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新辦于2009年12月15日(星期二)上午10時舉行新聞發佈會,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熊選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助理李東榮和中國銀聯董事長劉廷煥介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
[熊選國]二、《解釋》的主要內容。《解釋》共八條,主要有以下重點內容:(一)明確了偽造金融票證罪中“偽造信用卡”的認定,以及偽造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規定偽造信用卡1張即可構成犯罪。(二)明確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以及“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認定問題。(三)規定了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涉及1張以上信用卡的,即以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處罰。
[熊選國](四)規定了為信用卡申請人製作、提供虛假資信證明的行為,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追究刑事責任。(五)明確了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以及“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認定問題。
[熊選國](六)明確了“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以及“惡意透支”認定處罰的相關問題,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作了界定,以區別於善意透支的行為。(七)規定了對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進行信用卡套現,情節嚴重的行為,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熊選國]三、《解釋》出臺的積極意義。依法懲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貫徹落實中央部署,為國家大局服務的重要方面,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保民生、保增長、保穩定,從司法工作實際出發,切實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的重要舉措。《解釋》旨在加大對相關信用卡犯罪的打擊力度,為我國妥善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加強信用卡安全管理提供法律保障。《解釋》明確了相關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有利於統一司法認定標準,規範執法行為。《解釋》的公佈施行,將對打擊偽造信用卡、信用卡詐騙、信用卡套現等信用卡犯罪活動,保障金融市場秩序和人民群眾財産安全,發揮重要的作用,産生積極的影響。我的介紹就到這裡,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