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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新辦新聞局副局長 襲艷春]女士們、先生們,下午好。歡迎大家出席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決定,將於今日公佈。為了幫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關情況,今天我們非常高興地邀請到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首席律師劉福壽先生,請他為大家介紹有關情況,並回答記者朋友們的提問。出席今天吹風會的還有:司法部立法二局局長劉長春女士。下面先請劉福壽先生作介紹。2019-10-15 15:15:18
  •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首席律師 劉福壽]各位記者朋友,大家下午好!非常高興參加今天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向大家介紹《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決定》相關情況。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銀行業保險業對外開放不斷擴大、深化。對外開放全面提升了中國金融業發展水平和金融機構的競爭力,更好滿足了經濟發展和城鄉居民的金融服務需求,不僅使在華外資機構獲益,也為國際金融業攜手抗擊全球金融危機、維護世界經濟穩定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是國務院分別於2001年、2006年制定的。這兩部行政法規的實施,對於推動保險業和銀行業對外開放,加強和完善對外資保險公司、外資銀行的監督管理,促進保險業和銀行業健康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2019-10-15 15:22:26
  • [劉福壽]黨的十九大明確提出要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習近平總書記在博鰲亞洲論壇2018年年會開幕式上,提出包括放寬銀行、保險行業外資股比限制,放寬外資金融機構設立限制,擴大外資金融機構在華業務範圍等多項開放要求。為進一步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2018年以來,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銀保監會陸續提出一系列銀行業、保險業對外開放新舉措,並先後對外發佈,市場反響積極。本次修改《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和《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部分條款,主要是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落實已宣佈的重大金融開放舉措,為進一步擴大銀行業、保險業對外開放提供更好的法治保障。此次《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的修改,放寬了外資保險公司準入條件,對申請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外國保險公司,取消“經營保險業務30年以上”和“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的條件。此外,修改後的《條例》允許外國保險集團公司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外資保險公司,允許境外金融機構入股外資保險公司,並授權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具體管理辦法。2019-10-15 15:26:27
  • [劉福壽]此次《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修改內容主要有四個方面:一是放寬對擬設外資銀行的股東以及擬設分行的外國銀行的條件。取消擬設外商獨資銀行的唯一或者控股股東、擬設中外合資銀行的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東、擬設分行的外國銀行在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産的條件,取消擬設中外合資銀行的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東應當為金融機構的條件。二是放寬對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同時設立法人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的限制。外國銀行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時設立外商獨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或者同時設立中外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以更好滿足外國銀行拓展在華業務的實際需要。三是進一步放寬對外資銀行業務的限制。