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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經修訂有五處重要改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2月25日   來源:中國政府網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定於2011年2月25日(星期五)上午10時在國務院新聞辦新聞發佈廳舉行新聞發佈會,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黨組成員兼總工程師、新聞發言人黃毅介紹2010年和“十一五”期間我國安全生産的總體情況、“十二五”時期安全生産工作思路和2011年重點工作、2010年發生的重大事故掛牌督辦情況,並答記者問。

    [中國新聞社記者]據我所知,《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修訂稿已經審議通過了,請問修訂後的審議變化有哪些?

    [黃毅]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已經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這是繼2002年修訂之後的第二次修訂,由74條增加到101條,改動的地方比較多,重要的改動有五處。

    第一,建立了危化品使用安全許可制度。化工企業生産的終端産品雖然不是危化品,但是在生産過程當中使用了危化品也必須依法申請辦理危化品使用的安全許可證才能從事生産。

    第二,適當下放了危化品經營許可審批權限,由過去的省級和市級安檢部門下放到市級和縣級安檢部門。

    第三,完善了危化品內河運輸的規定,有限制的適度放開危化品的內河運輸,並實行分類管理。第四,完善了危化品登記和鑒定的相關規定,補充了危化品環境管理的登記以及危化品物理危險性、環境危險性、毒理特性的鑒定。

    第五,加大了對危化品生産經營非法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力度。如《條例》修訂規定:“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生産、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的,由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上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條例》正式頒布之後我們將廣泛開展宣傳貫徹活動,並且加快制定相關配套的部門規章和技術標準,強化對危化品的安全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