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地震局、法制辦、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民政部、衛生部、公安部等七部門聯合召開全國貫徹實施《防震減災法》電視電話會議。中國政府網進行現場直播。
[中國地震局局長 陳建民]各位領導、同志們:《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修訂案經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09年5月1日起施行。防震減災是國家公共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關係人民生命財産安全,關係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關係社會穩定,做好防震減災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同時,防震減災是一項系統的社會工程,只有全社會共同努力、共同參與,才能取得防震減災的實效。
《防震減災法》對各級人民政府管理防震減災工作的職能、政府相關部門的職責和社會共同參與的責任進行了全面的規定。一直以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堅強領導下,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推進防震減災事業發展,我國防震減災能力逐步提升。按照《防震減災法》的規定,地震部門和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民政、衛生、公安等有關部門,分別承擔著防震減災重要的管理職責,在《防震減災法》的貫徹實施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下面,我代表上述部門,對貫徹實施《防震減災法》提出以下幾點意見。
一、正確認識貫徹實施《防震減災法》的重要意義
《防震減災法》自1998年3月1日施行以來,為促進我國防震減災事業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保障作用,防震減災事業呈現出良好的發展局面,各級政府越來越重視,部門協作越來越密切,社會管理越來越規範,公共服務越來越完善,社會參與越來越廣泛,科技支撐越來越有力。《防震減災法》實施的經驗表明,依靠法制,才能明確防震減災工作的發展方向,才能保障防震減災各項措施的落實,才能動員全社會積極參與防震減災活動,才能不斷提升防震減災的整體能力。
這次《防震減災法》的修訂,是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防震減災事業發展新形勢,在總結防震減災工作經驗,特別是總結汶川8.0級特大地震抗震救災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對防震減災法律制度進行的全面修改和完善。]《防震減災法》的修訂,堅持以人為本、科學減災的指導思想,堅持突出重點、全面防禦的發展戰略,堅持預防為主、防禦與救助相結合的工作方針,堅持防震減災服務經濟社會發展、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根本要求。
《防震減災法》的修訂,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防震減災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體現了各地、各部門以及專家、社會公眾的意見,體現了近年來防震減災工作的實踐經驗,凝聚了所有參與法律修訂和審議工作人員的共同智慧。《防震減災法》修訂案,強化了政府職能、強化了部門職責、強化了社會參與、強化了條件保障、強化了科技支撐、強化了法律責任,與原法相比,結構更加合理、內容更加全面、制度更加完善。
推進《防震減災法》的全面貫徹實施,對促進我國防震減災事業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貫徹實施《防震減災法》是推進依法行政的根本要求。
防震減災是國家公共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屬於社會建設的範疇。管理防震減災工作,必須堅持依法行政,《防震減災法》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管理防震減災工作的法律依據。國務院發佈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對建立法治政府、推進依法行政提出了明確要求。做好《防震減災法》的貫徹實施工作,依法加強對防震減災工作的管理,規範全社會的防震減災活動,是推進依法行政的根本要求。
(二)貫徹實施《防震減災法》是基於我國地震災情的切實需要。
我國地震多、頻度高、震級大、災害重。重大地震災害不僅可能對人民生命財産造成重大損失,甚至影響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影響社會穩定。地震是人類共同面臨的自然災害,長期以來,我們經受了重大地震災害的考驗,在防禦和應對地震災害的實踐中積累了許多成功的經驗。《防震減災法》就是將這些成功的經驗予以制度化、規範化。同時,基於多震災的國情,貫徹實施《防震減災法》,對於增強全社會的防震減災意識具有重要的意義。
