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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16-2020年)

2016-09-29 10:10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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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9月29日電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29日發佈了《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16-2020年)》,全文如下:

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16-2020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目 錄

導 言

一、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

(一)工作權利

(二)基本生活水準權利

(三)社會保障權利

(四)財産權利

(五)健康權利

(六)受教育權

(七)文化權利

(八)環境權利

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

(一)人身權利

(二)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

(三)宗教信仰自由

(四)知情權和參與權

(五)表達權和監督權

三、特定群體權利

(一)少數民族權利

(二)婦女權利

(三)兒童權利

(四)老年人權利

(五)殘疾人權利

四、人權教育和研究

五、人權條約履行和國際交流合作

六、實施和監督

導 言

2016-2020年,是中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決勝階段,也是實現中國人權事業持續穩定有序發展的重要時期。

自2009年以來,國家先後實施了兩期人權行動計劃。中國政府不斷加大各項人權保障力度,人民生活水平和質量進一步提高,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得到全面加強,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得到切實保障,全社會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意識明顯提升,國際人權交流與合作不斷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人權事業邁上新臺階。

但也應該看到,經濟發展方式粗放,不平衡、不協調、不可持續的問題仍然突出,城鄉區域發展差距仍然較大,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醫療、教育、養老、食品藥品安全、收入分配、環境等方面還有一些困難需要解決,人權保障的法治化水平仍需進一步提高,實現更高水平的人權保障目標尚需付出更多努力。

在總結第一、二期國家人權行動計劃的執行情況和實施經驗的基礎上,依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遵循《世界人權宣言》和有關國際人權公約的精神,結合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中國政府制定《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16-2020年)》(以下簡稱《行動計劃》),確定2016-2020年尊重、保護和促進人權的目標和任務。

制定和實施《行動計劃》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的戰略佈局,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將人權事業與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結合起來,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權和發展權放在首位,將增進人民福祉、促進人的全面發展作為人權事業發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在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征程中,使全體人民的各項權利得到更高水平的保障。

制定和實施《行動計劃》的基本原則是:依法推進,將人權事業納入法治軌道;協調推進,使各項權利全面協調發展;務實推進,把人權的普遍原則和中國實際相結合;平等推進,保障每個人都能平等享有各項人權;合力推進,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共同促進人權事業的發展。

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新要求,實施《行動計劃》的目標是:

——全面保障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普遍提升人民生活水平和質量;健全公共服務體系,提升服務均等化水平;全力實施脫貧攻堅,實現現行標準下的貧困人口全部脫貧;有效保護産權;總體改善生態環境質量;努力使發展機會更加公平,發展成果更加均等地惠及全民,使全體人民在共建共享發展中有更多獲得感。

——依法保障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維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和人格尊嚴;提高公正司法水平,保障訴訟當事人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健全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暢通、創新渠道,促進公民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充分實現。

——充分保障各類特定群體權利。加快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發展;努力消除性別歧視;強化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障;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健全扶殘助殘服務體系。

——深入開展人權教育。將人權教育與國民教育、全民普法相結合;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人權精神內涵,培育全社會尊重人權的文化。

——積極參與國際人權工作。認真履行人權條約義務,深入參與聯合國人權機制工作;廣泛開展人權對話、交流與合作,向有需要的發展中國家提供人權技術援助。

《行動計劃》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和外交部牽頭編制,經國家人權行動計劃聯席會議機制審核同意,現授權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佈《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16-2020年)》。

一、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

推進精準扶貧脫貧,健全公共服務體系,穩步提高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水平,保障公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

(一)工作權利

實施更加積極的就業政策,推行勞動者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進一步完善工資福利制度和安全生産長效機制,加強職業病防治。

——實現比較充分和高質量就業。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促進和創業引領計劃。促進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和外出務工人員返鄉創業。對就業困難人員實行實名制動態管理和分類幫扶,做好“零就業”家庭幫扶工作。支持貧困地區建設縣鄉基層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平臺。實現城鎮新增就業5000萬人以上。

——推行勞動者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開展貧困家庭子女、未升學初高中畢業生、農民工、失業人員和轉崗職工、退役軍人和殘疾人免費接受職業培訓行動。到2020年,累計培訓農民工4000萬人次,基本消除勞動者無技能從業現象。

——進一步完善工資福利制度。健全工資水平決定機制、正常增長機制和支付保障機制,健全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機制。繼續推行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健全高技能人才薪酬體系,提高技術工人待遇,落實帶薪年休假制度。

——完善勞動保障監察執法體制和勞動人事爭議處理機制。嚴禁各種形式的就業歧視,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規範企業裁員行為,保障非正規就業勞動者權益,嚴格規範企業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適用管理,依法加強對勞務派遣的監管。

