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自然資源部發文要求:加強規劃用地保障 補齊養老設施短板

2019-12-07 08:20 來源: 自然資源部網站
字號: 默認 超大 | 打印 |

日前,《自然資源部關於加強規劃和用地保障支持養老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印發,指導各地合理規劃養老服務設施空間佈局,切實保障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支持養老服務發展。

《指導意見》貫徹黨的十九大提出的在發展中補齊民生短板的部署,圍繞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補充、醫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從國土空間規劃、充分保障用地等方面,完善支持養老服務發展的政策體系,保障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有效供給,積極促進養老服務發展。

《指導意見》要求,各地編制的市、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應提出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的規模、標準和佈局原則。新建城區和新建居住(小)區要按照相應國家標準和規範,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已建成城區養老服務設施不足的,應結合城市功能優化和有機更新等統籌規劃,支持盤活利用存量資源改造為養老服務設施,保證老年人就近養老需求。

《指導意見》明確了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安排、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申請劃撥用地、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供應方式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充分保障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供應,滿足多層次養老需求。明確了地價支持政策,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的土地用途為社會福利用地的,出讓底價可按不低於所在級別公共服務用地基準地價的70%確定;利用存量土地建設養老服務設施並由非營利性養老機構使用的,原有償使用的土地可不增收改變規劃條件的地價款。

《指導意見》完善了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服務和監管政策。支持營利性養老機構以有償取得的土地、設施等資産進行抵押融資,涉及不動産登記的應予積極辦理。為確保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供應後用於養老服務,嚴格限制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改變用途,對養老服務機構因自身原因不再使用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的情形,區分不同情形作出了相應規定。推動將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和用地納入跨部門監管,同時將養老服務機構用地情況納入土地市場信用體系,實施守信激勵、失信懲戒。

自然資源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將切實指導地方做好《指導意見》的實施工作,確保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和用地政策的落地落實,有力地促進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支持養老服務發展,滿足人民群眾養老需求。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石璐言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