(三)貫徹實施《防震減災法》是實現防震減災目標的重要保障。
2004年,國務院提出了我國防震減災工作目標,即:到2020年,我國基本具備綜合抗禦6級左右、相當於各地區地震基本烈度的地震的能力,大中城市、經濟發達地區的防震減災能力力爭達到中等發達國家水平。要實現這個工作目標,必須動員全社會的力量共同參與防震減災活動,逐步增強全社會防禦地震災害的整體能力。《防震減災法》對各級人民政府、政府相關部門以及社會組織和個人承擔防震減災的職責、義務進行了全面的規範,為動員全社會參與防震減災活動提供了制度保障。
(四)貫徹實施《防震減災法》是堅持以人為本、科學減災的具體體現。
開展防震減災工作必須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科學減災。《防震減災法》確立的法律制度體現了科學發展觀的根本要求,推進《防震減災法》的貫徹實施,按照法律規定推進防震減災工作,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
當前,在黨中央、國務院和地震災區各級黨委、政府堅強有力的領導下,在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援建省(市、區)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正在有力、有序、有效地進行。《防震減災法》修訂案對地震災後恢復重建進行了全面的規範,也必將為保障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順利開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認真做好《防震減災法》的學習宣傳工作
《防震減災法》的修訂,是在總結法律實施10年來的經驗基礎上,為適應經濟社會和防震減災事業發展需要,對法律制度進行全面的修改、完善。法律修訂案在保留原法總體結構的基礎上,新增加了2章:一是防震減災規劃,二是監督管理。原法共48條,修訂後為93條,新增加45條。同時,對原法40余條進行了修改、完善,僅個別條款未做修改。
新修訂的《防震減災法》,對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災害預防、地震應急救援、地震災後過渡性安置和恢復重建等各環節的工作進行了全面的規定。為了加強對防震減災工作的管理,《防震減災法》對在政府統一領導下政府相關部門共同做好防震減災工作的要求進行了規定,並對各相關部門在防震減災工作中的具體管理職責進行了明確規定。各部門要組織好《防震減災法》的培訓和學習活動,深刻領會法律規定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內容。依法防震、科學減災,是我們共同的目標,推進《防震減災法》貫徹實施、促進防震減災事業發展是我們共同的責任。
各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這部法律的貫徹實施工作,要對宣傳、貫徹《防震減災法》作出具體部署,強化措施,狠抓落實。要廣泛利用各種輿論宣傳工具宣傳這部法律,切實讓全社會了解這部法律。特別要加強對各相關部門負責管理防震減災工作人員的培訓,使其準確理解和熟練掌握《防震減災法》的規定,全面掌握《防震減災法》各項法律制度的基本內容和精神實質。通過開展各項學習、宣傳活動,切實將《防震減災法》宣傳到社會的方方面面,努力提高全社會的防震減災法制意識,為貫徹實施《防震減災法》營造良好的氛圍。
三、採取有力措施推進《防震減災法》全面貫徹實施
汶川8.0特大地震災害的慘痛教訓表明,採取有效措施增強防震減災能力, 促進防震減災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迫在眉睫。當前,我國防震減災的整體能力還相對較低,要全面實現國務院提出的在2020年達到抗禦6級左右地震的能力,還有相當大的差距。防震減災涉及社會的方方面面,全面貫徹實施《防震減災法》,就是要動員全社會依法積極參與防震減災活動,共同提升我國防震減災綜合能力。各相關部門要根據《防震減災法》的規定,嚴格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減災工作。全面推進《防震減災法》的貫徹實施,要著重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完善配套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
依照《防震減災法》的規定,逐步健全《防震減災法》配套法規規章,是全面推進《防震減災法》貫徹實施的基礎。這次《防震減災法》的修訂,增加了一系列新的法律制度,並對原有法律制度進行了修改、補充、完善。修訂或者制定相關法規、規章,是今後一個時期防震減災立法工作的重要任務。
