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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族區域自治不是單純民族自治 也非單純地方自治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9月27日   來源: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新聞辦定於2009年9月27日(星期日)下午15時舉行新聞發佈會,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主任楊晶介紹中國60年來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成就等方面情況,並答記者問。

    [記者]白皮書講到要堅持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我想請楊主任回答一下,中國具體準備在哪些面來完善這個制度?在去年西藏“3·14事件”和今年新疆“7·5事件”以後,有哪些措施來完善?在發生了這些這麼重大的事件以後,是不是發現政府有一些政策是需要調整的?剛才路透社的記者提到新疆漢族人有一些不滿,其實當地的維族人也有一些不滿,比如他們會抱怨他們在就業方面受到一些歧視,這些問題怎麼解決?這是民族之間的矛盾。

    [吳仕民]關於如何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我想今後基本的方向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進一步加快民族自治地區的發展。無論是從制度本身來説,還是從實際的情況來看,這都是很重要的。作為一個制度,它一個很重要的職能就是要促進當地經濟社會的發展。另外一方面,從實際情況來看,民族自治地方這些年來發展很快,但是還需要進一步加快發展,因為民族自治地方和其他地方相比仍然存在一些發展方面的差距。

    二是進一步使少數民族的生活水平得到更大的提高,也就是説我們現在常説的改善民生,因為和經濟社會的發展相適應,因為少數民族在教育、文化、貧困等方面還存在著一些需要解決的問題。我們要通過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進一步完善、通過經濟的發展,使改革開放的成果、使這項制度建設的成果進一步地惠及所有的人,也就是説使生活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族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斷得到提高。

    三是需要進一步加強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制建設。因為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中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它也是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所以要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精神,使國家的法制精神、法律的有關規定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建設中得到更好的體現,其中包括將來要制定一些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有關的法規。比如説有些地方沒有制定自治條例的,要自己制定自治條例;有些自治條例需要完善的,還要加強完善;同時還要根據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制定一些相應的單行法規。因為自治權的重要內容就是民族自治地方有一定的立法權。

    在此我還想説的是,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不是單純的民族自治,也不是單純的地方自治。它是政治因素和經濟因素的結合,是民族因素和區域因素的結合,也是歷史因素和現實因素的結合。所以,將來我們將會根據這些具體的情況和歷史的經驗從各個方面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