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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檢總局修訂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

2016-12-28 14:43 來源: 質檢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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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檢總局修訂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
新辦法將於明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

隨著檢驗檢疫系統法檢目錄的重大調整、綜合執法體制改革以及“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等項改革措施的持續推進,原有執法證件管理模式與基層執法實際的不適應愈發突出。為更好地適應當前改革現狀以及執法的實際需要,質檢總局組織對《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對執法證件實行下放管理,最大程度上為基層執法提供便利。經過多輪徵求意見並反復修改,修訂後的《管理辦法》已于近日公佈,自2017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

據了解,《管理辦法》在修訂過程中主動適應改革進程,注重發揮立法對改革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圍繞當前執法重心下移和執法體制改革的需要,對執法證件的發放模式進行了調整和優化。修訂後的新《管理辦法》規定,由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申領地方政府法制部門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將檢驗檢疫執法證件審批權限由總局下放至直屬檢驗檢疫局,對執法證式樣重新設計公佈。圍繞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的管理要求,加強執法人員崗位和資格管理,規定申領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必須為行政執法機關的正式在編在崗人員,為開展行政執法人員清理提供依據。同時,推行執法人員平時考核制度,規定取得執法資格的人員每年必須參加執法業務培訓和統一測試。圍繞實施“雙隨機、一公開”抽查的改革需要,增加了直屬檢驗檢疫機構從具備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中隨機抽取執法人員的相關規定,完善制度規範推進“兩庫”建設。

另外,考慮到原來執法證件的報送審批程序繁瑣,取證週期長,取證條件不盡合理,修訂後的新《管理辦法》著力對執法證件的審批程序進行了簡化優化,取消了執法證件申領條件中一些不合理的限制,刪除了年度審核方面的規定,重點明確了法制工作部門在執法證管理方面的職責,並對執法證件的換領、登出等程序作出了補充規定。

據悉,2008年4月29日,質檢總局頒布第106號令,對《管理辦法》進行了第一次修訂,此次修訂是該《管理辦法》第二次進行修訂。

質檢總局法規司相關負責人表示,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實現立法決策和改革決策相銜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據、立法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要發揮好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關鍵是立法要適應改革的需要,服務於改革。當前綜合執法改革過程中基層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也出現了執法文書、執法程序不一致,處罰依據和標準不明確、不統一等突出問題。轉換管理方式並不意味著放任管理,質檢總局將以此次執法證件管理方式改革為契機,舉一反三,研究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以更大力度推動改革落地見效,推動基層部門履職到位、依法行政。

質檢總局法規司負責人就修訂《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從明年4月1日起,新修訂的《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將正式實施,這是該《管理辦法》實施13年以來的第二次重大修訂。

《管理辦法》修訂的背景是什麼?修訂後的《管理辦法》有哪些重要變化和亮點?如何更好地貫徹執行?為此,質檢總局法規司負責人回答了本報記者的提問。

問:近日,質檢總局修訂了《管理辦法》,請介紹一下本次修訂的主要背景是什麼?

答:隨著綜合執法體制改革的持續推進,原有執法證件管理模式與基層執法實際的不適應愈發突出。為更好地適應當前改革現狀以及執法的實際需要,質檢總局組織對《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對行政執法證件的管理模式進行了調整和優化,在最大程度上為基層執法提供便利。

問:修訂後的《管理辦法》對執法證件的管理模式作出了哪些調整?

答:原規章規定執法人員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行政執法資格後,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省質監局或直屬檢驗檢疫局、質檢總局三級審核合格,由質檢總局負責製作證件,再逐級下發。在充分考慮當前改革現狀和執法實際需要的基礎上,我們對現行執法證件的發放模式進行了調整:規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統一申領地方政府法制部門頒發的執法證件,質檢總局不再重復發證;檢驗檢疫系統改由直屬局按照質檢總局的統一格式自行審核發放執法證件。

問:修訂後的《管理辦法》對執法證件的審批流程都作出了哪些簡化規定?