——加強安全生産防控。到2020年,各類生産安全事故死亡人數累計降幅10%,億元國內生産總值生産安全事故死亡率累計降幅30%。

——加強職業病防治。職業病危害嚴重的行業領域勞動者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率達90%以上,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職業衛生培訓率分別達95%以上。

(二)基本生活水準權利

全力實施脫貧攻堅,保障居民基本住房、用水、食品安全和出行便利。

——確保城鄉居民收入增長與經濟增長同步。到2020年國內生産總值和城鄉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努力增加低收入勞動者收入,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

——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實施精準扶貧精準脫貧方略。到2020年,實現特色産業脫貧3000萬人,轉移就業脫貧1000萬人,實施易地扶貧搬遷1000萬人,對其餘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實行社保政策兜底脫貧2000萬人。實現現行標準下的農村貧困人口全部脫貧,貧困縣全部摘帽。

——保障住房安全。改造各類城鎮棚戶區住房2000萬套,加強對貧困地區的支持,推動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住房保障權利。推進農村危房改造,統籌開展農房抗震改造,基本完成存量危房改造任務。

——保障用水安全。全國新增供水能力270億立方米,城鎮供水水源地水質全面達標。實施農村飲水安全鞏固提升工程,農村自來水普及率達80%以上,農村集中供水率達85%以上。

——確保食品安全。深入貫徹實施食品安全法,全面落實食品安全屬地監管責任。加強進口食品安全監管。實施科學監管,建立職業化檢查員隊伍。健全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

——改善城鄉居民出行條件。國家高速公路主線基本貫通。具備條件的縣城通二級及以上公路,鄉鎮和建制村通硬化路、通客車。

(三)社會保障權利

完善社會保險體系,推進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支持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發展。

——實施全民參保計劃,穩步提高社會保障統籌層次和水平。建立更加便捷的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機制。實施社會保障卡工程,持卡人口覆蓋率達到90%。

——完善統賬結合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職工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推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到2020年,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鄉居民參保率達到95%。

——健全醫療保險制度。城鄉醫保參保率穩定在95%以上。全面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制度。健全醫療保險穩定可持續籌資和報銷比例調整機制。加快推進基本醫保全國聯網和異地就醫結算,實現符合轉診規定的異地就醫住院費用直接結算。將生育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實施。

——繼續擴大失業保險覆蓋面,確保為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按時足額發放失業保險金並提供相關的再就業服務。

——全面實施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強化工傷保險待遇支付保障,制定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辦法,完善工傷康復服務體系。到2020年,基本實現工傷保險法定人群全覆蓋。

——統籌推進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將所有符合低保條件的貧困家庭納入低保範圍。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提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水平。全面實施臨時救助制度,全面推開“救急難”工作。加強基層未成年人保護服務設施和流浪乞討救助管理機構建設。

——健全自然災害救助體系,調整完善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政策,實施全國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體系建設等重大項目。

——健全以扶老、助殘、愛幼、濟困為重點的社會福利制度,加強福利設施建設。

——實施慈善法,支持慈善事業發展。

——落實國務院戶籍制度改革方案,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建立城鄉統一的戶籍登記制度。全面實施居住證暫行條例,推進居住證制度覆蓋全部未落戶城鎮常住人口。促進公民平等發展、共享成果,享受均等化的社會保障。

(四)財産權利

健全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産權制度,推進産權保護法治化。

——有序推進民法典編纂工作,完善財産保障制度。

——推動土地管理法修改及其配套法規立法工作。對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不動産權屬調處等制度進行積極探索,適時開展立法研究工作。

——完成農村承包經營地、宅基地、農房、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頒證。繼續落實徵地制度改革工作。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完善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依法推進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完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定辦法和集體經濟資産所有權實現形式,將經營性資産折股量化到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依法合規界定企業財産權歸屬,保障企業的自主經營權。

——全面落實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

——加快構建自然資源資産産權制度,確定産權主體,創新産權實現形式。保護自然資源資産所有者權益,公平分享自然資源資産收益。深化礦業權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性權益交易制度和平臺。

——實施嚴格的知識産權保護制度。完善有利於激勵創新的知識産權歸屬制度,建設知識産權運營交易和服務平臺。

(五)健康權利

建立健全覆蓋城鄉居民的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到2020年,實現人均預期壽命增加1歲。

——促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完善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和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提高服務質量效率和均等化水平,適時調整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經費標準,項目經費繼續向基層傾斜。鼓勵社會力量興辦健康服務業,推進非營利性民營醫院和公立醫院同等待遇。

——提升基層醫療衛生服務能力。以中西部地區為重點,每縣重點辦好1-2所縣級公立醫院(含縣中醫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標準化建設達標率達95%以上。打造30分鐘基層醫療服務圈。加強並規範化培養住院醫師,每萬人口全科醫生數達到2名,每千人口執業(助理)醫師數達到2.5名。

