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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齡化趨勢較快地區
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比例將適當提高

2019-12-06 07:27 來源: 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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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然資源部印發了《自然資源部關於加強規劃和用地保障支持養老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合理規劃養老服務設施空間佈局,切實保障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促進養老服務發展。

《意見》明確了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範圍。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是指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託管照護、醫療衛生等服務的房屋和場地設施所使用的土地,包括敬老院、老年養護院、養老院等機構養老服務設施的用地,養老服務中心、日間照料中心等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用地等。

在確定土地用途和年期上,《意見》明確規定,供應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應當依據詳細規劃,對照《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國家標準確定土地用途,根據法律法規和相關文件的規定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等。養老服務設施與其他功能建築兼容使用同一宗土地的,根據主用途確定該宗地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對土地用途確定為社會福利用地,以出讓方式供應的,出讓年限不得超過50年;以租賃方式供應的,租賃年限不得超過20年。

保障養老服務設施規劃用地規模。各地要強化國土空間規劃統籌協調作用,落實“多規合一”,在編制市、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時,應當根據本地區人口結構、老齡化發展趨勢,因地制宜提出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的規模、標準和佈局原則。對現狀老齡人口占比較高和老齡化趨勢較快的地區,應適當提高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比例。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組織對國土空間總體規劃進行審查時要嚴格把關,確保養老服務設施用地規模達標、佈局合理。

合理確定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供應價格。以出讓方式供應的社會福利用地,出讓底價可按不低於所在級別公共服務用地基準地價的70%確定;基準地價尚未覆蓋的地區,出讓底價不得低於當地土地取得、土地開發客觀費用與相關稅費之和。以租賃方式供應的社會福利用地,由當地人民政府制定最低租金標準,並在土地租賃合同中明確租金調整的時間間隔和調整方式。(記者 王浩)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雷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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