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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生效以來全國法院受理非法集資犯罪案件4293件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04月26日 11時07分   來源:中國政府網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定於2013年4月26日(星期五)上午10時舉行新聞發佈會,請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負責人杜金富、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劉張君、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長苗有水、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副局長劉文璽介紹防範打擊非法集資有關工作情況,並答記者問。

    【中國國際廣播電臺記者】最高法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是從2011年開始試行的,能不能介紹一下這兩年來的實施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長 苗有水】我來回答這個問題。首先,非常感謝您關注我們的司法工作,剛才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劉張君先生已經提到,最高法院在2011年年初頒布了司法解釋,這個司法解釋名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我本人也參與了這個司法解釋的制定工作,這個司法解釋是最高法院會同銀監會、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部門共同制定的,在詳細調研的基礎上出臺的司法解釋,生效時間是2011年1月4日。生效到現在已經兩年多了,兩年多以來,這個解釋在依法嚴厲打擊非法集資犯罪活動,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方面已經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這個作用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這個司法解釋對非法集資下了定義,也就是説對非法集資的概念以及特徵進行了詳細的描述,劃清了非法集資與合法融資之間的界限。劃清界線後使我們的監管部門和執法部門能夠及早地發現、查處非法集資犯罪活動。二是這個解釋對非法集資犯罪的構成要件、定罪量刑標準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刑法上所講的非法集資犯罪,可能各位記者最熟悉的是兩個罪名,一個是刑法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第二個是刑法第192條集資詐騙罪,其實刑法中涉及的非法集資犯罪不光是這兩條,還有其他的,比如説第160條規定的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第179條規定的未經批准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也是非法集資,還有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這裡面涉及的很多行為其實也是非法集資。我們的司法解釋對這些條款的定罪量刑標準進行了詳細規定,有利於司法機關在辦案時分出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還有罪輕罪重,有利於準確辦案。三是這個解釋對於實踐中經常遇到的非法集資犯罪行為進行了甄別、梳理,使廣大人民群眾能夠了解到實踐中哪些是常見的騙局,能夠使我們增強防範意識和抗風險的能力。尤其這個解釋裏還規定了虛假廣告行為,通過虛假廣告來宣傳高額回報的非法集資犯罪行為。

    在這裡我還想向各位通報一組統計數據,從2011年司法解釋生效以來,全國法院一共受理非法集資犯罪案件4293件,這個統計數字包括四個罪名,160條、176條、179條和192條的罪名,結案3552件,結案的3552件中對4170名犯罪分子判處了刑罰,其中判處重刑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至死刑)犯罪分子共有1449人,重刑率是34.75%,這個重刑率和經濟犯罪領域裏的其他犯罪相比算是比較高的,這反映了人民法院依法從嚴打擊非法集資犯罪的行動和決心。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