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清理現有土地儲備機構—四部門規範土地儲備和資金管理出“實招”
新華社北京2月23日電(記者 韓潔)房地産市場庫存高企,昔日地方政府“圈地”熱潮退去,但土地出讓收入增速的急速下滑警示潛在的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記者23日從財政部獲悉,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日前聯合發文,就規範土地儲備和資金管理打出“組合拳”。
每縣只設一個 年底前全面清理土地儲備機構
根據四部門最新發佈的《關於規範土地儲備和資金管理等相關問題的通知》,2016年12月31日前,各地區應當結合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完成對現有土地儲備機構的全面清理。
通知明確,為提高土地儲備工作效率,精簡機構和人員,每個縣級以上(含縣級)法定行政區劃原則上只能設置一個土地儲備機構,統一隸屬於所在行政區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理。對於重復設置的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在壓縮歸併的基礎上,按規定重新納入土地儲備名錄管理。
同時,鋻於土地儲備機構承擔的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等工作主要是為政府部門行使職能提供支持保障,不能或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因此各地區應當將土地儲備機構統一劃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將現有土地儲備機構中從事政府融資、土建、基礎設施建設、土地二級開發業務部分剝離出去或轉為企業,上述業務對應的人員、資産和債務等也相應剝離或劃轉。
城投公司等一律不得再從事新增土地儲備
四部門提出,各地區應當進一步規範土地儲備行為。土地儲備工作只能由納入名錄管理的土地儲備機構承擔,各類城投公司等其他機構一律不得再從事新增土地儲備工作。
此外,各地土地儲備總體規模,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當地財力狀況、年度土地供應量、年度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地方政府還款能力等因素確定。現有土地儲備規模偏大的,要加快已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和供應進度,相應減少或停止新增以後年度土地儲備規模,避免由於土地儲備規模偏大而形成土地資源利用不充分和地方政府債務壓力。
四部門要求各地妥善處置存量土地儲備債務。對清理甄別後認定為地方政府債務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的存量土地儲備貸款,應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償債資金通過政府性基金預算統籌安排,並逐步發行地方政府債券予以置換。
2016年起各地不得向金融機構舉借土地儲備貸款
四部門明確要求各地調整土地儲備籌資方式。土地儲備機構新增土地儲備項目所需資金,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向銀行業金融機構舉借土地儲備貸款。
同時,將嚴格規範土地儲備資金使用管理。根據《預算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從2016年1月1日起,土地儲備資金籌集渠道限於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財政部門從已供應儲備土地産生的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給土地儲備機構的徵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開發費用等儲備土地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
二是財政部門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於土地儲備的資金。
三是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籌集的土地儲備資金。
四是經財政部門批准可用於土地儲備的其他資金。
五是上述資金産生的利息收入。
四部門規定,土地儲備資金主要用於徵收、收購、優先購買、收回土地以及儲備土地供應前的前期開發等土地儲備開支,不得用於土地儲備機構日常經費開支。土地儲備機構所需的日常經費,應當與土地儲備資金實行分賬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此外,四部門還要求各地推動土地收儲政府採購工作,並加強土地儲備項目收支預決算管理。四部門還將按照職責分工,會同有關部門抓緊修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土地儲備資金會計核算辦法(試行)》、《土地儲備統計報表》等相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