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檢總局修訂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
質檢總局修訂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
新辦法將於明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
隨著檢驗檢疫系統法檢目錄的重大調整、綜合執法體制改革以及“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等項改革措施的持續推進,原有執法證件管理模式與基層執法實際的不適應愈發突出。為更好地適應當前改革現狀以及執法的實際需要,質檢總局組織對《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對執法證件實行下放管理,最大程度上為基層執法提供便利。經過多輪徵求意見並反復修改,修訂後的《管理辦法》已于近日公佈,自2017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
據了解,《管理辦法》在修訂過程中主動適應改革進程,注重發揮立法對改革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圍繞當前執法重心下移和執法體制改革的需要,對執法證件的發放模式進行了調整和優化。修訂後的新《管理辦法》規定,由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申領地方政府法制部門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將檢驗檢疫執法證件審批權限由總局下放至直屬檢驗檢疫局,對執法證式樣重新設計公佈。圍繞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的管理要求,加強執法人員崗位和資格管理,規定申領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必須為行政執法機關的正式在編在崗人員,為開展行政執法人員清理提供依據。同時,推行執法人員平時考核制度,規定取得執法資格的人員每年必須參加執法業務培訓和統一測試。圍繞實施“雙隨機、一公開”抽查的改革需要,增加了直屬檢驗檢疫機構從具備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中隨機抽取執法人員的相關規定,完善制度規範推進“兩庫”建設。
另外,考慮到原來執法證件的報送審批程序繁瑣,取證週期長,取證條件不盡合理,修訂後的新《管理辦法》著力對執法證件的審批程序進行了簡化優化,取消了執法證件申領條件中一些不合理的限制,刪除了年度審核方面的規定,重點明確了法制工作部門在執法證管理方面的職責,並對執法證件的換領、登出等程序作出了補充規定。
據悉,2008年4月29日,質檢總局頒布第106號令,對《管理辦法》進行了第一次修訂,此次修訂是該《管理辦法》第二次進行修訂。
質檢總局法規司相關負責人表示,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實現立法決策和改革決策相銜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據、立法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要發揮好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關鍵是立法要適應改革的需要,服務於改革。當前綜合執法改革過程中基層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也出現了執法文書、執法程序不一致,處罰依據和標準不明確、不統一等突出問題。轉換管理方式並不意味著放任管理,質檢總局將以此次執法證件管理方式改革為契機,舉一反三,研究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以更大力度推動改革落地見效,推動基層部門履職到位、依法行政。
質檢總局法規司負責人就修訂《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從明年4月1日起,新修訂的《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將正式實施,這是該《管理辦法》實施13年以來的第二次重大修訂。
《管理辦法》修訂的背景是什麼?修訂後的《管理辦法》有哪些重要變化和亮點?如何更好地貫徹執行?為此,質檢總局法規司負責人回答了本報記者的提問。
問:近日,質檢總局修訂了《管理辦法》,請介紹一下本次修訂的主要背景是什麼?
答:隨著綜合執法體制改革的持續推進,原有執法證件管理模式與基層執法實際的不適應愈發突出。為更好地適應當前改革現狀以及執法的實際需要,質檢總局組織對《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對行政執法證件的管理模式進行了調整和優化,在最大程度上為基層執法提供便利。
問:修訂後的《管理辦法》對執法證件的管理模式作出了哪些調整?
答:原規章規定執法人員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行政執法資格後,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省質監局或直屬檢驗檢疫局、質檢總局三級審核合格,由質檢總局負責製作證件,再逐級下發。在充分考慮當前改革現狀和執法實際需要的基礎上,我們對現行執法證件的發放模式進行了調整:規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統一申領地方政府法制部門頒發的執法證件,質檢總局不再重復發證;檢驗檢疫系統改由直屬局按照質檢總局的統一格式自行審核發放執法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