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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穹:貫徹實施《防震減災法》對促進可持續發展意義重大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4月22日   來源: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2009年4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地震局、法制辦、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民政部、衛生部、公安部等七部門聯合召開全國貫徹實施《防震減災法》電視電話會議。中國政府網進行現場直播。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副主任 張穹]同志們: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修訂通過了《防震減災法》,修訂後的《防震減災法》(以下簡稱新法)將於今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訂《防震減災法》,是在總結防震減災工作經驗的基礎上,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對現行防震減災法實施過程中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予以完善,對不適應新形勢需要的法律制度予以修改,對當前防震減災工作的成功做法,特別是對本次四川汶川抗震救災的成功做法予以制度化。

    新法的貫徹實施,對於進一步防禦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産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在該法即將施行之際,中國地震局、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民政部、衛生部、公安部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聯合組織召開這次電視電話會議,深入學習、宣傳《防震減災法》,研究貫徹實施《防震減災法》的具體措施,我認為是十分必要的,也是非常及時的。在此,我代表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就如何貫徹實施《防震減災法》談幾點意見,供參考:

    一、充分認識貫徹實施《防震減災法》的重要意義,認真做好學習宣傳工作

    我國是世界上地震災害最多的國家之一,防震減災工作關係著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産安全,關係著國民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深入貫徹落實《防震減災法》,將《防震減災法》所確立的各項法律制度落到實處,有重要意義:

    第一,有利於進一步加強地震監測臺網的規劃建設,強化對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的保護,規範地震預報意見的統一發佈,提高地震監測預報水平;

    第二,有利於進一步完善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制度,提高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水平;

    第三,有利於進一步加強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的建設,提高防震減災專業隊伍的服務水平;

    第四,有利於進一步明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防震減災工作中的責任,增強政府統一領導防震減災工作的能力;

    第五,有利於進一步加強地震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和必要的地震應急救援演練,增強民眾應對地震災害的能力,減少地震災害造成的傷亡和損失。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從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和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高度,深刻認識《防震減災法》頒佈施行的重要意義,進一步認真組織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防震減災法》,把宣傳《防震減災法》與貫徹實施“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結合起來,與《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結合起來。

    利用各種宣傳媒介,採取豐富多樣的形式和切實可行的措施,廣泛、深入地宣傳《防震減災法》,使廣大幹部、群眾了解和掌握《防震減災法》確立的基本原則、主要制度以及違反《防震減災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進一步提高各級領導和全社會的防震減災法律意識,切實加大防震減災工作的力度,依法推進防震減災事業的發展。

    二、正確理解《防震減災法》所確立的基本法律制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

    新法確立了防震減災領域的基本法律制度,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完善防震減災規劃。防震減災規劃是加強地震災害預防,提高綜合防震減災能力的重要依據。為了進一步完善防震減災規劃編制工作,提高規劃的權威性,新法專設一章,進一步明確了防震減災規劃的內容、編制和審批程序以及規劃的效力和修改程序。

    二是強化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監測預報是防震減災的基礎和首要環節。為了進一步加強地震監測預報工作,新法強化了地震監測臺網的規劃建設,規定地震工作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加強對海域地震和火山活動的監測預報工作,完善了對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的保護,規範了地震預測意見的報告和地震預報意見的統一發佈,並增加了地震烈度速報系統建設以及震後地震監測和余震判定的規定,加強了對外國組織或者個人來華從事地震監測活動的管理。

    三是加強地震災害預防。加強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的管理,提高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水平,是提高城鄉防震減災能力的重要措施。為了進一步加強地震災害預防,新法完善了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制度,提高了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加強了對農村村民住宅和鄉村公共設施的抗震設防管理,並明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地震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地震應急救援演練。

    四是完善地震應急救援。建立良好的地震應急救援機制,是做好防震減災工作、保證公共安全的重要措施。為了進一步完善地震應急救援機制,新法明確了各級、各類地震應急預案的制定主體、程序和內容,強化了緊急救援隊伍的建設和國際救援的組織協調,明確了地震災害的分級和地震應急預案的啟動,完善了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職責,規範了震情災情信息的上報與發佈制度。

