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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
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

2017-05-03 13:56 來源: 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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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進一步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現就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通知如下:

一、稅收試點政策

(一)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以下簡稱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二)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合夥創投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該合夥創投企業的合夥人分別按以下方式處理:

1.法人合夥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法人合夥人從合夥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2.個人合夥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個人合夥人從合夥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三)天使投資個人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取得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的應納稅所得額時結轉抵扣。

天使投資個人在試點地區投資多個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對其中辦理登出清算的初創科技型企業,天使投資個人對其投資額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登出清算之日起36個月內抵扣天使投資個人轉讓其他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

二、相關政策條件

(一)本通知所稱初創科技型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註冊成立、實行查賬徵收的居民企業;

2.接受投資時,從業人數不超過200人,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從業人數不低於30%;資産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3000萬元;

3.接受投資時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60個月,下同);

4.接受投資時以及接受投資後2年內未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資當年及下一納稅年度,研發費用總額佔成本費用支出的比例不低於20%。

(二)享受本通知規定稅收試點政策的創業投資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註冊成立、實行查賬徵收的居民企業或合夥創投企業,且不屬於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發起人;

2.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規定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關於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且規範運作;

3.投資後2年內,創業投資企業及其關聯方持有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股權比例合計應低於50%;

4.創業投資企業註冊地須位於本通知規定的試點地區。

(三)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試點政策的天使投資個人,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不屬於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發起人、僱員或其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與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不存在勞務派遣等關係;

2.投資後2年內,本人及其親屬持有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比例合計應低於50%;

3.享受稅收試點政策的天使投資個人投資的初創科技型企業,其註冊地須位於本通知規定的試點地區。

(四)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試點政策的投資,僅限于通過向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直接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股權投資,不包括受讓其他股東的存量股權。

三、管理事項及管理要求

(一)本通知所稱研發費用口徑,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的規定執行。

(二)本通知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員及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人員。從業人數和資産總額指標,按照企業接受投資前連續12個月的平均數計算,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月數平均計算。

本通知所稱銷售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年銷售收入指標,按照企業接受投資前連續12個月的累計數計算,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月數累計計算。

本通知所稱成本費用,包括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三)本通知所稱投資額,按照創業投資企業或天使投資個人對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實繳投資額確定。

合夥創投企業的合夥人對初創科技型企業的投資額,按照合夥創投企業對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實繳投資額和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人佔合夥創投企業的出資比例計算確定。合夥人從合夥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計算。

(四)天使投資個人、創業投資企業、合夥創投企業法人合夥人、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應按規定向稅務機關履行備案手續。

(五)初創科技型企業接受天使投資個人投資滿2年,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資個人轉讓該企業股票時,按照現行限售股有關規定執行,其尚未抵扣的投資額,在稅款清算時一併計算抵扣。

(六)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試點政策的納稅人,其主管稅務機關對被投資企業是否符合初創科技型企業條件有異議的,可以轉請被投資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關材料。對納稅人提供虛假資料,違規享受稅收試點政策的,應按稅收徵管法相關規定處理,並將其列入失信納稅人名單,按規定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四、執行時間及試點地區

本通知規定的企業所得稅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試點執行,個人所得稅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試點執行。執行日期前2年內發生的投資,在執行日期後投資滿2年,且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可以適用本通知規定的稅收試點政策。

本通知所稱試點地區包括京津冀、上海、廣東、安徽、四川、武漢、西安、瀋陽8個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區域和蘇州工業園區。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7年4月28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周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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