——加強重大疾病防控。加快推進國家和省級慢性病綜合防控示範區建設,重大慢性病過早死亡率降低10%。肺結核發病率降至58/10萬。降低全人群乙肝病毒感染率,控制艾滋病疫情在低流行水平,基本消除血吸蟲病危害,消除瘧疾、麻風病危害。加強嚴重精神障礙診斷報告、隨訪管理服務,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管理率達到85%。做好重點地方病防控工作,強化突發公共事件衛生應急和突發急性傳染病防治能力建設。加強口岸衛生檢疫能力建設,嚴防外來重大傳染病傳入。增加艾滋病防治等特殊藥物免費供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

——保障用藥安全。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健全藥品供應保障機制。健全藥品檢查、檢驗檢測體系,加強藥品不良反應監測。

——落實《全民健身計劃(2016-2020年)》。推動城市社區15分鐘健身圈建設,實現基本公共體育服務鄉鎮常住人口全覆蓋和行政村農民體育健身工程全覆蓋。到2020年,每週參加1次及以上體育鍛鍊的人數達到7億,經常參加體育鍛鍊的人數達到4.35億,全國人均體育場地面積達到1.8平方米以上。

(六)受教育權

實施《國家教育事業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全面提升教育質量,促進教育公平。到2020年,勞動年齡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達到10.8年。

——普及學前三年教育。擴大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學前三年毛入園率提高到85%。繼續加大對中西部地區和薄弱環節的支持力度,基本建成覆蓋城鄉、佈局合理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

——促進義務教育均衡優質發展。加快推進城鄉義務教育一體化進程,加快義務教育公辦學校標準化建設。全面改善貧困地區義務教育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著力保障隨遷子女在流入地平等接受義務教育。完善留守兒童教育服務體系。

——普及高中階段教育。促進普通高中多樣化發展。繼續加大對中西部貧困地區高中階段教育的扶持力度。對建檔立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施普通高中免除學雜費。到2020年,全國高中階段教育毛入學率達到90%。

——完善職業教育體系和制度建設。修改職業教育法。推動産教融合發展,完善校企合作制度。完善職業教育人才多樣化成長渠道。支持欠發達地區職業教育發展。逐步分類推進中等職業教育免除學雜費。實施國家基本職業培訓包制度。

——促進高等教育發展。實施高等學校創新能力提升計劃。深入實施中西部高等教育振興計劃,擴大重點高校對中西部和農村地區招生規模。

——大力發展繼續教育。建立個人學習賬號和學分累計制度,暢通繼續教育、終身學習通道。支持各類高校、企事業單位和各類教育培訓機構開展繼續教育。

——加強農村教師隊伍建設。推動有關地方在連片特困地區實現鄉村教師生活補助全覆蓋,依據學校艱苦邊遠程度實行差別化的補助標準。推動各地逐步實行城鄉統一的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準。推進城鄉教師交流。加大對中西部鄉村教師的培訓。

——健全國家資助政策體系,實現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全覆蓋。

(七)文化權利

實施《國家“十三五”時期文化改革發展規劃綱要》,完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文化産業體系、文化市場體系,提升公民基本文化權利的保障水平。

——加快推進公共圖書館法、文化産業促進法、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電影産業促進法立法。修訂文物保護法、著作權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規。

——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完善公共文化設施網絡,加強基層文化服務能力建設。加大對老少邊窮地區文化建設幫扶力度。加快公共數字文化建設。加強文化産品、惠民服務與群眾文化需求對接。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繼續推進公共文化設施免費開放。

——促進新興文化産業發展,推進文化業態創新,大力發展創意文化産業。完善文化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促進文化資源在全國範圍內流動。

——構建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體系。加強對國家重大文化和自然遺産地、大遺址、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建設,加大對非國有博物館的政策扶持力度。推進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利用設施建設工程和代表性傳承人搶救性記錄工程,實施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産傳承人群研修研習培訓計劃。振興傳統工藝。實施中華典籍整理工程。

——全面實施全民閱讀工程。

——加強互聯網與網絡文化建設。城鎮地區實現光網覆蓋,提供1000兆比特每秒以上接入服務能力,大中城市家庭用戶帶寬實現100兆比特每秒以上靈活選擇;98%的行政村實現光纖通達,有條件地區提供100兆比特每秒以上接入服務能力,半數以上農村家庭用戶帶寬實現50兆比特每秒以上靈活選擇。實施網絡內容建設工程,支持傳統出版資源加快數字化轉化,提高知識服務能力,鼓勵推出優秀網絡原創作品。

