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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垃圾分類管理人要落實責任

2020-05-09 09:36 來源: 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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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類沒做好誰來管?
垃圾分類管理人要落實責任

新修訂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下稱《條例》)從5月1日起正式開始施行。垃圾分類,人人有責。但凡事也得有個牽頭人,得有負責人。《條例》指出,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制度,並明確十類場所的管理責任人。這也就意味著,不同區域産生的生活垃圾,將由不同的責任人負責監管。

垃圾分類,小區儘快動起來

“五一”期間,為響應垃圾分類,家住朝陽區一老舊小區的劉先生就把家裏的垃圾桶重新佈置了一番。廚房水池下的垃圾桶,用來放廚余垃圾;客廳的垃圾桶套個塑料袋,用來放其他垃圾;陽臺擺上兩個紙箱子,一個堆快遞包裝箱和舊報紙,另一個專門放飲料瓶;一個帶蓋的塑料大罐子則專門用來存放有害垃圾。“新規實施了,家裏也得有點新氣象。”

但頗令劉先生意外的是,“五一”假期悄然過去,小區中卻似乎沒什麼大動靜。樓下成組的垃圾桶站,擺放的竟全是藍色的可回收物垃圾桶,只是在部分藍色可回收物垃圾桶貼上了“其他垃圾”標簽,還有一個用A4打印紙寫著“口罩專用丟棄垃圾桶”的字樣,也是貼在了藍桶上。劉先生有些失望:“給舊桶貼上個標簽,就算垃圾分類了?”

小區垃圾分類,該由誰管呢?《條例》明確,住宅小區、衚同、街巷等,實行物業管理的,垃圾分類要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單位自管的,則由自管的單位負責。

市城市管理委固廢處副處長馬建驥説,小區物業要擔負起垃圾分類的工作,首先需要在小區內開展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比如可以在小區的佈告欄張貼宣傳海報,向各家各戶發放宣傳手冊、折頁等材料。其次,物業需要指定專人負責指導、監督居民進行生活垃圾分類,這個專人可以是一名物業員工,也可以是一名保潔員。物業還需要在小區內按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明確不同種類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及時制止翻揀、混合已分類的生活垃圾的行為。

“過去,無論是進行垃圾分類宣傳,還是在小區中設置垃圾桶,大部分事都由政府‘包’了,但其實,這些事的責任是物業的,應當由物業來幹才對。”馬建驥表示,這次《條例》實施後,物業必須要履行自己作為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的義務。

沒物業的小區、衚同或是街巷,垃圾分類該歸誰管?馬建驥表示,由於一些歷史原因,本市仍存在一些沒有物業管理的老舊小區或是衚同、街巷,這些地方的垃圾分類要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來負責“兜底”。讓街道辦事處自己來親自上陣去為“失管”小區分垃圾顯然並不現實,因此,街道辦事處可以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聘專業的第三方公司來進行垃圾分類管理。

政府補助幫物業配設備

垃圾分類這事讓物業來管居民,居民能聽嗎?在此前《條例》徵求意見階段,就曾有物業對此事提出過疑問,“物業和業主之間簽的是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沒有執法權,居民就算亂扔垃圾,物業也管不了啊”,還有物業提出了困難,連物業費都收不上來,既沒財力、也沒人力來進行垃圾分類管理。

對此,馬建驥解釋説,物業只要履行好自己的責任就行,比如,做好垃圾分類宣傳,把垃圾桶配齊,居民如果沒按標準投放,物業還可以進行指導。物業並不需要強制居民分類,也不需要對不分類的居民進行處罰。如果居民不按標準投放且拒不改正,物業只需要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報告就可以了。“考慮到當前垃圾分類仍處於初級階段,一些物業面臨著實際困難,比如缺人、缺資金等。為此,我們和市財政局聯合出臺了關於規範政府購買服務的意見,對物業給予一次性補助,用於配垃圾桶、配垃圾清運車輛等,補助將由各區根據各自的不同情況來下發。”

條例明確了垃圾分類責任人

垃圾分類要想管好,必須層層落實主體責任,推動法規落地實施,這才能真正讓垃圾分得好、有人管。對此,《條例》已明確了十類管理責任人。

城市居住地區,包括住宅小區、衚同、街巷等,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單位自管的,由自管的單位負責。

農村居住地區,由村民委員會負責。

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的辦公管理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公共建築,由所有權人負責;所有權人委託管理單位管理的,由管理單位負責。

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由建設單位負責。

集貿市場、商場、展覽展銷、餐飲服務、沿街商鋪等經營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機場、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場站、軌道交通車站,由管理單位負責。

河湖及其管理範圍,由河湖管理單位負責。

公園、風景名勝區、旅遊景點,由管理單位負責。

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等附屬設施,由清掃保潔單位負責。

對於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並向社會公佈。(記者 張楠)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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