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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印發《關於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規定的決定》

2018-01-09 17:10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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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月9日電 經李克強總理簽批,國務院日前印發《關於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決定》明確,為保障自由貿易試驗區有關改革開放措施依法順利實施,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等11部行政法規,《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計委關於城市軌道交通設備國産化實施意見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城市快速軌道交通建設管理的通知》2件國務院文件以及《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2017年修訂)》、《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2件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的有關規定。

《決定》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上海市、廣東省、天津市、福建省、遼寧省、浙江省、河南省、湖北省、重慶市、四川省、陜西省人民政府要根據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的調整情況,及時對本部門、本省市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作相應調整,建立與試點要求相適應的管理制度。

此前,國務院于2017年3月批准印發遼寧、浙江、河南、湖北、重慶、四川、陜西7個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以及全面深化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方案,明確了上述自由貿易試驗區實行的相關改革開放措施。2017年6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明確了對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之外領域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變更以及合同章程實施備案管理,同時,在採礦業、製造業、交通運輸業、信息技術服務業、金融業、租賃和商業服務業、教育、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等領域進一步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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