(八)環境權利

實行最嚴格的環境保護制度,形成政府、企業、公眾共治的環境治理體系,著力解決大氣、水、土壤等突出環境問題,實現環境質量總體改善。

——切實落實環境保護法和大氣污染防治法,完善環境公益訴訟等配套制度。有序推進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核安全法等立法規劃項目進程。

——堅持不懈治理大氣污染。到2020年,地級以上城市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率超過80%,細顆粒物(PM2.5)未達標地級以上城市濃度下降18%,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總量減少15%。

——強化水污染防治。加大水源地污染治理和流域水污染防治,篩選七大流域優控污染物清單。到2020年,達到或好于Ⅲ類水體比例超過70%,劣Ⅴ類水體比例小于5%,地級以上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控制在10%以內。化學需氧量、氨氮排放總量減少10%。地下水超採得到嚴格控制。

——制定實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到2020年,完成200個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技術應用試點項目。建設6個土壤污染綜合防治先行區,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面積達到1000萬畝,輕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實現安全利用的面積達到4000萬畝。

——加強危險廢物污染防治。開展危險廢物專項整治。加大重點區域、有色等重點行業重金屬污染防治力度。加強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環境和健康風險評估能力建設。推進核設施安全改進和放射性污染防治,強化核與輻射安全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建設。

——加強海洋資源環境保護。嚴格控制圍填海規模,加強海岸帶保護與修復,自然岸線保有率不低於35%。實施陸源污染物達標排海和排污總量控制制度,建立海洋資源環境承載力預警機制。嚴格控制捕撈強度。加強海洋生態珍稀物種保護。實施海洋督查制度。

——推動能源結構優化升級。到2020年,單位GDP能源消耗降低15%,萬元GDP用水量下降23%,非化石能源佔一次能源消費比重達15%,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18%。

——推進生態建設。加快生態保護紅線劃定,推動建立重點生態功能區産業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到2020年,森林覆蓋率提高到23%以上,濕地保有量穩定在8億畝,自然保護地佔國有面積穩定在17%以上,新增沙化土地治理面積1000萬公頃,新增水土流失綜合治理面積27萬平方公里,國家森林城市達到200個,全國80%以上的行政村居民點綠化覆蓋率達25%以上。健全國門生物安全查驗機制,防範動植物疫情疫病跨境傳播和外來物種入侵。

——完善環境監察體制機制。推行全流域、跨區域聯防聯控和城鄉協同治理模式。建立健全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建立企業環境信用記錄和違法排污黑名單制度。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

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強人權司法保障,擴大公民有序政治參與,切實保障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

(一)人身權利

規範涉及公民人身的執法行為和司法行為。採取措施防範刑訊逼供。規範監管場所,保障各類被限制人身自由人員的權利。

——完善行政組織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行政機關不得法外設定權力,沒有憲法法律依據不得作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

——完善執法程序。建立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完善對涉及公民人身權利的行政強制措施實行司法監督的制度。

——完善對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司法監督。加強對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的源頭預防,健全冤假錯案的有效防範、及時糾正機制。落實訊問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並逐步擴大其適用的案件範圍,試行重大案件全程同步錄音錄像隨案移送制度。

——完善偵查階段聽取律師意見的相關機制。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提出不構成犯罪、無逮捕必要、不適宜羈押、偵查活動有違法犯罪情形等書面意見以及相關證據材料的,檢察人員應當在審查逮捕意見書中説明是否採納律師意見的情況和理由。

——嚴格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制度。嚴格把握適用標準、適用期限,規範執行場所、執行方式,健全適用審批制度。

——強化對公安執法辦案活動的剛性約束。改革完善受立案制度、執法質量考評制度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加強執法辦案場所辦案區使用管理,深化公安執法信息化建設。

——加大力度查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非法拘禁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

——嚴格把握死刑適用條件。強化死刑復核程序,進一步規範死刑復核監督程序。

——制定看守所法,提升被羈押人權利保障的立法層級,完善配套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健全刑事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發現不需要繼續羈押或患有嚴重疾病不適宜羈押的,應當釋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變更強制措施。

——加強刑事羈押期限監督。預防和清理久押不決案件,嚴格落實換押制度、超期羈押報告制度及責任追究制度。

——嚴格落實監管場所的各項規章制度。完善被羈押人投訴處理機制,暢通被羈押人權利救濟渠道。加強監管場所檢察信息化建設,實現對監管場所的動態監督。

——規範強制醫療的執行、治療、管理和監督,保障被強制醫療人員的權利。

——落實禁毒法和戒毒條例。依法規範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決定、延長戒毒期限決定的作出。提升戒毒醫療、康復水平,保障戒毒人員合法權利。

(二)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

尊重司法運行規律,建立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提高司法公信力。

——確保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完善對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明確司法機關內部各層級權限,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完善對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製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規範司法解釋和案例指導,統一法律適用標準。