各相關部門要根據防震減災法律制度的規定,結合本部門工作實際情況,制定配套的法規規章。配套法規規章的制定,必須強化法律制度的具體落實措施,必須明確責任,必須致力於增強防震減災能力的實效。要按照《防震減災法》的規定,積極推進有關防震減災技術標準的制定、修訂工作,規範防震減災活動。要對已有相關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進行全面的清理,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加強研究,做好修訂完善;對已經被新規定取代或者已經沒有適用價值的,要及時予以廢止,保障法律的嚴肅性。
(二)加強行政執法力度。
各相關部門要堅持依法行政,按照《防震減災法》關於各自管理職責的規定,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切實加強對防震減災相關工作的管理。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要求,切實把依法行政貫穿于防震減災管理工作之中。
各相關部門要做到依法執法、敢於執法、善於執法,及時對違法行為予以糾正,保證法律的嚴肅性。要抓住重點、突破難點,總結經驗、以點帶面,依據《防震減災法》的規定,大力推進行政執法工作。第一,要做到依法執法。開展行政執法活動必須依法進行,堅持實體合法、程序合法。第二,要做到敢於執法。發現違法行為,必須及時查處,不能不聞不問,不能聽之任之。第三,要做到善於執法。執法的過程,就是依法進行防震減災社會管理的過程。開展行政執法要循序漸進,堅持懲處與教育相結合,不能簡單地以罰代管。
(三)依法加強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監管。
《防震減災法》對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管理進行了明確規定。各相關部門要切實按照《防震減災法》的規定,嚴格加強對建設工程、村民住宅和鄉村公共設施抗震設防的監管,把好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關。同時,按照法律規定,做好現有工程的抗震性能鑒定和抗震加固工作。
針對我國廣大農村住宅和公共設施抗震設防能力相當薄弱的現狀,各相關部門要按照《防震減災法》的規定和國務院關於實施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要求,積極組織開展農村實用抗震技術的研究和開發,推廣達到抗震設防要求、經濟適用、具有當地特色的建築設計和施工技術,加強農村工匠的培訓,通過示範工程建設,全面推進農村民居抗震設防管理工作,逐步提高農村村民住宅和鄉村公共設施的抗震設防水平。
(四)依法健全地震應急響應機制。
《防震減災法》對震前準備和震後應急響應作出了明確規定,必須依法建立震情信息快速傳遞機制,提升地震應急響應能力。各相關部門要注重地震應急知識宣傳普及,建立健全地震應急預案,加強應急預案的實戰演練,保證一旦發生地震災害,能夠迅速按照應急預案啟動應急響應機制,保障抗震救災工作的有力、有序、有效開展。要建立震情信息快速傳遞機制,保證各相關部門及時了解地震災害預測預警信息,並在第一時間準確掌握震情信息,為組織開展相關工作提供依據。
(五)加強部門協調溝通,增強工作合力。
防震減災關係社會的方方面面,工作的開展具有系統性、全局性,往往涉及多個管理部門。《防震減災法》對政府相關部門的管理職責進行了原則性規定,在一些法律條文中對相關部門的職責進行了具體的規定。在推進法律貫徹實施過程中,各相關部門要加強工作溝通與聯絡,依法履責,協同配合,及時研究解決《防震減災法》實施中的問題,齊抓共管,強化措施,形成合力,共同推進我國防震減災能力的提升。
四、加強對《防震減災法》貫徹實施的監督檢查
防震減災是一項經常性、長期性的工作,需要常抓不懈。《防震減災法》的貫徹實施,既需要相關部門的共同推進,也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參與。各相關部門要加大對《防震減災法》貫徹實施的監督力度,切實做到有法必依。
要加強層級監督,對下級相關部門貫徹實施《防震減災法》的工作,做到有部署、有檢查。各部門與防震減災工作有關的機構,在部署、安排工作時要統籌考慮,切實將《防震減災法》的有關規定落到實處。各相關部門可以通過開展專項檢查的形式,全面掌握本部門貫徹實施《防震減災法》的情況,及時發現、研究解決法律貫徹實施中的問題。
要按照《防震減災法》規定和國務院的有關要求,推進防震減災政務信息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的監督。各相關部門要加強對《防震減災法》貫徹實施工作的領導,為法律的貫徹實施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將《防震減災法》的貫徹實施不斷推向深入。
各位領導、同志們,讓我們在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領導下,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開拓創新,紮實工作,為促進防震減災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為構建安全和諧的發展環境,為奪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勝利作出新的更大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