擴大外資銀行的業務範圍,增加“代理髮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和“代理收付款項”業務;降低外國銀行分行吸收人民幣存款的業務門檻,將外國銀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國境內公民定期存款的數額下限由每筆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改為每筆不少於50萬元人民幣;取消對外資銀行開辦人民幣業務的審批,同時明確開辦人民幣業務應當符合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審慎性要求。四是調整對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的監管要求。放寬外國銀行分行持有一定比例生息資産的要求,對資本充足率持續符合有關規定的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的分行,豁免其營運資金加準備金等項之和中的人民幣份額與其人民幣風險資産的比例限制,增強外國銀行分行資産運用的自主性和靈活性。2019-10-15 15:31:13
  • [劉福壽]兩部《條例》的修改將有利於進一步豐富銀行業、保險業市場主體,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促進中外資金融機構提升競爭能力,也有利於我們學習借鑒國際先進理念和經驗。下一步,銀保監會將儘快出臺《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相關配套制度,形成更加完善的對外開放制度體系。下面,我和司法部劉長春局長以及相關同事願意回答各位記者的提問。2019-10-15 15:35:06
  • [襲艷春]感謝劉福壽先生的介紹。下面進入答問環節,提問前請通報一下所在的新聞機構。請提問。2019-10-15 15:41:06
  • [中央廣播電視總臺央視記者]我的問題是針對金融業對外開放的一個最新動作,這兩部《條例》的修改原則和把握的重點是什麼?謝謝。2019-10-15 15:47:52
  • [劉福壽]謝謝。本次修改主要是為了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金融業對外開放的一系列政策,在修改兩部《條例》的過程中,我們把握的主要原則有:一是擴大開放與維護金融安全並重,推出重大開放舉措,要以風險管控為前提,通過有效措施保證金融安全,落實開放舉措;二是擴大開放與自主靈活實施並重,結合國內改革發展目標和國家戰略需要,實現互利共贏;三是擴大開放與有序推進並行,注重把對外開放與我國實際相結合,走一條符合中國國情的對外開放道路。因此,我們在修改的過程中重點關注了以下幾個方面:第一,以防範金融風險為前提。在擴大開放的同時,我們注重加強風險管控措施,著力防範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安全。比如,在放寬對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同時設立法人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的限制的同時,通過規範高管兼職、交易條件等方式,強化子行和分行經營規範性和獨立性。第二,以互利共贏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我們一直秉持內外一致的原則,始終強調對民間資本、國有資本和境外資本等各市場主體公平對待、一視同仁,在同一規則下開展合作與競爭,形成“多贏”格局。所以《條例》進一步拓寬了外資銀行經營範圍,確保中外資法人銀行的業務範圍保持一致。第三,充分體現與時俱進的要求。這次修改,取消了對外資銀行開辦人民幣業務審批,主要是因為當前金融發展環境與《條例》頒布時相比已發生較大變化。隨著人民幣國際化進程的推進,一些外資銀行在進入我國國內市場之前,已經可以在境外開辦人民幣業務,因此取消外資銀行申請人民幣業務經營年限要求的時機已經成熟,修定《條例》的相關內容符合外資機構經營發展的需要。第四,充分借鑒國外監管經驗。我們就各主要國家的外資銀行和保險公司監管規制、監管框架和監管要求等方面開展了比較研究,形成了很多研究成果。在放寬對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同時設立法人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的限制、降低外國銀行分行吸收人民幣存款的業務門檻等方面,充分借鑒國際上成熟的監管經驗。2019-10-15 15:51:30
  • [中新社記者]請問這次修改兩部《條例》是基於一個什麼樣的考慮,對於我們金融業的對外開放會有什麼樣的重要意義?謝謝。2019-10-15 15:56:19
  • [司法部立法二局局長 劉長春]為履行中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國務院于2001年、2006年制定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以國內法規形式落實國際義務。其後,根據我國金融業自主開放的需要,國務院于2013年、2016年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作了修改;于2014年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作了修改。此次對兩部條例再作修改,既是落實近期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金融業對外開放的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也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據,立法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要求,從而為進一步擴大保險業、銀行業對外開放提供更好法治保障。兩部條例的修改,將有助於營造中外資金融機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增強我國金融市場活力,促進我國保險業、銀行業高質量發展。謝謝。2019-10-15 15:59:02
