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新辦于2009年12月15日(星期二)上午10時舉行新聞發佈會,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熊選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助理李東榮和中國銀聯董事長劉廷煥介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 熊選國]各位女士、各位朋友,大家上午好!我受高檢孫謙副檢察長的委託,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情況向大家做一個介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了《關於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于12月16日起施行。《解釋》規定了相關信用卡犯罪的量刑標準,明確了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法律適用中的一系列疑難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為依法懲治信用卡犯罪活動,維護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的合法權益,保障金融市場秩序和人民群眾財産安全的一個重要的舉措。
[熊選國]一、《解釋》出臺的必要性和背景。近年來,隨著我國信用卡産業高速發展,信用卡犯罪活動日益增多,新的犯罪形式不斷出現,特別是一些違法犯罪分子進行信用卡虛假申請、信用卡詐騙和信用卡套現等活動已發展到公開化、産業化的程度。這些違法犯罪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不僅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侵害了銀行消費信貸資金和持卡人財産。2007年以來美國因個人房屋不良貸款引發的“次貸危機”和蔓延全世界的“金融危機”,以及近幾年有的國家和地區陸續出現的因信用卡不良貸款引發的經濟社會問題,都充分反映了信用卡風險管理關係到全社會經濟秩序和信用體系的安全穩定,加強信用卡安全管理、預防和打擊信用卡犯罪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熊選國]2005年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五)》增加規定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還修改了信用卡詐騙罪的規定。但隨著形勢的發展,信用卡犯罪的手段不斷翻新,防範和打擊難度進一步加大,為了有效懲治信用卡虛假申請、信用卡詐騙、信用卡套現等犯罪活動,有必要進一步明確相關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就信用卡犯罪刑事案件中的法律適用問題出臺了專門司法解釋,為打擊相關信用卡犯罪提供了明確具體的適用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