——全面貫徹證據裁判原則。落實直接言詞原則,嚴格落實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

——貫徹疑罪從無原則,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進一步明確非法證據的範圍和排除程序。

——加強訴訟過程中律師的知情權、申請權、申訴權等各項權利的制度保障,落實相關法律賦予律師在訴訟中會見、閱卷、收集證據和發問、質證、辯論等方面的執業權利,保障律師依法行使辯護權、代理權。健全完善偵查、起訴、審判各環節重視律師辯護代理意見的工作機制,落實聽取律師意見制度。禁止對律師進行歧視性安檢,為律師依法履職提供便利。

——強化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知情權、陳述權、辯論辯護權、申請權、申訴權的制度保障,落實刑事訴訟法及相關配套法規制度關於法律援助的規定。

——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明確被告人自願認罪、自願接受處罰、積極退贓退賠案件的訴訟程序、處罰標準和處理方式。

——繼續推進量刑規範化,規範法官的量刑裁量權,完善量刑程序,促進量刑公開、公正。

——禁止讓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訴人穿著具有監管機構標識的服裝出庭受審。

——健全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辦理機制,有序推進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改革。

——制定刑事被害人救助法,建立統一、規範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三)宗教信仰自由

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落實宗教信仰自由的憲法規定。

——修改宗教事務條例,依法規範政府管理宗教事務的行為,保護廣大信教群眾合法權益。

——支持宗教界加強自身建設,提高自我約束、自我規範、自我管理能力。為宗教團體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幫助。

——鼓勵宗教界依法開展公益慈善活動。

——辦好宗教院校,加強宗教人才培養,提高宗教教職人員素質。

——遏制投資經營宗教活動場所行為,制止和糾正寺廟、道觀“被承包”現象。

——改進伊斯蘭教朝覲組織服務工作,保障穆斯林群眾順利完成朝覲功課。

——積極開展對外宗教交流活動。

(四)知情權和參與權

多渠道多領域拓寬公民知情權的範圍,擴展有序參與社會治理的途徑和方式。

——進一步推進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公開,方便公眾獲取和監督。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依據權力清單向社會全面公開政府職能、職責權限、管理流程、監督方式。

——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加強互聯網政務信息數據服務平臺和便民服務平臺建設,提高政務公開信息化、集中化水平。

——完善突發事件信息發佈制度。

——推進警務、獄務、審判、檢務公開。依法及時公開執法司法依據、程序、流程、結果,建立生傚法律文書統一上網和公開查詢制度。

——提高立法公眾參與度。探索建立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等對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調整論證諮詢機制,拓寬公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健全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和公眾意見採納情況反饋機制。

——落實人民陪審員“倍增計劃”,拓寬選任渠道和範圍,明確參審案件職權。

——進一步完善特約檢察員機制,切實採取措施保障特約檢察員依法履行職責,參與檢察,謀議檢務。

——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選任和管理方式,充分保障人民監督員的各項權利,進一步拓寬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司法渠道。

——在司法調解、司法聽證、涉訴信訪等活動中保障人民群眾參與。

——發揮市民公約、鄉規民約、行業規章、團體章程等社會規範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推進社會自治。

——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發展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志願服務組織,推進行業協會與行政機關脫鉤,支持慈善組織有序發展,完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制度及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制度。

——修改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加快制定或修改村委會組織法配套法規。推進居務、村務公開建設,促進居民、村民民主參與。

——健全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事業單位民主管理制度。推進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制度化、規範化建設,保障職工的知情權,有效參與民主管理。

(五)表達權和監督權

擴展表達空間,豐富表達手段和渠道,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依法保障公民的表達自由和民主監督權利。

——依法保障公民互聯網言論自由。繼續完善為網民發表言論的服務,重視互聯網反映的社情民意。

——建立對各級國家機關違法行為投訴舉報登記制度。暢通舉報箱、電子信箱、熱線電話等監督渠道,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

——完善信訪工作制度,推進信訪法治化。健全訴訪分離工作機制和涉訴信訪終結機制。推進集控告、舉報、申訴、投訴、諮詢、查詢于一體的綜合性受理平臺建設,實行網上信訪,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保障公民合理、合法訴求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

——修改行政復議法,保障公民和社會組織通過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機關依法行政進行監督的權利。加大對公務員違法違紀行為的監察力度。

——發揮報刊、廣播、電視等傳統媒體監督作用,加強傳統媒體與互聯網等新興媒體的互動,重視運用和規範網絡監督。依法保障新聞機構和從業人員的知情權、採訪權、發表權、批評權、監督權。

——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把所有規範性文件納入備案審查範圍,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憲違法的規範性文件。健全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制度,各級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需向本級人大報告。

