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門開展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範工作
中央財政給予獎勵資金支持
關於支持開展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範工作的通知
財建[2015]1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科技廳(委、局)、商務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決策部署,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務部、工商總局決定,從2015年起開展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範工作,中央財政給予獎勵資金支持。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開展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範工作的重要性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發展,近年不斷出臺政策措施減輕小微企業稅費負擔,深入推進商事制度改革,簡化行政審批,極大地釋放了小微企業發展活力。地方各級財政、工信、科技、商務、工商等部門切實加大資金投入,加強業務指導與服務,有力地支持了小微企業發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生動局面正在形成。但當前,財政資金使用較為分散,仍以項目管理為主,政府支持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缺乏有效的政策平臺,支持政策傳遞距離長、“最後一公里”問題仍較為突出。開展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範工作,有利於發揮中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整合政策資源聚集服務要素,縮短政策流程提高效率,創新支持政策,探索建立政府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的新機制。
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引,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領導同志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加快轉變政府職能,調整財政支持政策,通過打造支撐小微企業的市場化、專業化、集成化、網絡化新型載體,營造有利於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政策環境和制度環境,進一步釋放微觀主體活力,增強經濟增長內生動力,促進經濟提質增效升級。
(二)基本原則。
一是地方為主,中央引導。以城市為單位支持小微企業發展,充分發揮地方處理複雜信息的優勢,突出地方在組織實施中的責任主體地位,中央主要給予資金支持與工作指導。
二是營造環境,公平競爭。財政支持立足於彌補市場失靈,不干預市場正常運行,主要通過新型載體等為小微企業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促進公平競爭,激發內生動力。
三是創新機,探索經驗。鼓勵示範城市先行先試,探索以新型載體支撐小微企業發展的有效模式,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放大政策效果。
(三)示範工作內容。
中央財政通過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給予示範城市獎勵支持,由示範城市統籌使用。示範城市不得將中央財政獎勵資金安排用於基地樓堂館所等基建工程支出,要重點強化對創業創新基地(眾創空間、小企業創業基地、微型企業孵化園、科技孵化器、商貿企業集聚區等)服務能力的支持,並以創業創新基地為載體,採取多種有效方式促進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發展,政策支持應聚焦小微企業發展必需的內容:對入駐基地的小微企業適當減免經營場地、生産廠房費用等;改進對小微企業的公共服務,並運用大數據、雲計算等信息化手段,促進形成服務平臺互聯互通、資源共享的服務體系;協調落實支持創業就業以及鼓勵創新的相關政策措施;進一步實施簡政放權等。示範城市應推廣創業創新基地的成功做法與成熟經驗,完善對基地外其他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的扶持政策,擴大政策惠及範圍。
三、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範獎勵政策及城市選擇
(一)中央財政給予示範城市獎勵支持。示範期內,計劃單列市及省會城市獎勵總額為9億元,一般城市(含直轄市所屬區、縣)獎勵總額為6億元。示範期為3年,獎勵資金分年撥付。
(二)對示範城市實行績效考核,建立退出機制。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務部、工商總局對示範城市工作進行指導,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對不能按期保質完成示範工作的城市,扣回獎勵資金並責其退出示範;對示範工作完成好、成績突出的城市,按獎勵資金規模10%加大獎勵。
(三)採取競爭性評審方式選擇示範城市。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務部、工商總局將聯合對申請示範的城市進行資格審核,對通過資格審核的城市,組織現場公開答辯。
各地財政、工信、科技、商務、工商部門應高度重視此項工作,積極謀劃、組織有關城市做好實施方案編制工作,研究制定相關配套措施,切實抓好相關組織實施工作。申報指南另行發佈。
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商務部
工商總局
201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