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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網約車:司機本地戶籍 車在本地登記

2016-12-22 09:09 來源: 解放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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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威部門解答新政要點:車輛條件駕駛員條件均比徵求意見稿放寬
網約車:司機本地戶籍 車在本地登記

備受關注的網約車新政正式出臺,和之前的徵求意見稿相比,做了哪些修改?為何要做這些修改?法律依據又是什麼?昨天,權威部門給出了回答。

三個文件公示期間,反饋的公眾意見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相應做了哪些修改?

答:(一)公眾意見反饋情況:

截至10月21日24時,公眾通過來信來訪、電子郵件、12345市民熱線和“上海發佈”等渠道,共反饋有效意見1417條。意見主要集中在網約車的駕駛員戶籍、車輛車籍、車輛軸距、人車一致、營運區域限制,合乘車輛車籍及次數等方面。

(二)三個文件修改情況:

1、《若干規定(草案)》修改內容:

放寬網約車車輛條件。參照現行《上海市出租汽車小客車車輛規定》 的車輛軸距標準,現將“燃油車輛軸距在2700毫米以上,新能源車輛軸距在2650毫米以上”的修改為“網約車車輛軸距不低於2600毫米”,且不再區分燃油車輛和新能源車輛。

適度放寬網約車駕駛員條件。考慮到已要求駕駛員具備本市戶籍,因此不再要求駕駛員“持有本市公安機關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

修改納稅相關條款。將原條款“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應當依法向稅務部門申報納稅”調整為“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應當依法向本市稅務部門申報納稅”。

修改經營服務相關條款。將原相關條款進行了調整,規定平臺“不得發佈機場、火車站巡遊車營業站區域內的召車信息”,駕駛員“不得巡遊攬客,不得在機場、火車站巡遊車營業站區域內攬客”。

2、《合乘實施意見(徵求意見稿)》修改內容:

修改“人車綁定”要求的表述。參照擁有本市非營業性小客車額度轉讓的相關規定,以家庭為單位,將原條款“提供合乘出行車輛駕駛員應為車輛所有人”調整為“提供合乘出行的駕駛員應為車輛所有人或者車輛所有人的配偶、父母及子女”。

其他方面,將合乘成本分攤的條款修改為“合乘出行可分攤成本標準由平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不作具體成本構成規定。同時,刪除了“合乘者的上車地點應在合乘出行車輛出發地周邊半徑1公里的範圍內”“平臺所提供下載的合乘軟體應獨立設置,不應與巡遊出租汽車打車軟體、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軟體合併”等條款。

3、《發展實施意見》修改情況:

《發展實施意見》收到公眾意見不多,下一步將制定可操作的具體實施方案。

此外,根據《國務院關於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若干規定》已組織公平競爭審查。

駕駛員戶籍、車輛車籍這次公眾意見反饋比較集中,為何沒有修改,仍然堅持“上海人、上海車”?

答:首先,根據本市制定的《上海市交通白皮書》,本市堅持綜合交通發展戰略和公交優先發展戰略,作為個性化交通,網約車應堅持適度發展的原則。

其次,交通運輸部《暫行辦法》中有相應的規定,網約車不可異地經營。

第三,1994年以來,本市長期施行機動車額度增量控制的相關政策,對小客車的擁有和使用進行了控制,尤其對外牌車輛實施了一定的限行措施,有效緩解了本市交通擁堵加劇的趨勢。依據目前實施的限行措施,僅有在本市註冊登記的車輛才能提供全時段全路段的出行服務。因此仍規定在本市註冊登記的車輛才能在本市區域內從事網約車經營。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和七部委聯合發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中明確,網約車經營服務屬於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的一種類型,本市地方性法規《上海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規定了只有本市戶籍的人員方能從事出租汽車營運服務。因此本市明確,網約車駕駛員應具有本市戶籍。

實施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駕駛員三項許可、將網約車納入交通運輸行業管理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答:網約車是只接受預約、不提供巡遊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本質上屬於出租汽車服務的一種形式。《國務院對確需保留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通知》(國務院令2004年第412號)設定了“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車輛運營證、駕駛員客運資格證核發”三項行政許可事項,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具體實施。因此,網約車作為出租汽車的一種類型,應當依法納入交通運輸行業管理。同時,網約車平臺公司具有跨界經營特徵,還應遵守互聯網信息服務等相關業務領域法律法規的規定。

管理細則在信息安全方面,對網約車平臺公司有哪些要求?

答:為保證信息安全,管理細則對網約車平臺公司做了以下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加強網絡和信息安全防護,建立健全數據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規採集、使用和保護個人信息,不得洩露涉及國家安全和乘客隱私的敏感信息,所採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於2年。網約車平臺數據信息應接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行業監管平臺,實現信息共享。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發佈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佈有害信息提供便利,並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範、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網約車管理辦法正式施行後,網約車供應會明顯減少,如何解決“打車難”問題?

