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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秘書處法案組副組長闞珂詳解慈善法

2016-03-21 07:20 來源: 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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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秘書處法案組副組長闞珂詳解慈善法
讓想做善事的人更方便

3月16日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經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這部法律,從開始起草到通過,社會給予了極大關注。 近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秘書處法案組副組長闞珂接受本報記者專訪,就慈善法的相關熱點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審議過程中對草案作了110處修改,其中實質性修改有38處

記者:如何認識這部法律?

闞珂:這是一次依法立法、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具體實踐,構建了我國慈善領域的基本制度,實現了加強慈善制度頂層設計的要求,為我國慈善事業健康發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在大會審議過程中,全國人大代表共有1231人次發言,提出近4000條修改建議。經研究,對草案作了110處修改,其中實質性的修改有38處,凝聚了全體代表的智慧,是一部比較完善的法律。

記者:怎樣理解慈善法所規定的慈善活動?誰可以開展慈善活動?

闞珂:慈善法沒有對慈善下定義。第三條規定了六個方面的公益活動都屬於慈善活動。從捐贈財産和提供服務角度來看,內地居民、港澳臺同胞、外國人,開展的符合本法第三條規定的活動都是慈善活動。

同時,按照該法第八條的規定,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受益對像是“面向社會”。“面向社會”這四個字是在審議過程中增加的,應給予足夠的重視,它有特定的含義:將學者的學術用語“不特定大多數人群”轉化成了法律語言“面向社會”。

根據第三條、第八條,就可判斷某項具體活動是不是慈善活動。

法律規定的10%管理費標準,實際上只針對少數公募基金會

記者:怎樣看待第六十條關於慈善組織“年度管理費用比例”的規定?

闞珂:慈善法第六十條規定,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的年度管理費用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確定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支出和管理費用的標準,既要有利於促進慈善組織規範運作,又要符合實際。根據調研及測算:募集財産能力強、規模大的基金會,能達到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關於公募基金會每年管理費用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的規定;規模小的基金會要達到10%這個標準,還有一定的困難。

法律規定的10%管理費用標準,實際上只針對很少的公募基金會,對於定向募集款物的基金會沒有作出規定。我們在北京調研時了解到,在北京市註冊登記的基金會有378家,其中公募基金會41家,佔北京市公募私募基金會總和的10%多一點。在天津市註冊登記的基金會有64家,其中公募基金會20家。法律規定,慈善組織可以採取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組織形式,公募基金會佔基金會的總數比例是很小的。

記者:為何要對慈善組織工作人員的待遇作出相關規定?

闞珂:慈善法第六十條確立了兩個原則:一是“充分、高效運用慈善財産”,要求慈善組織把社會公共資金及時用到需要的方面和地方去,不能沉澱得太多;二是“遵循管理費用最必要原則”,由於慈善組織的財産不是其自己創造的,要根據本慈善組織的章程、宗旨,儘量減少不必要的開支。慈善組織的工作人員,不同於營利組織,也不同於企業,其人員的工資標準不能太高,現行的規定是不超過當地平均工資水平的兩倍。

個人如果為非親非故的人籌集款物,法律是不允許的

記者:以後個人遇到困難,還能進行求助嗎?

闞珂:個人求助法律沒有禁止,本人、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遇到困難,向社會求助,本法是不禁止的。

但是,個人募捐,本法規定得很明確,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和個人是不能開展募捐的,募捐活動要由慈善組織來做。

記者:以後個人求助和個人募捐有什麼區別?

闞珂:個人求助是個人遇到困難,求助社會給予幫助,是為本人、家庭成員或近親屬進行求助,比如説發微信求助。

為自己募,不是慈善,用老百姓的話説,那叫乞討。比如,遇到困難了,寫一張紙放在馬路上,讓過路的好心人幫幫我。實際上意思是一樣的,只不過現在可通過互聯網的方式進行,實質就是為了自己。

個人募捐,如果是為非親非故的人來籌集款物,法律上是不允許的。本法更多的是引導慈善活動通過慈善組織來做,慈善組織是依法設立的組織,由政府來管理,要求其內部治理結構健全、運作規範,要向社會公開相關的信息。個人募捐有很大風險,沒有第三方的介入,不足以讓人們充分信任。

記者:不允許個人募捐的話,在對接機制上有保證嗎?

闞珂:弱勢群體遇到困難,首先是政府的責任,我們有社會救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大病醫療保險等。有了慈善組織,並不等於政府要減輕責任。現在慈善財産太少了,一年在1000億元左右。

遇到困難,可以找慈善組織。慈善組織按照其章程、宗旨,面向不特定的大多數人提供幫助,而且不得有關聯關係。有學者認為,慈善是第三次分配,有利於促進社會公正。

慈善是人人可為的。個人做好事情,最好是拿自己的錢。簡單地説,就是有錢出錢,有力出力,有智慧出智慧。

在朋友圈轉發由他人發起的募集款物信息時要慎重

記者:對求助信息進行轉發,該如何看待?

闞珂:個人有困難向社會求助,自己可發微信朋友圈募集款物。朋友圈是特定對象,我發朋友圈了,你是我的朋友,在這個圈裏,你要再轉發,在另外一個圈又擴大,其實轉發人是做了背書的——擔保求助的人真正有困難。如果是欺詐,會給轉發人帶來一定的麻煩。對此,在立法過程中是有所考慮的。我們希望,做這種事情的時候要慎重。現在互聯網很發達,募集者是公募還是私募很難分得清楚,轉發人要判斷好是個人求助和還是個人募捐。

記者:在本社區、單位內的互濟“抱團取暖”不被允許了嗎?

闞珂: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城鄉社區組織、單位可以在本社區、單位內部開展群眾性的互助互濟活動。

這和通過慈善組織做的慈善是有區別的,是“抱團取暖”。今天我有困難了大家幫助我,明天你有困難大家再幫助你。彼此幫助時會有得到他人來日幫助的回報預期。慈善有四個特點:自願的、無償的、捐出去的款物是不能索回的、非營利性的。慈善組織的募捐和個人募捐、一對一的幫助、本單位或者本社區內的互濟互助活動是有區別的。

慈善法第八十條關於捐贈的稅收優惠規定,有利於中國出現大慈善家

記者:國外一些富豪,把自己的遺産很大比例或全部捐贈給社會做公益。慈善法出臺後,能否預見在今後一段時期,中國也會出現這樣一些慈善家?

闞珂:在立法當中的一個考慮就是,要讓想做善事的人更方便。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慈善法第八十條關於捐贈的稅收優惠規定,就是想讓捐贈更方便,有利於中國出現大慈善家。

現在一些企業家要捐贈,但有不方便之處。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慈善法在此基礎上作了進一步規定:企業捐贈超出12%的部分,允許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這不是有利於企業家捐贈得更多嗎?

慈善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國家對開展扶貧濟困的慈善活動,實行特殊優惠政策。對此需要相關部門出臺相關規定。現在的慈善法,只解決了一部分問題。(記者 魏哲哲)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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