——搭建政協協商平臺,豐富協商內容和形式。以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為內容,開展廣泛協商,完善民主監督的組織領導、權益保障、知情反饋、溝通協調機制。

——完善審計監督。健全有利於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的審計管理體制,建立具有審計職業特點的審計人員管理制度,基本形成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相適應的審計監督機制。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産、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

三、特定群體權利

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有效滿足各類群體的特殊需求,切實保障少數民族、婦女、兒童、老年人和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一)少數民族權利

國家把加快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發展擺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尊重和保障少數民族權利。

——保障少數民族平等參與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權利。提高少數民族參政議政能力。保證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都有相應數量的少數民族成員。加強少數民族公務員隊伍建設,對少數民族公民報考公務員依法給予照顧。

——保障少數民族經濟發展權利。促進少數民族事業發展,加大財政投入和金融支持,改善基礎設施條件,支持民族地區發展優勢産業和特色經濟,確保到2020年在民族地區基本消除絕對貧困現象,持續促進民族地區經濟發展主要指標增速高於全國平均水平。

——保障少數民族均等享有公共服務的權利。推動國家公共服務資源向民族自治地方傾斜。加強跨省區對口支援和對口幫扶工作,進一步縮小民族自治地方的城鄉居民收入、義務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與全國平均水平的差距。

——保障少數民族受教育權利。繼續推動公共教育資源向民族地區傾斜,深入推進教育對口支援。支持民族地區義務教育學校標準化建設,到2020年基本實現縣域內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為民族地區培養輸送農村教師。適當提高東中部省市職業院校招收民族地區學生的比例。繼續辦好內地民族班。重視培養和使用各類少數民族人才。

——尊重和保障少數民族學習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不斷提高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教育水平,在民族地區加強雙語教學。保障少數民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保障少數民族的文化權利。保護和傳承少數民族傳統文化,做好少數民族古籍保護、搶救、整理、出版和研究工作。加強少數民族文藝作品創作生産,鼓勵和扶持反映各民族文化交融、創新的現實題材作品。加大民族地區特色文化産業扶持力度。

——修改城市民族工作條例,保障城市中少數民族合法權益。

(二)婦女權利

貫徹落實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全面實現《中國婦女發展綱要(2011-2020年)》目標,消除性別歧視,改善婦女發展環境,保障婦女合法權益。

——繼續促進婦女平等參與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逐步提高女性在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中的比例,以及在各級人大、政府、政協領導成員中的比例。到2020年,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女性比例達30%以上,村民委員會主任中女性比例達10%以上,居民委員會成員中女性比例保持在50%左右。

——努力消除在就業、薪酬、職業發展方面的性別歧視。將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作為勞動保障監察和勞動安全監督的重要內容,實行年度考核。

——保障婦女的健康權利。完善城鄉生育保障制度,向孕産婦提供生育全過程的基本醫療保健服務。到2020年,孕産婦死亡率降為18/10萬,新增産床8.9萬張,力爭增加産科醫生和助産士14萬名。提高婦女常見病篩查率,擴大農村婦女宮頸癌、乳腺癌免費檢查覆蓋範圍。加強流動婦女衛生保健服務。

——保障婦女的婚姻家庭權利。設立男性職工帶薪陪護分娩妻子的假期制度。大力發展針對0-3歲幼兒的托幼機構,為婦女平衡工作與家庭提供支持。保障婦女在婚姻家庭中的財産權益。

——貫徹落實反家庭暴力法。完善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多部門合作機制,以及預防、制止和救助一體化工作機制。鼓勵和扶持社會組織參與反家庭暴力工作。

——落實《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劃(2013-2020年)》,有效預防和依法打擊拐賣婦女犯罪行為。

——預防和制止針對婦女的性騷擾。

(三)兒童權利

堅持兒童優先原則,強化政府和社會保障兒童權益的責任,全面實現《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11-2020年)》目標。

——修改未成年人保護法。

——完善兒童監護制度。構建未成年人關愛社會網絡。逐步建立以家庭監護為主體,以社區、學校等有關單位和人員監督為保障,以國家監護為補充的監護制度。完善並落實不履行監護職責或嚴重侵害被監護兒童權益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資格撤銷的法律制度。

——保障兒童健康權。加強出生缺陷綜合防治,建立覆蓋城鄉居民,涵蓋孕前、孕期、新生兒各階段的出生缺陷防治服務制度。加強兒童疾病防治和預防傷害,到2020年,嬰兒死亡率、5歲以下兒童死亡率分別控制在7.5‰和9.5‰以內。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的疫苗接種率以鄉(鎮)為單位保持在95%以上。繼續推行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強化學校體育工作,不斷提升學生體質健康水平。加強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引導。

