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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12月15日   來源:新華社

中共中央 國務院印發《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

    新華社北京12月15日電  中共中央、國務院近日印發了《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

    通知指出,1998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在促進各級黨委和政府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不斷增強拒腐防變和抵禦風險能力、切實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新時期黨的建設特別是反腐倡廉建設的不斷深入,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現實需要,中央決定予以修訂。

    通知強調,《規定》是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一項重要基礎性法規,對於強化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抓反腐倡廉建設的政治責任,保證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各項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進一步提高管黨治黨水平,為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通知要求,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從提高黨的執政能力、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的高度,充分認識貫徹實施《規定》的重要性,結合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扎紮實實地抓好組織實施工作。要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宣傳教育,為貫徹實施《規定》創造良好氛圍和條件;要對照《規定》分析查找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採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要加強對《規定》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並嚴肅處理違反《規定》的行為。各級領導幹部要把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作為一項重要任務,進一步增強責任意識,切實採取有效措施,全面履行自身職責,推動形成反腐倡廉的強大合力,不斷開創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