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26日電 記者26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近日聯合出臺《關於加強國家賠償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旨在切實保障困難群眾依法行使國家賠償請求權,規範和促進人民法院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
意見指出,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時履行書面告知義務。法律援助機構要發揮基層法律援助站點作用,暢通服務熱線,拓寬申請渠道,方便公民尋求國家賠償法律援助;要盡可能縮短申請審查時間,提高工作效率;對無罪被羈押的公民申請國家賠償,經人民法院確認其無經濟來源的,可以認定賠償請求人符合經濟困難標準;對申請事項具有法定緊急或者特殊情況的,可以先行給予法律援助,事後補辦有關手續。
意見強調,要加大國家賠償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力度。人民法院要為法律援助人員代理國家賠償法律援助案件提供便利,充分聽取法律援助人員的意見,在相關法律文書中載明法律援助機構名稱、法律援助人員姓名以及所屬單位情況等。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工作協調,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確保相關工作銜接順暢。
意見要求,要提升國家賠償法律援助工作的質量和效果。承辦法官和法律援助人員在辦案過程中要注重做好解疑釋惑工作,促進賠償請求人服判息訴。司法行政機關和法律援助機構要根據國家賠償案件特點完善辦案質量監督管理機制,重點加強對重大疑難複雜案件辦理的跟蹤監督。人民法院發現法律援助人員有違法行為或者損害賠償請求人利益的,要及時向法律援助機構通報有關情況,督促法律援助人員依法依規辦理案件。
意見提出,要創新國家賠償法律援助效果延伸機制。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建立糾紛調解工作機制,引導法律援助人員選擇對賠償請求人最有利的方式解決糾紛;建立矛盾多元化解機制,做好無罪被羈押公民的安撫工作,通過引進社會工作者加入法律援助工作、開通心理熱線等方式,加強對賠償請求人的人文關懷和心理疏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