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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再次調整提高最低工資標準

2017-06-10 09:47 來源: 青海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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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維護其合法權益,根據《最低工資規定》(勞動社會保障部令2003年第21號)要求,經省政府第77次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從2017年5月1日起調整我省最低工資標準。這次省政府再次提高最低工資標準是落實今年民生十件實事的重要舉措,體現了省委、省政府對廣大低收入勞動者的親切關懷,對於體現社會公平和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作用。

調整標準:月最低工資標準由現行的西寧市、海東市1250元/月人,海南藏族自治州、海北藏族自治州、黃南藏族自治州1260元/月人,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玉樹藏族自治州1270元/月人,全省統一調整為1500元/月人。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西寧市、海東市12.7元/時人,海南州、海北州、黃南州12.8元/時人,海西州、果洛州、玉樹州12.9元/時人,全省統一調整為15.2元/時人。

適用範圍: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我省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全日制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非全日制勞動者。

我省1995年首次建立最低工資制度,同時確定各地區最低工資標準。此後,隨著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和職工平均工資增長情況,我省分別於1999年、2004年、2006年、2008年、2010年、2011年、2012年和2014年先後8次提高了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水平不斷提高。今年是第9次提高最低工資標準,在原有的基礎上統一平均增加240元,增幅為19%。

這次提高最低工資標準,有利於穩定就業崗位,有利於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有利於保護低收入者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將進一步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強化對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切實維護廣大勞動者尤其是低收入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將這項惠民政策宣傳好、落實好。(記者 葉文娟)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周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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