——加強兒童財産權益保護。依法保障兒童的財産收益權和獲贈權、知識産權、繼承權、一定權限內獨立的財産支配權。

——加強校園及周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加強校車安全管理,預防和制止校園暴力。

——創造有利於兒童參與的社會環境。鼓勵並支持兒童參與家庭、學校和社會事務,暢通兒童參與和表達渠道。

——保障兒童享有閒暇和娛樂的權利。加強社區兒童活動和服務場所建設,到2020年,“兒童之家”覆蓋90%以上的城鄉社區。確保街道和鄉鎮配備1名以上專職或者兼職兒童社會工作者。標本兼治減輕學生課業負擔。

——關愛困境兒童。全面構建覆蓋市、縣、鄉鎮(街道)、社區四級兒童福利保障和服務體系,實施縣級兒童福利機構和未成年人保護機構建設規劃。健全困境兒童保障制度。進一步完善孤兒保障制度。提高受艾滋病影響兒童和服刑人員未滿18周歲子女的生活、受教育、醫療等權利保障水平。加大對農村留守兒童的關愛保護力度。

——建立兒童暴力傷害的監測預防、發現報告、調查評估、處置、救助工作運行機制。依法打擊拐賣、虐待、遺棄兒童,利用兒童進行乞討,以及針對兒童的一切形式的性侵犯等違法犯罪行為。嚴厲懲處使用童工和對兒童進行經濟剝削的違法行為。

——最大限度地降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批捕率、起訴率和監禁率。改革少年審判和家事審判工作制度,建立兒童司法保護和行政保護銜接機制。繼續做好犯罪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工作。

(四)老年人權利

弘揚敬老養老助老社會風尚,實施老齡互助關愛工程,構建人口老齡化應對體系,切實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

——全面建成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補充,功能完善、規模適度、覆蓋城鄉、醫養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通過購買服務、股權合作等方式支持各類市場主體增加養老服務和産品供給。到2020年,養老服務設施覆蓋90%以上城鎮社區和60%以上農村社區。

——健全防治結合、多元發展的老年醫療衛生服務體系,提高老年人健康服務可及性和老年人健康管理率。

——建立完善老年人監護制度。

——加強老年人優待工作,完善老年人社會福利制度和救助制度。全面建立針對經濟困難高齡、失能老年人的補貼制度。

——建立健全老年宜居環境政策法規和標準規範體系。繼續提高新建公共設施和涉老設施無障礙率,推進老年宜居環境建設。

——推進服務老年人的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繼續擴大公共文化機構向老年人免費開放項目,增加老年人公共文化産品供給。

——加強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與社區體育設施的功能銜接。支持社區利用公共服務設施和社會場所組織開展適合老年人的體育健身活動。

——大力支持老年社會組織發展。進一步擴大基層老年協會在城鄉社區的覆蓋率,提高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的意願與程度。

(五)殘疾人權利

健全殘疾人權益保障制度,提高殘疾人社會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務水平,促進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保障所有殘疾人的人權。

——全面實施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家庭以及生活困難靠家庭供養且無法單獨立戶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按規定納入最低生活保障。逐步擴大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的醫療康復項目範圍。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為貧困、重度殘疾人基本型輔助器具配置給予補貼。優先保障殘疾人基本住房。實現殘疾人基本民生兜底保障。

——開展殘疾人康復服務。制定實施《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為殘疾人提供基本康復服務,以殘疾兒童和持證殘疾人為重點,實施精準康復服務。加強省、市、縣級殘疾人專業康復機構建設,支持二級綜合醫院轉型建立以康復醫療為主的綜合醫院或康復醫院,建立醫療機構與殘疾人專業康復機構雙向轉診制度。廣泛開展殘疾人社區康復。建設康復大學,培養康復專業技術人才。

——推進精神障礙患者社區康復服務。到2020年,基本實現每個地級市擁有1所精神衛生社會福利機構,70%以上的縣(市、區)設有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機構或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託社會組織開展康復工作。

——提升殘疾人受教育水平。完善特殊教育學校佈局,健全隨班就讀支持保障體系,努力為殘疾兒童提供全納教育,提供包括義務教育和高中階段教育在內的12年免費教育,建立為不能到校學習的重度殘疾兒童送教上門服務的制度。

——完善殘疾人就業創業扶持政策,健全公共機構為殘疾人提供就業崗位制度。加大對殘疾人自主創業、靈活就業、輔助性就業、網絡就業的政策扶持力度。加強殘疾人就業培訓與服務,為中西部地區50萬名農村貧困殘疾人提供實用技術培訓,實現城鎮新增50萬殘疾人就業。

