甲胺磷的氣質聯用儀檢測圖譜,這個圖譜可以顯示物證甲胺磷主要含有的幾種雜質成份,説明物證甲胺磷是非純品的甲胺磷。在事件調查期間,我們物證鑒定中心用氣質聯用儀對石家莊市公安局提取的5個甲胺磷農藥樣本進行了檢驗分析,這些樣本甲胺磷都含有這幾種主要雜質成份,但是從上述中毒事件裏的物證甲胺磷,還有我們從樣品甲胺磷檢出的幾種雜質成份,都是聯合國糧農組織對甲胺磷産品規定指標範圍內允許存在的雜質。這只能表明這些雜質是工業生産合成甲胺磷過程中常見的中間體或附産物。這些雜質在各國生産的甲胺磷工業品中普遍存在,不能作為來源判別的特徵。因此,從我們物證鑒定領域的應用原理來看,這些雜質成份的存在只能表明中毒事件中的物證甲胺磷是工業甲胺磷産品,不是甲胺磷純品,不具備準確判別甲胺磷農藥生産廠家的作用。關於這兩個實驗研究的基本情況我就介紹到這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