    五是規範地震災後過渡性安置和恢復重建。過渡性安置和恢復重建,是減輕地震災害、保障人民群眾正常生産、生活的重要環節。為了進一步規範地震災後過渡性安置和恢復重建,新法明確了政府的責任,對過渡性安置方式、安置點的選址和用地以及生産恢復等作了規定,完善了恢復重建規劃的編制與審批程序,規範了城鎮、鄉村以及重建工程選址,明確了恢復重建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和市場運作相結合的原則,並對地震災害損失調查評估、災害現場清理保護、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以及鄉村的恢復重建等都作了明確規定。

    六是明確了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職責。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截留、挪用救災資金和物資,進一步強化了財政、審計和監察部門對有關資金、物資以及捐贈款物的監管。

    此外,為了有效地遏制違法行為,還對現行防震減災法規定的法律責任作了補充、修改和完善,對有關人民政府、地震工作部門或者機構以及單位、個人的違法行為,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積極推進配套制度建設,為深入貫徹實施《防震減災法》提供制度支撐

    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明確提出,要加強制度建設,規範行政執法行為,確保法律得到全面、正確實施。為了深入貫徹實施《防震減災法》,還要不斷加強配套制度建設,進一步修改、完善配套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因此,我們要加緊工作,根據防震減災事業發展的需要,研究制定、修改、完善相應的行政法規或者規章。各地也要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加強防震減災法制建設,完善相應的地方性法規、規章。

    同時,還要切實加強對相應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和監督,以保證國家法制的統一,更好地貫徹落實《防震減災法》確立的各項基本制度。只有不斷建立健全《防震減災法》的配套制度,才能真正貫徹落實《防震減災法》,把防震減災事業納入科學發展的軌道,運用法律制度引導、規範、保障和促進防震減災事業的發展。

    四、嚴格行政執法,加強執法監督,確保《防震減災法》的貫徹實施

    立法是基礎,執法是關鍵。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範、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是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重要內容。目前,我們工作中出現許多問題,其根本原因是執法不嚴、監督不力、違法不究。有權必有責,權力必須受到制約,這是法治的基本原則。要確保各級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認真履行法定職責、嚴格依法行政,就必須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要求,切實負起責任,認真履行法定職責,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將責任落實到部門、落實到人。

    一是要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素質,建設一支政治素質強、法律水平高、業務技能精、廉潔高效的行政執法隊伍,是進一步貫徹實施好《防震減災法》的內在要求,也是貫徹實施好《防震減災法》的組織保障。因此,一定要大力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不斷提高行政執法水平。

    二是要嚴格執法,依法行政。根據《防震減災法》規定的職責權限和程序,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真正做到嚴格執法、廉潔執法、文明執法,做好《防震減災法》的貫徹實施工作。同時,要進一步加強對市、縣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充分發揮市、縣地震工作部門或者機構在防震減災行政執法中的作用,依法保障防震減災工作的順利進行。要不斷提高執法主體依法行政的自覺性,確保《防震減災法》所賦予的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落到實處,從制度上保證執法人員嚴格依法辦事。

    三是要切實加強對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要自覺接受人大監督和政協的民主監督,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機關實施的監督。要建立健全有關部門內部的監督制約機制,上級部門要加強對下級部門的監督檢查。要按照行政復議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做好有關防震減災方面的行政復議工作,及時糾正違法和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同時,還要加強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機關的監督,強化社會監督,真正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以維護人民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平正義,維護法制的統一、尊嚴和權威。

    貫徹實施《防震減災法》,不僅僅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職責,而且是全社會共同的任務。各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作為本級政府在法制方面的參謀和助手,要把學習、宣傳、貫徹實施《防震減災法》作為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內容,切實抓緊、抓好。要積極主動地配合各級人民政府的地震工作部門或者機構,做好《防震減災法》的學習、宣傳、貫徹實施工作,積極反饋有關情況,並做好相應的配套法規、規章擬訂工作,為全面加強防震減災工作,切實推進依法行政,最終實現“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宏偉目標,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應有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