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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將於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2016-07-07 08:21 來源: 林業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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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將於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在野生動物保護法3次審議過程中,立法人員和社會公眾圍繞保護手段、利用規範、放生行為等多個方面展開討論,加深對如何保護好野生動物這一宗旨的認識。

突出以“保護”為核心

該法第一條道出了野生動物保護法的立法宗旨:為了保護野生動物,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定本法。

事實上,在二審稿草案中,這一條中還有一句“規範野生動物資源利用”,但不少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本法應更加突出野生動物保護目的,建議在立法目的中刪去這一句。法律最終吸收了此意見。這充分體現了此次野生動物保護法的修法核心目的——保護,與修訂之前的法律相比,本次修法增加了不少禁止性規定和保護性措施。

此次立法“禁食”野生動物。有人指出,長期以來,“吃野味”並不在法律禁止之列,導致這種行為越來越多,形成對野生動物的市場需求。對此,新法增加了“禁食”方面的規定:禁止生産、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禁止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這是這次野生動物保護法往前邁出的一大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岳仲明説。

為野生動物守住棲息地。全國人大環資委法案室主任翟勇説:“保護棲息地是保護野生動物物種的關鍵。這次法律裏規定要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同時規定了保護的手段,比如規定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名錄,還有監測、評估等。還有對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要給予處罰,這種處罰主要是針對破壞重要棲息環境的行為進行處罰。”

人工繁育首先應當有利於物種保護。在立法過程中,有人提出,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人工繁育,首先應當有利於物種保護。對物種保護目的與其他目的的人工繁育,在管理上應加以區別,對前者鼓勵支持,對後者進一步嚴格規範。據此,法律增加規定: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應當有利於物種保護及其科學研究,不得破壞野外種群資源。同時,法律明確國家支持有關科學研究機構因物種保護目的從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人工繁育。

對“利用”作出系統規範

虎骨、熊膽入藥,在我國已有悠久的歷史,療效頗為顯著。這涉及人類對野生動物的利用問題。

“國家對野生動物實行保護優先、規範利用、嚴格監管的原則”,修改後的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條明確了“規範利用”的態度。“處理好野生動物保護和利用的關係是這次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的一個重要考慮。”岳仲明從3個方面詳述了相關法律規定。

利用的概念。“利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這個利用包括科學研究、公益和科普教育、物種保護目的的人工繁育、公共衛生健康、狩獵等等。”岳仲明説,對野生動物利用總的原則是要符合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要尊重社會公德,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利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應該以利用人工馴養的野生動物資源為主,要有利於野外種群的養護,體現保護優先、有序有度地利用。

利用的前提是保護。“利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保護是前提,不能破壞野外種群和棲息地。”岳仲明介紹:只有在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疫源疫病監測等特殊情況下,才能夠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且應取得嚴格的特許獵捕許可證;除了“物種保護”目的之外,其他目的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都不能從野外獲得種源,只能使用人工繁育的子代種源。

利用要強調監管。我國通過實行一系列的許可和標識管理,做到有序有度地利用野生動物。岳仲明舉例説:“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作為我國傳統中醫藥的資源,在人類防病治病中有重要作用,所以對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作為藥品的經營和利用我們也做了規範,應當遵守有關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制定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的國家重點野生動物名錄中,被納入名錄的這些重點野生動物可以憑著人工繁育許可證,按照核驗的年度生産數量取得專用標識,憑標識出售、利用。規定這些標識、許可的目的就是要保障在市場流通過程中可以追溯,要接受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社會的監督,對野生動物製品流通的來源通過標識體現出來。”

不當放生將負法律責任

今年年初,短短十幾天內,北京懷柔湯河口鎮湯河口村某村民家中丟了30多只雞,其他村民家中也有類似情況出現。原來,偷雞賊是一群被“放生”的狐狸,有三四百隻,這些狐狸咬死咬傷不少家禽。

這次放生事件不僅導致家禽遭災,狐狸死的也不少。大部分狐狸是被餓死的,也有部分在公路上被撞死。此外,這些狐狸還有可能帶來傳染病等隱患。國家動物博物館工作人員看過照片後判斷,這些狐狸都是人工飼養的品種,沒有在自然環境中生活的經驗,有可能是放生者從養殖場買來的。

此次立法過程中,不少人提出,法律應對放生行為加以規範和管理。例如,立法組前往湖北調研時,湖北省水産局就曾提出,對目前隨意將野生動物放歸野外的行為,應當加以必要規範,建議增加規定,禁止個人、民間機構和宗教團體的一般性放生活動。湖北省林業廳提出,野生動物放歸應實行許可制度,對放歸的範圍、程序等作出具體規定,並禁止放歸外來物種,以免對生態環境帶來破壞。

“放生,也就是老百姓為了做善事把生靈放到野外。如果是在市場上買的外來物種,比如巴西龜、一些不是我們國家本地物種的魚類,對這種放歸我們是禁止的,而且還設定了罰責。即使是當地物種,也不得隨意放生,要在科學機構的指導下進行,不能對當地的生産、生活造成影響,或者對財産造成損失。”國家林業局保護司總工程師嚴旬説,如果把本地物種隨意放生,比如某人抓了很多蛇,或者從市場上買來很多蛇,這種蛇即使是我們國家當地的物種,但隨意放生如果造成人身傷害,或者把人家飼養的動物咬死,是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

修改後的野生動物保護法明確規定:一是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保護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需要,組織開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放歸野外環境工作。二是任何單位和個人將野生動物放生至野外環境,應當選擇適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當地物種,不得干擾當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産,避免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隨意放生野生動物,造成他人人身、財産損害或者危害生態系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記者 李哲)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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