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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為黃河防汛工作立法:灘區禁建商品房、開工廠

2016-11-20 17:31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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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鄭州11月20日電(記者 馬意翀)河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日前通過《河南省黃河防汛條例》,以立法形式規範和加強黃河防汛工作。

條例明確規定:禁止向黃河灘區遷增常住人口;禁止將黃河灘區規劃為城市建設用地、商業房地産開發用地和工廠、企業成片開發區;禁止向黃河河道內傾倒垃圾等廢棄物,保障防洪、行洪和水資源安全。

近年來,部分河段灘區違建現象突出。特別是農家樂、遊樂場等項目在黃河灘區野蠻生長,給黃河生態及行洪造成隱患。條例要求沿黃各級政府制定涉及灘區利用的規劃,要符合防洪、行洪的要求;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碼頭、道路、管道、纜線、取水等非防洪工程設施,要符合防洪標準和其他技術要求,不得影響防汛工作。

此外,條例規定對現有的行洪障礙,責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將由防汛指揮機構組織強行清除,所需費用由設障者承擔。

由於河南省黃河兩岸的採砂行為和浮橋,汛期有可能造成行洪障礙。對此,條例規定:在河道內採砂、取土等活動,要經過黃河河務部門同意並按照方案進行;黃河河務部門要公告轄區內的採砂禁採區和禁採期;預報花園口站流量大於每秒3000立方米時,要停止採砂,並在24小時內將採砂機器拆除並移至安全地帶。此情況下黃河浮橋也要拆除,以保障行洪安全。

對於黃河的汛期,條例也進行了明確:黃河汛期分為伏秋汛期(每年7月1日至10月31日)和淩汛期(每年12月1日至次年2月底)。對於在黃河伏秋汛期內,架設新浮橋或者未按要求拆除浮橋的,罰款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對於在黃河河道管理範圍內違規採砂的,除責令改正,沒收非法所得,還要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杜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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