  • [香港商報記者]請問這次的修改,對於香港的金融機構尤其是保險公司是不是一個機會?另外,這兩個《條例》的實施細則大概什麼時候能出來?謝謝。2019-10-15 16:03:51
  • [劉福壽]我認為《條例》的實施對香港是一個利好的機會,我剛才介紹了我們取消了一些限制,特別是年限的限制和股比的限制,還有規模的限制,這些實際上對中小銀行特別是香港的銀行業、保險業是一個利好的消息,我認為這是利好的。實施細則,我們起草的時候基本上是同步進行的,我們按照立法程序,先出臺《條例》,細則接著出臺,細則由銀保監會制定出臺就可以,應該很快。謝謝。2019-10-15 16:09:24
  • [中國日報記者]我的問題是,當前外資銀行和保險公司在華發展狀況如何?兩部《條例》發佈後,將會産生哪些影響?謝謝。2019-10-15 16:12:07
  • [劉福壽]大家知道,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以來,在華外資銀行、保險公司數量和規模穩步增長。截至2019年二季度末,外資銀行在華共設立了41家外資法人機構、116家外國銀行分行和151家代表處。境外保險公司在我國一共設立59家外資保險法人機構和131家代表處。外資銀行和保險公司的參與為我國金融業注入了新鮮血液,有效發揮“鯰魚效應”,促進銀行業、保險業競爭力提升。多數進入中國市場的外資銀行和保險公司具有雄厚的資金實力、良好的信譽,具備先進管理經驗、專業知識和優秀人才,為國內銀行保險機構發展提供了有益借鑒,有利於我國中資銀行保險機構審視自身不足,加快改革發展。總體來看,銀行業、保險業對外開放與利用外資的成效顯著,在提高行業整體競爭水平的同時,開放帶來的風險總體可控。兩部《條例》的修訂,進一步放寬了外資銀行和保險公司的準入條件,豐富了外資銀行的商業存在形式,為外資銀行和保險公司的設立和經營提供了更加寬鬆、自主的制度環境,這將吸引更多機構來華經營,比方説,取消擬設立外資銀行法人的外資唯一或主要股東的資産規模限制和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外國保險公司30年經營年限的要求,將為規模或經營年限沒有達到上述標準但具備專業特色的外資機構來華設立機構提供更多的空間。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我們歡迎更多符合條件的外資金融機構來華設立機構,為金融市場提供更加多元化的産品和服務,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服務廣大金融消費者。此外,兩部《條例》修改還進一步擴大外資銀行的業務經營範圍,降低了部分業務的準入條件,為外資銀行展業提供了更有利的條件,比如允許外資銀行開業時即可同步開展本外幣業務等。因此,我們也希望現有外資機構能夠充分利用兩部《條例》修改帶來的發展空間和機會,不斷提高外資銀行和保險公司的經營活力與管理能力。謝謝。2019-10-15 16:19:50
  • [中央廣播電視總臺央廣記者]請問這次修改之後,我們該如何平衡外資和內資的發展?謝謝。2019-10-15 16:22:43
  • [劉福壽]這兩部《條例》修改以後,進一步放寬了外資銀行和保險公司的準入條件,也豐富了外資銀行的商業存在形式,為外資銀行和保險公司的設立和經營提供更加寬鬆和自主的制度環境。那麼我們如何平衡外資和內資的發展,我們認為進一步擴大銀行業、保險業對外開放,是我們國家經濟和金融自身發展的需要,我認為這將有利於豐富市場主體,激發市場活力,提高金融業經營管理水平和競爭能力,也有利於學習借鑒國際先進的理念和經驗,擴大産品與服務的創新,增加金融有效供給,滿足廣大人民群眾不斷提高的金融服務需求。通過進一步拓展開放領域,優化開放佈局,有助於以高水平開放帶動改革全面深化。互利共贏是《條例》修改工作的重要原則之一,所以在立法的理念上,我們一直秉持內外一致的原則,始終強調對民間資本、國有資本和境外資本等各市場主體公平對待、一視同仁,在同一個規則下開展合作與競爭,形成多贏格局。隨著對外開放不斷深化,中外資許可條件及業務範圍等基本趨於一致。比如外資法人銀行業務範圍增加“代理髮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和“代理收付款項”後,其業務範圍與中資銀行已經一致了。目前,我們國家的銀行業保險業已經形成了國有、民營和外資等多元股權結構,其中,民營資本在股份制銀行、城商行、農商行和保險公司總股本中,佔比已經分別達到了43%、56%、83%和49%。外資銀行和外資保險公司,在華資産佔比為1.64%和6.36%,通過進一步擴大開放,構建公平一致的市場環境,將更加有利於銀行業、保險業充分競爭,優化股權結構,規範股東行為,形成合理多樣的市場體系。謝謝。2019-10-15 16:26:33
  • [襲艷春]大家還有感興趣的問題嗎?外國記者有問題嗎?港澳記者有問題嗎?如果沒有問題的話,我們吹風會到此結束,再次謝謝兩位發佈人,也謝謝大家。2019-10-15 16:3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