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約談工作規定
新華社北京4月28日電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約談工作規定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推進依法治網,促進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依法辦網、文明辦網,規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營造清朗網絡空間,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和《國務院關於授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建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約談制度。
本規定所稱約談,是指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在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發生嚴重違法違規情形時,約見其相關負責人,進行警示談話、指出問題、責令整改糾正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 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實施約談,約談情況應當及時向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報告。
對存在重大違法情形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單獨或聯合屬地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實施約談。
第四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可對其主要負責人、總編輯等進行約談:
(一)未及時處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關於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投訴、舉報情節嚴重的;
(二)通過采編、發佈、轉載、刪除新聞信息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違反互聯網用戶賬號名稱註冊、使用、管理相關規定情節嚴重的;
(四)未及時處置違法信息情節嚴重的;
(五)未及時落實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
(六)內容管理和網絡安全制度不健全、不落實的;
(七)網站日常考核中問題突出的;
(八)年檢中問題突出的;
(九)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約談的情形。
第五條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實施約談,應當提前告知約談事由,並約定時間、地點和參加人員等。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實施約談時,應當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主動出示證件,並記錄約談情況。
第六條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通過約談,及時指出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存在的問題,並提出整改要求。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應當及時落實整改要求,依法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
第七條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應當加強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的監督檢查,並對其整改情況進行綜合評估,綜合評估可以委託第三方開展。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未按要求整改,或經綜合評估未達到整改要求的,將依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給予警告、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等處罰;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被多次約談仍然存在違法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八條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可將與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的約談情況向社會公開。
約談情況記入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日常考核和年檢檔案。
第九條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履行約談職責時,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十條 本規定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解釋,自2015年6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