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保監會發佈指引防範保險公司治理風險隱患

2017-04-27 19:38 來源: 新華社
字號:默認 超大 | 打印 |

新華社北京4月27日電(記者 譚謨曉)保監會近日發佈《保險公司章程指引》,要求保險公司完善公司章程,明確股東權利義務,建立董事長、總經理等主要負責人的替代和遞補機制,從源頭上防範和化解公司治理風險隱患。

保監會表示,從保險公司治理實踐和風險典型案例來看,部分公司章程基本事項缺失,授權機制不明確,公司主要人員替代和遞補機制不明確,董事提名産生機制缺失以及“生前遺囑”缺失,給公司在治理運作中留下了風險隱患,成為産生公司治理僵局、內部人控制、治理機制失衡的重要根源。

指引明確,股東在公司償付能力不足、發生風險事件或重大違規等情形時,應配合監管部門採取相應的措施;股東大會的法定職權不得通過授權形式由董事會或其他機構或個人代為行使,董事會法定職權原則上不得授予董事長或其他個人行使,確有需要的,須一事一授。

指引要求,在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董事不得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關聯股東不得參與投票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總數。對公司有單個股東(關聯股東或一致行動人合計)持股比例超過50%的,選舉董事、監事表決時須實行累積投票制。

根據指引,保險公司要採取訂立“生前遺囑”的方式,在章程中預先列明公司治理機制失靈的情形、公司可採取的糾正措施以及內部糾正程序無法解決問題時申請保監會監管指導的程序。

保監會稱,將繼續加強公司治理規則體系建設,強化公司治理監管剛性約束,切實提升公司治理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杜暢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