答:一方面,本市一貫堅持綜合交通發展戰略和公交優先發展戰略,鼓勵市民選擇大容量、集約化的公共交通出行方式;另一方面,綜合考慮人口數量、車輛里程利用率、城市交通擁堵狀況等因素,將定期評估並動態調整出租汽車運力的投放規模,合理確定其在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中的分擔比例。

市交通管理部門也將通過規範網約車和轉變巡遊車運營方式,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調節作用,構建包括巡遊車、網約車在內的多樣化服務體系。

管理細則正式實施後,巡遊車和網約車如何提供差異化服務?巡遊車如何改進服務?

答:巡遊車和網約車在服務方式、車輛標準和價格機制等方面存在明顯區別,實現兩者的差異化發展。巡遊車噴塗、安裝專門的出租汽車標識,主要通過“掃馬路”方式巡遊攬客,在機場、樞紐站場等站點候客,也可通過電話、互聯網等方式提供預約服務;網約車不能“掃馬路”和站點候客,只能通過預約方式提供服務;巡遊車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具有一定的基本保障功能,網約車則實行市場調節價。根據兩者的不同特徵和差異化發展的要求,國務院辦公廳的兩個文件對此都做了有針對性的監管制度。

本市將不斷改進巡遊車服務質量,提升行業服務能力和水平,不斷滿足市民日益增長的出行需求。一是開展服務頑症專項整治。持續開展繞道、多收費、拒載等十項服務頑症專項整治工作,嚴厲查處侵害乘客權益的違法行為。二是強化駕駛員違規懲戒,提高駕駛員違法成本。將駕駛員信用評價情況記入市交通委信用評價體系,同時將駕駛員資質類、處罰類信息記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三是保障城市門戶定點供應。充分發揮骨幹企業的作用,增加值班保障車輛供應,重點保障機場、火車站等綜合交通樞紐站點。四是完善出租汽車站點管理。從優化站點設施、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鼓勵駕駛員進點供車等方面改善服務供應。五是優化營運模式。加快建設大型商業區、居民區、軌交站點等人流密集區域內的巡遊出租汽車候客泊位和停靠點,逐步形成以“電調(電話、互聯網等方式)+站點候客”為主的運營模式。今後在軌道交通新線建設中,對於有條件的軌道交通站,將配套建設巡遊出租汽車候客站。六是行業協會和企業將按照管理部門的要求廣泛開展企業自查、互查等活動,查找問題、糾正違規,充分發揮行業自律作用。

細則實施後,對不符合規定的車輛和駕駛員從事網約車、合乘車業務,如何加強執法確保新政落地?

答:市整治非法客運聯席辦將牽頭在全市範圍內開展網約車專項聯合整治行動,採用現場檢查等方式,著力清除本市交通重點區域網約車非法客運活動,對查實的網約車當事人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予以治安或刑事處罰; 加強平臺監管,對網絡平臺公司為不具備營運資格的駕駛員或車輛提供召車信息服務等違法行為予以處罰。同時,引導傳統巡遊車企業轉型升級,真正實現“互聯網+”,減少非法客運的存量,保障乘客的安全。

堅持公交優先發展,未來一兩年會有哪些可感知的變化?

答:本市堅持綜合交通發展戰略和公交優先發展戰略。以運營效率和乘客感受為重點,提升公共交通出行的便捷。

地面公交方面:一是確保年底前全市197條“最後一公里”線路全部實施掛牌服務。二是推進延安路中運量公交系統工程建設,通過實現公交路權專用和信號優先,加強中心城區東西交通客運走廊,改善和提高公交服務水平,增強地面公交吸引力; 三是加大信息化監管力度,對線路出車率、班次執行率、首末班車準點率等實行信息化遠程監管和考核。四是推進四平路、吳中路、寶安公路等公交專用道建設,進一步提高公交專用道運營效率。五是加快公交車到站預報信息系統建設,年內推出100個站點。

軌道交通方面:一是進一步推進網絡建設,目前新一輪216公里建設已全面啟動,力爭2017年底前8號線三期、9號線三期東延伸和17號線共55公里新線投入運營。二是增能提效保障供應。通過增購車輛、優化運行等措施,實現2017年增能5%的目標,到2018年中心城區線路高峰運行間隔普遍縮短至3分鐘以內,部分骨幹線路達到2分半以內。三是擴大延時服務範圍。在今年12月2日1、2、8號線週末和國定假日前一工作日末班車常態化延時半小時基礎上,2017年將進一步擴大週末延時的線路範圍,並通過一到兩年的努力將延時服務逐步覆蓋到其他工作日。(記者 李蕾)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傅義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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