答:原來行政執法證件的報送、審批流程較為繁瑣,取證週期長,取證條件設置不盡合理。從申請人取得行政執法資格起算,基層執法人員平均取證週期在6個月左右。多級審批程序客觀上造成執法人員取證週期長,導致新入職和工作調動的執法人員無法儘快持證從事執法活動,影響基層依法開展行政執法工作。《管理辦法》在本次修訂時著力對執法證件的審批程序進行了簡化優化,取消了執法證件申領條件中一些不合理的限制,刪除了年度審核方面的規定,重點明確了法制工作部門在執法證管理方面的職責,並對執法證件的換領、登出等程序作出了補充規定。

問: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而言,行政執法證件發放模式還有哪些變化?

答:檢驗檢疫系統法檢目錄的重大改革後,機構和業務不斷調整,一線執法人員輪崗頻繁,原來的發證模式已無法滿足基層檢驗檢疫機構行政執法的實際需求。對此,我們在本次修訂時將執法人員資格和行政執法證件分別管理,規定符合條件的工作人員均可報考行政執法資格,但只對行政執法崗位的人員頒發行政執法證件。這種模式方便了檢驗檢疫機構的工作人員輪崗到行政執法崗位,可以取證後及時持證上崗。

問:除了上述修訂內容外,本次修訂時還增加了什麼新的內容?

答:今年,國務院作出了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部署,要求建立隨機抽查“雙名錄庫”,從中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按照實施“雙隨機、一公開”抽查的改革需要,我們在本次修訂時對各地建立行政執法人員名錄庫提出了明確要求,同時增加了檢驗檢疫機構從執法人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執法人員的相關規定,完善配套制度,規範推進“兩庫”建設。

問:這次發放模式調整後是不是意味著質檢總局對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執法人員放鬆管理了呢?

答:轉換管理方式並不意味著放鬆或是放任,而是要將注意力從審核發證等具體的事務性工作轉向對地方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工作的規範指導、對執法人員培訓考核的指導等宏觀管理上來。當前綜合執法改革過程中基層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也出現了執法文書、執法程序不一致,處罰依據和標準不明確、不統一等突出問題。質檢總局將以此次執法證件管理方式改革為契機,舉一反三,推廣地方政府推進綜合監管的典型經驗,指導地方出臺事權劃分方案以及權責清單,推動基層部門履職到位、依法行政。

問:關於嚴格加強對執法人員的資格管理等方面,我們注意到在這次修訂中也進行了一些調整,請具體談談。

答:近年來各種媒體頻繁報道行政執法過程中暴露出的種種問題,老百姓對“臨時工”執法、暴力執法等問題反響尤其強烈。這幾年通過系統內行政復議也發現基層行政執法工作中存在一些問題。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對加強執法人員管理、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等提出了明確要求。為此,我們在本次修訂時,一方面對考取執法資格的條件作出了明確限定,規定申領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必須為行政執法機關的正式在編在崗人員,為開展行政執法人員清理提供了明確依據;另一方面推行執法人員平時考核制度,規定取得執法資格的人員每年應按直屬局的規定參加執法業務培訓和統一測試。下一步我們還將研究提出執法人員資格清理和加強執法輔助人員管理的意見,探索建立長效機制強化執法人員崗位和資格管理。

問:上面我們談到的多項修訂內容都是質檢總局為主動適應改革而在立法上做出的調整,應如何理解立法與改革的關係?

答: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實現立法決策和改革決策相銜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據、立法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在當前立法與改革的關係這個老生常談的話題又有了新的時代特點,我體會這個新的時代特點就是立法要發揮引領和推動作用,而要發揮好這個作用,關鍵是實現立法與改革決策相銜接,立法決策要與改革決策一致,立法要適應改革的需要,服務於改革。

問:修訂後的《管理辦法》為什麼從明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

答:本次修訂後調整的內容較多,必須給基層留出一定時間的過渡期,便於新舊制度的順利銜接。新辦法正式施行後,質檢總局不再頒發行政執法證件,原質檢總局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依然有效。過渡期內,各級質檢部門要抓緊做好銜接工作,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積極與本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聯絡,統一申領地方人民政府制發的執法證件;直屬檢驗檢疫局的法制工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組織好本地區檢驗檢疫部門執法人員的資格管理工作。地方兩局在換領新行政執法證件後,應將質檢總局原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交回質檢總局統一銷毀。過渡期內,我們將指導地方兩局做好銜接工作,依法穩妥推進修訂辦法的實施。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白宛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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