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24日上午10點,北京奧運新聞中心舉行例行新聞發佈會,北京市知識産權局、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版權局、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海關負責人發佈“北京知識産權保護狀況”,並回答中外記者提問。
《經濟日報》記者:請問一下陳廳長,我們對民間文學作品的保護有沒有進行保護,如果利用民間文學藝術品進行創作的話,是否侵權,如何避免這種侵權,能否介紹一下具體的案例呢?
陳錦川:我國是一個民間文學藝術的資源大國,有豐富的民間文學藝術的資源。民間文學藝術是某個民族或者某個社會群體在時代相傳,逐漸創造出來了。因此對民間文學藝術來説,它既有主體不確定性,以及還在創造中的特點。我們國家主權法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規定是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由國務院另行規定。那麼從這一條規定來看,它反映了兩個意思。
第一個意思,是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要給予保護。第二個意思,具體的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基於這樣一種特點,在實踐中應該説也遇到了一些涉及到民間藝術作品的糾紛。對於民間藝術作品如何保護,現在司法實踐來看主要把握兩個原則。
第一點,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要給予保護。第二點,這個保護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定。因為法律對具體保護辦法還沒有作出規定。所以在保護過程中,要注意幾層的關係。第一點,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以及在民間藝術作品的基礎上的再創造。就第一點來説,對於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在實踐中已經有過例子了。那就是在前幾年的時候,我們都知道赫哲族民歌有一個烏蘇裏船歌,這個是在它的基礎上一個改編。表演者聲稱這是一個原創歌曲,這個聲稱就侵犯了它的著作權,因為作為改編應該指明被改編的作品是哪一個,而他沒有指明,這就是侵權的行為。
還有另外一點要注意的是,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基礎之上再創造,如果這種再創造形成新的作品,在法律上也是給予保護的,在實踐中對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再創造形成新的作品司法實踐也給予了保護。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