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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自然災害救助辦法2月1日起施行

2018-01-11 14:43 來源: 河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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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自然災害救助辦法2月1日起施行
明確責任提高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水平

《河北省自然災害救助辦法》將於2月1日起施行。1月10日,記者在省政府新聞辦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獲悉,該辦法圍繞自然災害救助主題,明確了各級減災委、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責任,明確了村(居)委會等組織依法協助政府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的責任,從救助準備、應急救助、災後救助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將對提高我省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水平起到促進作用。

據介紹,辦法明確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實行各級政府行政領導責任制。各級減災委員會為政府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制,負責組織協調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承擔本級減災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縣級以上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員會等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

辦法明確了救災準備階段的主要工作任務,規定政府及有關部門針對不同自然災害發生的特點,應當制定應急預案,做好災害預報預警工作。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系統,統籌調配人力、財力、物力。做好災害風險排查治理工作,在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區域、重點區域設立警示標誌,統籌規劃設立應急避難場所,合理設立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庫(點),加強自然災害救助隊伍建設。按照市場主導、政策引導的原則,建立健全自然災害保險制度,推進農業保險、農村住房保險工作,加快地震等巨災保險制度建設,發揮市場機制在風險防範、損失補償、恢復重建等方面的作用。

辦法還明確了應急救助階段的工作措施。對啟動自然災害救助預警響應和應急響應時採取的措施,重大災害發生後交通應急保障,緊急徵用,受災人員過渡安置和應急生活救助等作出規定;明確了災後救助階段的工作要求,對受災人員進行災後基本生活救助、恢復生産、恢復重建因災損毀的居民住房等作出規定。(記者 周遠)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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