——加強殘疾人文化權益保障。增加在公共文化場所配備適合殘疾人使用的文化娛樂器材。有條件的公共圖書館全部設置盲人閱覽區域或閱覽室。鼓勵盲用讀物和殘疾人題材圖書出版。實施《國家手語和盲文規範化行動計劃(2015-2020年)》。

——全面推進無障礙環境建設。確保新(改、擴)建道路、建築物和居住區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推進已建設施無障礙改造。加強政府和公共服務機構網站無障礙改造,推動食品藥品信息識別無障礙和影視節目加配字幕、手語,促進電信業務經營者、電子商務企業等為殘疾人提供信息無障礙服務。進一步完善殘疾人駕車服務措施。加大貧困重度殘疾人家庭無障礙改造工作力度。

——完善殘疾人獲得法律援助、法律服務和司法救助制度。嚴厲打擊侵犯殘疾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暢通殘疾人群體的利益表達渠道。

四、人權教育和研究

加大人權教育與培訓力度,提高全社會人權意識;搭建人權研究平臺,為人權事業發展提供智力支持。

——落實《關於完善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制度的意見》,把人權教育作為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工作重要內容。將人權知識納入黨委(黨組)的學習內容,列入各級黨校、幹部學院、行政學院的課程體系,列為法官、檢察官、警察等公職人員入職、培訓必修課。

——把人權知識納入國民教育內容。以靈活多樣的形式將人權知識融入中小學教育教學活動中。面向幼兒教師、中小學教師開展人權知識培訓。

——繼續支持高校開展人權通識教育,進一步加強人權方面的學科和方向研究生的招生和培養。提升高校、科研院所開展人權重大理論與實踐問題研究的能力,設立人權理論研究國家科研專項。

——支持和鼓勵企事業單位加強人權教育、培訓,培育人權文化,在境內外投資中將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決策的重要考慮因素。

——規範國家人權教育與培訓基地工作。到2020年,再增加5家人權教育與培訓基地。規範基地管理,創新基地運作模式,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加大資金投入,建設中國特色新型高端人權智庫。

——開展設立國家人權機構必要性與可行性研究。

——支持新聞和網絡媒體設立人權專題頻道或欄目,普及人權知識,傳播人權理念。

五、人權條約履行和國際交流合作

認真履行已參加的國際人權條約,積極推進國際人權交流與合作。

——撰寫《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三次履約報告,並提交聯合國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審議。

——撰寫《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第七次履約報告,並提交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審議。

——撰寫《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第十四次至第十七次合併履約報告,並提交聯合國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審議。

——撰寫《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九次履約報告,並提交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審議。

——撰寫《兒童權利公約》第五次履約報告,包括《〈兒童權利公約〉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兒童權利公約〉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相關內容,並提交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審議。

——撰寫《殘疾人權利公約》第二次履約報告,並提交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委員會審議。

——繼續推進相關法律準備工作, 為批准《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創造條件。

——全面參與聯合國人權機制工作,推動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等機制同等重視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和公民、政治權利,以公正、客觀和非選擇性方式開展工作。

——認真落實中國在人權理事會第一輪、第二輪國別人權審查中接受的建議,積極參與第三輪國別人權審查。

——與人權理事會特別機制開展合作。認真答覆特別機制來函。根據接待能力,邀請有關特別機制訪華。繼續推薦中國專家競聘特別機制。

——與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辦公室開展交流與合作。

——在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礎上與有關國家開展人權對話。加強與金磚國家、發展中國家、發展中國家集團人權磋商與合作,向有需要的發展中國家提供人權技術援助。

——參與亞歐非正式人權研討會等區域、次區域人權交流活動。主辦2016年亞歐非正式人權研討會。辦好北京人權論壇、中歐人權研討會、中德人權研討會、中美司法與人權研討會。

——推動中國海外企業在對外經貿合作、援助、投資中遵守駐在國法律,履行社會責任。

——支持和推動民間組織參與國際人權交流與合作,為推動國際人權事業健康發展作出民間貢獻。

六、實施和監督

完善國家人權行動計劃聯席會議機制, 加強對《行動計劃》實施的監督和評估工作,全方位、多層次保障《行動計劃》的落實。

——各級地方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有關部門應結合各地區特點和各部門工作職責,制定《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確保《行動計劃》各項目標任務順利完成。

——國家人權行動計劃聯席會議機制開展階段性調研、檢查和評估,引入第三方評估機制,及時公佈評估報告。

——尊重人民主體地位,創新社會治理機制,發揮社會組織在實施《行動計劃》過程中的建設性作用。

——將《行動計劃》作為人權培訓的重要內容,使各級黨政幹部充分認識實施《行動計劃》的重要性。

——鼓勵新聞媒體廣泛宣傳《行動計劃》的內容,並在《行動計劃》的實施中發揮監督作用。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安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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